三山齋集/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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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三山齋集
卷六
作者:金履安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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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學泳[编辑]

當初埋主。大是過擧。旣覺其然。則何可一日仍置也。若以久埋還奉爲疑。則公私自多其例。如人家遇兵亂埋主以出者。亂定而還。又如學宮。或有黜享之擧而後。得復享者。雖在累年之後。豈得不還奉。此皆可據也。告文草構去。

曩在乙未。家禍孔酷。一子一孫。相繼夭折於五日之內。子婦有遺腹。又不得男。叫號喪性。誓將棄家遠遁。念考妣香火。猶可託之族人。而孺人神版。誰復主者。遂乃率意埋置於墓側而且去矣。旋被隣里挽執。不得自遂。而最後得再從孫學泳。立爲亡子之嗣。則身後之事。亦有分付處。方悟向來所處。大違情禮。顚妄之咎。無以自贖。而旣埋還奉。亦涉重難。因循荏苒。遂至十二年之久。冥冥之中。豈能無痛傷於斯耶。今始博採衆議。改成新主。謹以酒果。陳此事由。惟靈俯垂鑑照。是憑是依。

答李春馦[编辑]

無極而太極。不曰無極卽太極。而下而字。何也。

無極太極。雖只一理。旣曰無極。又曰太極。則亦各有其義。豈合都無轉折。而直曰無極卽太極乎。而字正是轉折之辭。熟觀本註。則可以了然矣。必言無極者。朱子答陸子美曰。不言無極。則太極同於一物。而不足爲萬化之本。豈未詳乎此耶。

太極之生陰陽。陰先於陽耶。陽先於陰耶。

陰陽無始。若有先後。則豈無始之云乎。

周子太極圖。從上始。邵子先天圖。從中起。朱子大易圖。從下生。三圖之以上中下爲言者。何也。曰始曰起曰生之義。亦難曉得。

太極陰陽。非有上下中邊之別。特言之者。或從那邊說來。或從這邊說去。周子圖。明造化之本源。朱子圖。明卦畫之次第。邵子圖。又以見卦氣運行之妙。故其爲圖各有不同。而其實一箇太極陰陽而已。曰始曰起曰生。亦只是一義。

洛書二方之位。與河圖相易置。朱先生謂陽不可易。而陰可易。皇明桂氏謂五行相克。子必爲母復讎。未知桂氏之言。與朱先生訓義相合耶。

陽不可易。而陰可易。乃正義也。桂氏所論。別是一說。不可攙合。

心有時隨氣質而淪於不善。乃氣之罪歟。

近是而有語病。大槩心有作用。故氣質之罪。亦可謂心之罪也。

性發爲情。心發爲意。情無關於心。意無關於性耶。

性發爲情。心發爲意。各隨其指而觀之。則本非不當。而胡氏不合兩下對說。有若心性各占界分。不可以相通。此其所以未安也。栗谷於聖學輯要。辨之甚明。今錄在下。

栗谷曰。性發爲情。非無心也。心發爲意。非無性也。只是心能盡性。性不能檢心。意能運情。情不能運意。故主情而言。則屬乎性。主意而言。則屬乎心。其實則性是心之未發者也。情意是心之已發者也。又曰。夫心之體是性。心之用是情。性情之外。更無他心。故朱子曰。心之動爲情。情是感物初發底。意是緣情計較底。非情則意無所緣。故朱子曰。意緣有情而後用。故心之寂然不動者。謂之性。心之感而遂通者。謂之情。心之因所感而紬繹思量者。謂之意。心性果有二用。而情意果有二歧乎。

觀上栗谷說。則兩言之得失。可知。

語類論意與情處。朱先生謂欲爲這事是意。能爲這事是情。此與先生前後議論不同。何也。

語類此說。未及檢出。然朱子嘗曰。情是會做底。意是去百般計較底。所謂能爲欲爲者。大約似是這意思。未見其甚疑。

鄕飮酒禮。玄尊下置小板。謂之斯禁。斯禁何義。其行禮也。以狗爲牲。何也。至射禮而有賓無介。飮禮畢後。介當何以去就也。禮旣畢。而賓及大夫降出門。主人則西南拜送。而賓大夫不答拜者。何也。

禁承酒壺之器。謂之禁者。酒戒也。斯澌盡之意。以其切地無足。故名以斯禁云。牲用狗。取其擇人。皆註疏說如此。鄕射禮。雖先之以飮酒。自其飮酒時。已有賓無介。非至於射而後去介也。然則飮酒後介之去就。非可論者。賓退主人拜。而賓不答拜者。非獨鄕飮酒爲然。古人賓主之禮皆如此。鄭氏以爲禮有終是也。

人心未可便謂之私欲。乃朱先生訓也。栗翁於人心道心說。亦用此語。及考圖式。則以人心。特表之人慾之橫生。而謂反害於四端者。何也。

栗谷人心道心圖。人心雖橫生於道心之傍。然觀其脉絡。則始曰人心。而與道心。雙書於善字之上。至其末端。乃曰人慾。而書於惡字之下。正所以明夫人心未便是私慾。至流於惡而後。方謂之慾也。圖與說。豈有異乎。此外數條。先人曾有答人問者。別謄以去。別謄闕。

凡人以聖人自期者。性同故也。心統性情。則雖謂之心同可乎。

凡人之以聖人自期者。固以其性之同耳。然苟此心不同。性雖善。其誰能運用發揮。以盡此性之分量耶。

性發爲情時。理先主張耶。氣先用事耶。

氣用事時。便是理主張時。不可分先後。

鬼神。是形而下也。不可謂之理也。若以人身上言之。則屬性境界乎。屬心境界乎。

鬼神。是陰之靈陽之靈。二氣之良能。則其不得屬之形而上者明矣。然陰陽二氣。非鬼神。靈與良能。是鬼神。語其分則雖不離乎形而下者。而其一往一來一屈一伸。無非理之自然恁地者。是孰使之然哉。豈非氣之極精英而至妙而不可測者乎。若就人身而言之。心便是那靈與良能。性情便是那理之自然。氣質便是那陰陽二氣。大抵中庸鬼神。是箇天地公共鬼神。心是箇人身上鬼神。

禽獸不能推而亦有一點明處。若論一點明處。則與人無異耶。

雖一點明。其明處。亦不可謂與人異。但不能推。故不得同於人耳。

答任聖白[编辑]

伏承僉賢猥以寒水齋先生配享集成祠事。辱賜反復。顧此蒙識。何足以與聞。惶愧惶愧。然事關斯文。不容無對。夫以寒水齋先生之爲尤翁嫡統。而尤翁實傳朱子之道。則從以配食於兩夫子之傍。其誰曰不可。而區區於此。猶有所難愼者。抑有說焉。蓋朱子以上大賢多矣。朱子以後。亦豈無其人。而先生獨以兩夫子享于此祠。而名之曰集成。豈不以朱子集羣賢之大成。尤翁集羣儒之大成。惟此二字。兩夫子爲可以當之云爾耶。然則其事體之至嚴。與他祠院有絶異焉。此愚於今日諸賢之議。恐其未及深思。而或失於先生當日之本旨者也。今以大成殿爲援者。亦似矣。然大成之名。惟先聖一人當之。雖顔曾無與焉。故羣弟子得以從享而無嫌。至於考巖之以寒水齋配享。亦惟以正位爲主。故其所無嫌。亦與大成殿同也。若此祠則不然。並正位配位而通稱集成。今又有追配之位。則千載之下。將孰知此號之設限於何位。而得無疑眩於其間乎。其異同之辨。不待多言而明矣。大抵此等大事。不必以速成爲貴。務在十分審量。期於俟百世而不惑。然後方爲尊奉先賢之道。故頃於祠儒所禀。妄有云云。而欲其博議於有識。今僉賢乃於三兩日之頃。不知聽得幾箇所論。而遽以爲議定。其於事面。無乃少輕矣乎。所要文字。鄙見旣如此。且今病狀。無以議此。未克奉敎。只增悚惕而已。禀目中一人。曾有私嫌。不可通問答。故原紙白還。敢私於執事如此。並須諒之。不宣。

答崔愼之[编辑]

父母之喪禫。宗家有喪慽。則不得行祭。次子當於其家而行禫耶。宗子旣不得來參。則當從有故無禫之說耶。

禫是變除之大祭。宗子雖有故不行。次子何敢行之於其家耶。但未詳所謂故者何故。若必不可行而至於踰月。則過時不禫。自有禮家之定論矣。

出繼子旣承父母之命爲人後。而其兄無子身死。以古禮則當還歸本家。未知如何。

爲宗子立嗣最正。罷繼歸宗。雖有其法。必兩家父俱存。相議而後得行之。非爲子者之所敢自遂也。

出繼子其本生父母之喪。只有兄嫂。則葬後題主。當以何爲。禮無婦女主祭之義。或者曰。以出繼子某題之。以待其兄之立後。此果有可據耶。

婦人無奉祀之義。必無他男主。則出繼之子姑爲權攝。以待立嗣而還之。猶爲勝於彼耶。若然則先以此意。告於柩前。其題主則曰顯伯父所生父於所後父爲弟。則曰顯叔父。某官府君。而闕其旁題。祝辭自稱。則曰攝祀從子某云云。爲是。

出繼子其兄亡後當忌。故無祝行祭可乎。

旣有攝主。則忌祭祝。自當依上例行之。

答崔道光[编辑]

今據所引諸書。文憲公九齋遺墟。在於松京明甚。其海州之九齋。則不過後人追慕德義。摹其制而爲之者。而實非遺墟也。非遺墟而謂之遺墟。至於立石以紀之。無乃虛乎。此非難辨之事。而同宗之間。相持不決。意其間別有委折而然。此則非愚之所能知也。

答金義集[编辑]

有一知舊家遭故。旣題主。將安趺方時。趺方直紋遽坼。倉卒罔措。遂爲懷祝返魂。而旣坼之趺方。不可仍因。則議者以爲主身。神之所依。不可更造。以他木改趺合宜云。或以爲主身之於趺。如人之肢。只改其趺。則豈其神道之所安。告由後。並爲改造爲宜。何以則可以合於情禮耶。

神主新成。因趺方之有傷。旋復改造。甚未安。無已則只改趺方爲得耶。蓋趺方只以安乎主身者。輕重固不同也。以趺方譬人之肢體者。似不察古人作主之意。欲神之憑依乎此。而非像神以爲之也。旣非像神。又何肢體之有。其說近於白撰矣。

答金義集[编辑]

禮爲長子服斬。有正體之論。而今有二人焉。甲者則其父以庶子傳重。是於祖爲體而不正也。遭長子喪而服斬。乙者則其父出繼傳重。是於祖爲正而不體也。遭長子喪而不服斬矣。喪服傳。庶子不得爲長子斬。註曰。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遂庵曰。禮。爲人後者爲之子。旣曰爲之子。則與所生子何別。又曰。四種說取他子爲後者。指他姓也。如此則適適相承之家。中間一代雖繼後。以此降服。似無其義。由此觀之。甲者之服斬固宜矣。備要曰。繼祖及禰已三世者。當服斬。尤翁曰。適適相承者。謂祖父以上。皆以長子相承。其間如有支子傳重。養他子爲後者。雖屢代之後。亦不可爲長子服斬。以此觀之。乙者之不服斬。亦有所據矣。幸賜指敎。

俯詢庶子傳重與爲人後者長子之服。所引尤翁說。已極明白。卽此而二家所行之得失著矣。更何待多辨乎。遂翁所論。別是一義。其以養他子爲他姓。則尤恐未安。後世雖有遺棄兒收養之法。此何可參錯於古禮。而三年不三年云哉。然遂翁於此。亦謂不敢自信。而其答金龜瑞之問。則擧喪服傳正體傳重之文。以爲必有此三義俱備。然後乃可服斬。養他子爲後者。只有傳重一義。故疏說如彼。此則又與尤翁說無異。惟在擇以從之而已。

答李錫[编辑]

積阻。忽拜二書。驚慰可知。第審間遭賢閤之喪。仰惟伉儷義重。摧慟難堪。况先夫人禫制纔訖。又有此慽。侍下情理。尤當如何。種種爲之傷歎。卽此寒沍。服履更何似。惟願深自寬抑。以慰慈念。履安。年來老病轉甚。便成癃廢。値此歲暮。尤無悰况。奈何。寄來問答冊子。荷此勤錄。披復以還。不勝悲感。謹藏之。以備後考耳。父在爲妻不杖之說。尤翁嘗以爲古有其禮。然家禮不論。父在與父亡。通爲杖期。杖則禫矣。今之行禮者。若一遵家禮。則無此疑矣。近世士夫家皆從此論。便成通行之例。那中不然乎。設或遵古禮。而夫雖不杖不禫。子之於母。杖期已是降也。豈有又降而不杖不禫之理。然則於其禫也。恐當依下方所錄。朱子之說。舅主其祭。而子行變除。然係是變禮。不敢斷其必然。莫如謹守家禮成法。爲可以寡過也。强憊僅此。不宣。

問子爲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宋時。仍唐之舊。父在爲母。亦三年。故其問如此。朱子曰。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卽除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如吊服可也。但改其祝辭。不必言爲子而祭也。禮。凡喪。父在父爲主。故夫雖無服。大祥之祭。猶自主之。今祖在。則祖當主祭也。

答張受敎[编辑]

有一人喪其長子長孫而身亡者。其曾孫方在幼穉。題主雖以此兒名字傍題。至於將事一節。不得不替行。而其祝文措語。將何以爲之。孝曾孫某幼不卽事。攝祀孫某敢昭告于顯祖考云云。無已甚謬否。去攝祀二字。但書孫某。亦或無妨耶。

俯詢宗孫幼而支子攝祭之禮。朱子答李繼善此問曰。攝主但主其事。名則宗子主之。不可易也。今詳來意。似欲以攝者之屬稱。稱其所祭而告之。是不但主其事。而且易其名矣。豈所以嚴宗支之大分乎。愚意恐當曰。孝孫某。幼未將事。使某親某。敢昭告云云。攝者爲尊行。則使字改以屬字較穩。曰使曰屬。雖若非幼兒所能。旣爲之替行。則便是使之屬之也。似不必深拘。如何如何。

答張受敎[编辑]

出繼之孫。還奉生家遞遷之祀。大非不貳統之義。坐見高祖祠版之埋安。雖有所不忍。先王制禮。亦末如之何也已。孰敢以非禮之禮。隨意變通於其間耶。愚見如此。惟在量處。

答金翼顯[编辑]

五服圖。男爲人後云云。

女適人者。不降其正統之服。與爲人後異者。南塘所謂無二統之嫌者。已自得之。只觀爲人後者。稱其所生爲伯叔父母。而女適人。則不然。可以明之矣。爲兄弟之妻不降。別是一義。其說具於喪服小功章。夫之姑姊妹註疏。歸宗云者。婦人父雖卒。猶得歸宗子之家也。

虞祭時祭。設饌圖云云。

要訣設饌圖。魚肉外別有湯。未見所據。豈參之以國俗歟。今家貧力乏。不能具多品。則遵家禮。只用魚肉。夫誰曰不可。古禮魚肉。皆熟而升之於俎。與今之所謂湯者。固不同。而家禮則又未詳如何。然此則隨時制宜。或用湯或用煑。只準魚肉二品之數。恐亦無妨。不必是此而非彼也。

沐浴後。卽行襲禮云云。

始死之有奠。所以憑依乎神。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歟。此見聖人用意深微。有不容暫緩者。而家禮移之於沐浴之後。蓋仍書儀之舊。而終有所悵然者。今以新沐進禨。爲象生之義。非不新奇。而朱子本意。果如是否。不如姑置之闕疑之科而已。飯含在卒襲之前者。卒襲則設瞑目。何以行飯含耶。此則非所疑也。

沙溪說。爲母爲祖云云。

引朱子說以證代父受服之義。則固然矣。但父喪中服母期之說。果恰當而可行者耶。先賢之論。多以爲難從。沙溪所疑。恐亦在此。

不杖期條。喪服小記云云。

生不及祖父母。鄭註雖如此。已被張亮駁正。其說詳見於問解稅服條。沙溪蓋以張說爲是也。其所謂己未生之前已沒者。居在異國。久而後聞喪。故追計其年。知其如此也。

朝哭條。楊氏說云云。

朱子說。是論夫爲妻喪。小記說。是論舅爲婦喪。二義本不同。而楊氏以此證彼。固不相着。然所謂夫若子主之者。亦非夫子互主。有夫則夫主之。須無夫而後。子得主之。楊氏之取以爲證。意或如此。非故意脫去若子二字也。愼齋說。常所未解。蓋曰。舅使子某云云。則是爲舅主之。豈子主之耶。舅旣主之。則又何必使子代行也。尤翁則一主奔喪父爲主之文。雖與備要註有碍。自是一大議論。今士大夫家。皆遵以行之。便成不刊之典。未可容易論斷。更須熟講。待有定見。然後還以見敎。如何。

俗節奠。上食後別設歟。

俗節奠兼設別設。未知孰爲輕重。而一日三奠。稍似重疊。兼設或無妨耶。人家多如此。

吊禮云云。

吊禮之先後拜。家禮成法。何可違也。但今人多不知有此。主人雖欲行禮。爲客者往往駭惑失措。不成禮貌。先人嘗以爲與其如此。寧從俗一拜。客致慰後。以哭爲答。亦或無妨。故不肖居憂時。果遵以行之耳。

婦人首飾云云。

婦人喪中首制。其見於儀禮喪服篇者。初非難曉。亦無難行。只今人不肯講以行之耳。如欲從俗。則簇頭新令之後。聞皆以白色裹簇頭。而斬衰簪用竹。齊衰用木。以揷於後髻而已。

答高時沃[编辑]

俯詢不遷之禮。先賢所論不一。有不敢率爾論斷。而大抵從沙溪說。則多有窒碍處。尤翁則力主墓所藏主之論。豈不儘直截有據。而或人家墓遠。子孫不能就居。則恐亦難行。獨其答鄭景由書。有別立祠於宗家之說。愚意每以此爲最善。如是則雖有累代不遷之位。不患其無所處。而旣是別祠。亦不嫌於僭矣。未知如何。旣奉於宗家。則忌祭節日。自當如禮行之。考妣並祭。人家皆如是。不須疑也。題主。當依家禮。祭先祖之祝。稱以先祖。旁題亦當曰孝孫。而但與施於祖考者相混。改以孝幾代孫。亦不妨耶。對客忙撓。不暇盡意。畧有所語於胤君者。歸當詳告。尤翁書。亦令錄去。以備參考耳。

答馬游[编辑]

家廟之制。內立寢廟。中立正廟。寢廟正廟之所以異者何。南向之廟而戶在東牖在西。恐不成模樣。

廟以藏主。以四時祭。寢有衣冠几杖象生之具。以薦新物。通典說如此。戶東牖西。是就室之南壁上。左爲戶。右爲牖。非於東西壁相對以設也。來意似誤認。有圖在下。

別子若有庶子云云。

別子若有庶子。此庶子。通指衆子妾子。

別子子孫爲卿大夫。立此別子。爲始祖云。雖非適長子孫。亦得祖別子否。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立廟當如何。

此亦常意。大傳百世五世之說與王制三廟二廟之法。若有不相合者。古人於此。亦必有道以通之。而今不可考。可歎。然宗支大分。禮意最嚴。支孫雖爲卿大夫。何敢立太祖廟以祭之。此則恐無疑也。

伯叔父母祔于曾祖若是。伯父則在兄弟之序。宜爲宗子。似不當班祔。抑或宗子無后。則次子奉祀否。且或伯叔之稱。有分別否。

此卽所謂殤與無后者也。然後世立後之法漸廣。罕聞有宗子無後而班祔者矣。

祝立於主人之左。跪讀之。讀祝之時。主人跪否。

讀祝時。主人以下皆跪。丘氏儀節如此。而備要從之。

始祖。百世不遷。而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何歟。

始祖。親盡而猶奉於祠堂。則僭於諸侯五廟之制。而不敢爲也。於是乎有藏主墓所之法。然宗孫仍主其祭。則不害其爲不遷也。

大帶黑履。俗制亦當用否。

古履之制。今人多不能識。或代用俗制亦可。大帶則不可易也。

有官者公服云云。

未冠而有有官者。宋時。以父祖之蔭。子孫雖在襁褓。亦得授官也。

女子之笄。鄕俗。未有行此禮者。苟欲行之。背子冠笄以俗制。則當用何等服也。

女子笄。今人未聞有行之者。不獨鄕俗爲然也。如欲行之。背子之制。今不可考。代以長衣唐衣之屬。恐或無妨。笄制。只依內則註鞱髮作髻之法。而揷笄於其中。冠則未有恰好者。故闕之亦可。古者婦人不冠故耳。

朱子曰。爲奠鴈而拜。主人自不應答拜。奠鴈。是執贄之義。則奠鴈而拜。卽爲主人。主人之不答拜。何。

禮曰。執贄以相見。敬章別也。據此則奠鴈之拜。乃是男女相見之禮。非爲主人而拜明矣。

柔日剛日之異再虞三虞。何。

虞欲安之。故再虞用柔日。柔日陰也。陰取其靜。三虞則將祔于祖廟。故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

卜日之或丁或亥。何。

少牢饋食禮。日用丁巳。註曰。必丁巳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爲謹敬。又來日丁亥。註曰。亥爲天倉。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取亥云。

始祖先祖之祭用腥。何。祝辭稱孝孫姓名。何。始祖先祖旣不敢祭。則猶當歲一行墓祭。而冬至立春之祭。旣不得行。則獨祭季秋。何。

始祖先祖。是上古之人。故祭用上古之食。上古固未有火化也。祝辭孝孫稱姓。抑亦以世遠。中間姓氏容有變改故歟。歲一祭。旣行於墓所。則當依墓祭之禮以行之。冬至立春之不敢祭。以其嫌於僭耳。禰祭則無是。何爲而不可行也。

忌日齋戒。只前一日。似有歉於終身之喪。是日不飮酒不食肉。獨於齋戒之日不然。未安。欲前期設素。則曾祖考似有等煞。未知如何。

忌日。比時祭爲輕。故只前一日齋戒。而不食肉則不干於齋戒。不必拘此。自祖以上。似當有差等。

墓祭無侑食。何義。

原野之禮。從畧也。

答李晉鎬[编辑]

所諭人心道心之義。泛論天理人欲。如是說。亦自不妨。而乃若人心道心。則自有界分。自有脉絡。不容相混。食色之得其當者。謂之人心聽命於道心則可。不可便以爲道心也。忠孝之未中節者。謂之道心爲人欲所掩則可。不可便以爲人心也。竊觀來意。似直以人心爲人欲。此受病之源也。人心若是人欲。則大舜何以曰人心惟危。朱子何以曰雖上智。不能無人心乎。於此勘破。則可以瞭然矣。所謂人心生於氣質之性者尤大錯。氣質與形氣。雖同一氣。而其旨逈別。更詳之爲佳。

答趙命彬[编辑]

有人出後於人。數年之後。其本生父又爲出後。而遭其所後父之喪。或云此人雖先出後。於其本生父之所後父。當以生祖父一例服之爲宜。或云子先出後。則本生之親宜以伯叔父母稱之。其於伯叔父之所後父。豈有祖孫之義而服之乎。二說。何者爲是。

莫重變禮。何敢輕議。而姑以臆見。則下說恐得之。若如上說。則設使所生之父。又有其所生之喪。此子當何以服之。大凡服術。恩與義而已。此服旣無所後之義。又無所生之恩。將何所名而爲服乎。妄意如此。而不敢質言。惟在博詢而處之耳。

答兪極柱[编辑]

先妣禫祀。過行於四月。而身有第五叔父服。則先妣禫後居常。服其黲布帶歟。服其白布帶歟。

心喪雖重。不列於五服之內。所謂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痛之情者也。身旣無服。則雖遇緦功之輕喪。猶當服其本服。况於期乎。

三從兄得柱之子。今已死矣。雖使復柱只有一子。當如黃秋浦以黃義州爲後之例。而以其子爲兄之子歟。先廟旁題。以亡兒名爲之。而此兒已死。則撤几筵。當據尤菴說。以服盡之日爲定。而先廟改題。以何日爲定歟。

恐當於立后之日。具由告廟。因行改題之禮。蓋此是兄亡弟及與爲亡者立后之禮。宜有不同。不必遲待撤几筵之後。妄意如此。未知如何。

凡喪。父在父爲主。則妾子不得爲其母主喪。而其父主之歟。虞卒哭練祥祝辭。不可與告妻之禮同。未知如何。

若從凡喪父爲主之說。則只得如此。然事多窒碍。世亦未聞有行之者矣。

尤庵答人問曰。外孫奉祀。朱夫子旣斥以非族之祀。而終無許焉。然則外孫尙在而忍埋其主歟。

兩先生之說。其嚴如此。誰敢容他議乎。

備要襲條。未卒襲。有設奠尸東之事。襲後。又有設奠尸南之事。至小斂時。有始遷襲奠之設。按圖則此奠。乃襲時尸東之奠。非襲後尸南之奠也。

所謂尸南之奠。是置靈座之具。非設奠也。

最長房死。祧主當移安於次長房。而尤庵則以爲當於葬後。同春則以爲當待三年。何所適從歟。

尤庵說誠有意義。然以常禮。則三年後。移奉次房。似宜。

尤庵答人問曰。所後服盡。然後方服私親服。然則爲人後者。所後禫吉前。不服本生喪服。而常服所後禫吉服。於心安乎。

尤庵此說。蓋欲致嚴於所後喪制。而但其所謂服盡者。不知的指何時。若必至禫後。而猶不許服所生之服。則恐太過矣。

孟子陳氏註曰。王子所生之母死。壓於嫡母而不敢終喪。此王子無乃庶子而承統者歟。按家禮齊衰三年條。有士之庶子爲其母同之說。則庶子之不爲父後者。無所壓降明矣。或云庶子有嫡母。則爲其母降服。此豈非誤認孟子陳氏說而有此言歟。

禮無嫡母壓庶子之文。嫡母在。爲其母降服者。非是。

答朴東蘅[编辑]

形質氣質。雖本一氣。然便以形質。爲氣質則不可。耳目口鼻四支百骸之類。是形質。氣質則寓於其中。而或淸或濁或美或惡者也。朱先生有天氣地質之說。以此意求之。則人身之中。其輕淸底爲氣而屬乎天。厚重底爲質而屬乎地。合而言之。又只是一箇物事。大槩如此。

答崔光浩[编辑]

第二條云云。

謂中和人人一般。則固不可。今日性情人人一般。其言豈有病乎。似緣游氏以性情言之則謂之中和之說。而遂以性情爲中和。然黃氏本意。恐未必如此。

第三條云云。

形而上下之義。兩說皆未穩。形而上。猶曰形之上也。形而下。猶曰形而爲下也。蓋形卽是下。非於道器之間。別有所謂形者。而分爲三層也。如以諺釋。則恐當曰形으로上形이오下。未知如何。

第七條云云。

太極圖陰陽圈。左邊白底是陽。而中間黑底。以見陰根陽之意。右邊黑底是陰。而中間白底。以見陽根陰之意。然則陰陽各是一圈而已。何以謂之三圈耶。

第八條云云。

班祔神主。或以龕室狹窄。而不得祔於正位。則東壁下西向設之。是人家通行之例也。

第九條云云。

爲人後者。於其本生親祭時。祝辭䂓式。只當依朱子定論。以伯叔父母爲稱。自稱則以從子。生家兄弟之有無。不須論也。

答李鉉[编辑]

間傳。輕包重特之義云云。

輕包重特之說。又蒙反復。深仰不明不措之意。然此義。本無難曉。特明者。偶滯於先入耳。病昏不能詳對。姑論其槩。麻者。凶之極也。葛者。凶之殺也。故麻得包葛。葛不得包麻。重者必特。所謂尊者。不可貳也。輕者得包。所謂於卑。可以兩施也。此果有何疑乎。包之爲含。字義甚明。如所謂包大小兼費隱。所謂專言則包四者。非含之意耶。如必以兩物俱有者爲包。則未論其他。左右博觀古書。何曾有頭戴兩絰。腰着兩帶。這般差異之服耶。今反以爲穩便。信乎人見各不同也。如是而猶未契。則只俟異日面究而已。

答李鉉[编辑]

練後朝夕展拜。退尤所論。雖本於人情。家禮旣無其文。且朱先生常侍無拜之說。恐是禮意。故鄙家則從前未嘗行之。亦未知果如何耳。小祥後爲後者。其受服行祭之節。禮無可據。不敢質言。姑以臆見推之。則已過之小祥。旣不可疊行。饋奠之拖過四五年。不以時入廟。亦極未安。到再期之日。只得直行大祥。仍撤几筵。而主人之變除。則却從公文來到日始計。翌年受練服。又翌年受禫服。又中月而吉服。皆不祭。只哭以行之而已。喪服小記曰。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據此祭與除。自是二事。以其事在同時。故因祭以除。而其實祭爲之主。然則如上所値者。先其祭而後其除。或不至甚悖否。若其爲後在大祥之後。則如來示以素衣終其餘月。似得之矣。間傳輕者包之義。尤翁所謂兼服輕服之絰帶者。似本於橫渠。而頭戴兩絰。腰着兩帶。終涉差異。愚意則包與兼不同。包者乃是以此含彼之謂。觀於中庸註。兼費隱包大小之文。可知矣。然則此所云輕包。亦言以麻包葛。非旣服麻。又服葛也。註疏說正如此。更詳之如何。家禮昏禮篇。同居尊於舅姑者。據祠堂章同居之文。蓋指傍親之屬尊者耳。尤翁幷與舅之父母而當之。似失照檢。且舅父而在。則是爲宗子。宗子退處私室。而其子乃敢據正堂見婦。尤恐不然。愚意只依見宗子之禮。先見舅姑於私室。而舅姑以婦。詣拜祖舅姑之堂。其或可歟。奠贄當否。諸說不同。而世俗多行之者。從之亦何妨。父新葬母改葬而合封者。先行父虞。翌日詣墓。爲母設奠。似宜。凡此多關於禮之大節。而又與先賢之論。不能無小出入。極令人皇恐。如有謬誤。痛加指摘以回敎之。爲幸。

答金濟亨[编辑]

小生先祖監司公贈左議政公兩代衣履之藏。本在廣州地。而兵燹之餘。孱孫流落嶺表。塋域失傳。展掃無處。則相與怵惕而悲之。監司公。則就其胤子參議公墓後設壇。議政公。則就其伯氏判書公墓右設壇。原墓歲一祭時。畧設望奠於壇所。以紙榜將事。未知刱於何時。而蓋出於子孫追遠之私情。非有禮經可據之援例也。禮無明證。則罷之爲得耶。

尊門設壇之祭。固出於孝孫追遠之至情。而揆之以禮。未有所據。蓋墓者。體魄所在。與魂氣之無不之者。其理不同。故曾子問。雖有望墓爲壇之文。此則正以有墓可望。而要必在兆域之內耳。今旣失墓。乃於數百里之外。强附於其兄若子之墓。于以行祭。殊無意義。而事面亦不尊矣。旣知其然。則恐不合引之無窮。有若不刊之成法。故曩對上舍君。有所云云。然此大事也。不可以一人之言。有所判决。更博詢於知者而處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