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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斋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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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三山斋集
卷三
作者:金履安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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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弟伯安履素[编辑]

所问除服一节。未能博考。只此数条。亦可以裁择。吾意尤翁说最直截。无许多缴绕。而亦合于郑注祥则除之文。恐可遵行。况今身有国服。虽云复常。只是生布衣笠。尤无嫌于从吉之速矣。但芝村所谓祥吉续行之疑。果难质言。然诚如是。异月可也。中丁终丁。又何择焉。此则未敢信其必然矣。抑念礼意。最以吉祭为急。故苟值中朔。虽禫月。亦行之。今既除服。而公然停废于当行之月。无乃未安乎。且据郑注。练祥则以本异岁。故异月以行。至于吉祭。本非异岁。何必用此例也。然此大节也。不容草率。更询于知者以行之如何。

礼记丧服小记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郑氏注曰。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而除丧者。祥则除不禫。

尤庵答或人书[编辑]

示疑礼既过时而不禫。则宁复有脱禫之日也。过大祥之后。即当复常矣。

芝村答闵士卫书[编辑]

因有同宫私丧。而退行大祥于四五朔后者。其月仍行吉祭。则祥日虽着白笠。吉冠之着。似当在吉祭之前。禫虽过时而不行。亦必有当禫之日。以其日换着。无乃可乎。如于初丁行祥。则中丁为当禫之日。终丁为吉祭之日矣。然若行吉祭于中丁。则亦难如此。岂就其中半日子而换着。亦无妨否。抑今有人。以大祥吉祭同月续行。为疑而有问者。此虽不敢质言。初丁行大祥。中丁行吉祭。则终恐未安矣。如何。

南溪答申铨书[编辑]

或因丧故。不得已追行大祥于禫月。则更无行禫之义矣。祥祭时。姑着麤黄草笠,白布直领,淡黑带以行之。俟后仲月正祭时。始着纯吉之服。方似有据。

答伯安[编辑]

父不主庶子之丧。自服问以降。郑,贾诸儒。咸无异义。其说累见而不一见。独凡丧。父在父为主一语。若不能无违。而孔䟽异宫同宫之论。又足以通之。盖庶子贱。本不合主其丧。特以丧在同宫。则家事统焉。自不得不主耳。若曰无论长庶子。丧在同宫异宫。皆父主之。则礼意未敢知。将置服问诸说于何地耶。

答从弟诚道履显[编辑]

山祠事。为君思之至熟。吾意终不可但已也。盖既一日而莅其土。则县中大小事。何敢曰非吾责也。近观为邑者。于学宫议论。一切视以职事之外。而不欲与焉。非也。朱子为同安主簿。立苏丞相祠。知南康军事。又立濂溪祠。以二程先生配之。何尝不与于学宫事也。不惟与焉。实皆以身主之矣。夫岂不义而朱子为之哉。今闻此祠。为云谷将立别庙。此非冒禁欤。冒禁以事贤者。其义何居。设令毋谓之别庙。而姑假他名以巧避禁条。而俟其成而奉之。则其苟且回谲。岂士子之为也。其亦终不为冒禁者耶。且此庙将立于本祠之内耶。外耶。其奉之也。仍其纸簇欤。以位版欤。此不得以知者。而要之冒禁则皆同。何也。当初云谷之追配。已在禁令之后。虽配犹无配耳。今为之特然立庙。由配食而为别享。是不惟成其前非。而且张大之表见之也。非冒禁而何。为官长者。其敢坐视乎。此则固在必禁无疑也。但如是而无他道以处之。使影堂讲堂。各寄一隅。而不经纸簇。仍得以久亵尤翁之座。则又谁任其责也。在他人尚然。况吾家之于此老。岂不又别耶。虽然。此亦泛论公义耳。今君则又有大焉。噫先君之于此祠。其用意之勤何如也。忧其处地之不惬。则为择址而移建焉。忧其财力之不济。则为折简而营聚焉。其风励士友。同心致力。见于往复书尺之间者。至今尚班班也。至于告文之出。则又精思博识。上为尤翁致庙貌之严。下为云谷远非礼之愧。真堂堂不易之正论。而亦一时听闻之所翕然而无辞者也。惟彼宋生者。敢逞其一己之私愠。徒以乡里豪武之权。箝制众口。肆意沮格。至使多士所受手笔撰定之文。终于弃斥而不用。此实古今学宫所未有之变怪也。及今人事既变。又沛然自以为无碍。凭借山长。不思之论。随手胡乱。无所疑惮。吾诚懦缓。独念其逢时得得。恣行胸臆。有如朝廷间一进一退样子。辄为之愤痛欲绝。君亦何远于此心也。虽然。非吾职则亦无奈何。而今君有其职矣。是未可一正之耶。盖上而为国法。下而为尤翁。私而为父兄。其义有如此者。此所谓终不可但己者也。然则为之将如何。亦一依当日告文而行之而已。今宜移书山长。具道事由。彼若许之则亦善矣。不许。即招斋任而告之曰。山长固管一院之事。县监亦主一县之事。守国禁。严学制而正士习。吾责也。况此有旧山长定论。未为无所受乎。仍即其席。使之刻日举行。至期又身往以莅之。卒事而归。夫安有不可。因此而虽或有些小纷纷。亦何足甚恤耶。不然而左牵右掣。延过时月。卒不免如会元安东事而止。则岂不可惜。亦何以解远近有识之惑也。知君自不为是而且云尔者。欲察此事理。决意而亟图之耳。未知以为如何。因来即示可否为佳。

答诚道[编辑]

祥禫间计闰。既有诸先生定论。复何疑乎。家礼立文。虽若可以左右看。而前有郑氏之说。后有横渠之论。朱子于此。若以为不可。则何无一言辨破。而突然定制。使后人迷于所从耶。是故。愚意每以沙翁所谓家礼不计闰。统言自丧至此。非必谓祥后者为㝡的确然。则七月行祥。间闰七月而八月禫。当如来示矣。

答从弟季谨履度[编辑]

正念那间。祥日已届。拟以一书为问。手牍先至。一寒。动止无恙。殊以为慰。但此时怀緖。想有未易处者。怆伤无已。示意具悉。君家事势之切急。非不知之。而礼有明文。不可不谨守。故有所云云矣。今援家间已例。于此诚难复言。然家弟之婚。乃在大功葬后。此则礼经所许。非可疑者。惟仓婚。其时果取裁于长者否。久远之事。不可知其如何。要之出于一时不得已之权宜。而非礼之常也。今乃援以为例。后人又将援。今为例。遂作吾家一故事。顾不重欤。孟子因不亲迎不得妻之问。乃有礼轻色重之论。今此期制中成婚。不知与不亲迎者。孰为大小。而若不至于不得妻。则恐难轻议。吾意则然。幸熟讲而审处也。此间久苦感症。属此岁尽。百哀从以纷然。奈何。手冻艰此不具。

答从弟福汝履完[编辑]

明间正欲送奴。意外书至。凭审抱行已返。气力幸无甚损。极慰悬念。但引葬已卜日。晬辰亦不多隔。种种痛慕。益当如何。凡具之罔措。尤可伤叹。将何以为之也。无由续续相闻。徒切郁虑。此身归休益惫。且添感症。见方委席呻楚。闷苦奈何。破土之太先。似缘日拘。然则不过揭起傍侧一片莎而止。似不可以礼所谓开茔域者当之。姑勿用酒果之告。而待开茔时。行之为得否。盖叠行则嫌于渎。先告于今日。而昧然于开茔之时。则又似失轻重之伦。吾意如此。更议于群从如何。无论先后。当使服轻者行之。而其告辞。略依玄石所言。书在别纸耳。空椟向送于吉妇丧。又有一件。稍欠新完。而亦可用。今不及出送。从当付便耳。油芚一件。壮纸一束。油纸五丈觅送。灯下仅此不具。闻此奴言。李君泽模不淑。果信耶。惨矣惨矣。

维年月日。某亲某敢昭告于某亲府君之墓。某亲从告者之属称某封某氏。已于某月某日捐世。将以某月某日行合葬之礼。今日破土。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破土时先告则用此。

年月云云。今为某亲某封某氏。行合葬之礼。谨以云云。开茔时告则用此。既以破土告先墓。则祠土地。亦可同时行之否。此亦窒碍处。

与福汝[编辑]

久不闻。其间孝履如何。春序且半。感痛又当如新也。此中前病幸少减。澌惫难振。则尚一样矣。可苦。志文才已草定。幷行录付去。如有可议。签示为佳。事实虽略。而规模大致。亦可见矣。文多则反晦其真。古人之以简为贵。良亦以此。君意则以为如何也。如伯能可使一见。而仍请其评论不妨。灯前艰此不具。

与三从弟圣循履铎[编辑]

积年阻阔。每切瞻恋。即玆凉秋。仕履如何。三从衰病转甚。只自闷怜奈何。即闻今番节日。停废墓祭。不知别有何故。而若以启旧园一事。则国家大中小祀。皆如常行之。至于私家。何独有异。祭祀行废至重。万一不当废而废焉。独阙一荐于家家上冢之时。则岂不为未安之甚乎。既往不谏。犹有一事。程子张子韩魏公。皆用寒食及十月一日。拜坟祭之。其说在于备要墓祭篇。今人亦多遵行者。愚意待迁园礼毕。十月中择一日。追行墓祭。以补前阙。恐不可已。事有所重。不敢隐嘿。幸议于可议者而处之如何。墓祭与时忌不同。先贤有遇雨。或因事退行之说。此可傍照也。眼暗艰此不宣。

答从子麟淳[编辑]

持所后之重丧。而以黪布笠带。除其所生之服。则未论礼意得失。其心必有不自安者。沙溪论父丧中妻祥之礼。谓以布衣孝巾行事。妻丧如此。他期又可知。今姑准此以行之。无乃可乎。吾意则如此。

答三从侄达淳[编辑]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既有礼经定制。谁敢容他议乎。此非薄于母也。专以承后为重。嫡母之在否。兄弟之有无。皆不须论也。既曰为父后。则父不在可知。今反以父不在。为无压而欲伸之。尤误矣。心丧服色。详在丧礼备要。禫祭之具。缌服除后。即着之为宜。

答三从侄近淳[编辑]

簇头。只是燕服。与男子之笠子相似。男子重服。不废黑笠。则簇头之亦然可知。昔年此制之始行也。出嫁女之有父母丧者。例以皂色裹之。其不用黑而用皂者。又欲别之于轻期也。一时士夫家皆然。便成通行之䂓。今亦当从之。但以此承绖。则不成为丧服。又不可空首戴绖。吾意别具白色。着衰时用之似宜。不然则白帽亦可耶。都不如复古之髻制。自无多少窒碍。而系是令甲之外。奈何。抑似此礼事。既不在禁条中。不必甚拘否。惟在量处。

答洪伯能[编辑]

异姓戚属通婚之说。详见礼疑类辑。婚礼摠论条。诸先生所论差互。有难适从。而大明律。有曰己之堂姨再从姨。幷不得为婚姻。再从姨。即所谓七寸亲也。然七寸亲亦多。而独以再从姨为断。此必有其义矣。然则他七寸。固无不得通婚之理耶。礼法家必有已例。更博询如何。

答洪伯能[编辑]

人家出嫁庶女。遭其所生母丧。而其母则初非家畜。又是改适者。其女服丧。果何为之耶。

礼所谓嫁母。定指父卒而后嫁者。又是父之正室也。今所问者。固与此不同。然将何所名而可也。不过曰嫁母而已。然则其服丧之礼。又岂异哉。此则非所疑者。但家礼图女适人者。为嫁母大功。此果有可据耶。不然而若但以凡适人者。为私亲降一等之说。例以行之。则恐其有更商者。盖三年之丧。与他服绝异。降而又降。至于大功。于义无不安否。此是大伦所关。非有圣贤成说。时王定制。则不可以元儒一图。率尔断行也审矣。愚见如此。更博询以处之如何。

答洪伯能[编辑]

族侄大荣。将迁其养考养前妣墓。合祔于新丧。而既行缅礼。则其家庙当行告由。而新丧后。始为继后。故未及告系后之由于其庙。又未旁题。则不可以孝子告之。又是新丧初丧中。则不可入庙行茶礼。何以则为当耶。启旧墓时。丧人亦可主告耶。

缅礼时告庙之节。虽在初丧中。孝子自当主之。沙溪答同春书。在于问解改葬条。岂未考耶。但为此哀继后之初。未经告庙。故未免有臲卼。今虽后时。亟先追补此一节。则以下事。自可沛然矣。入庙时服色。与告辞中属称。自有祔祭之例。可据以行之。庙中如此则启墓自告。不须言也。

祠土地告由。有迁葬新葬之异例。而今幷行新旧葬合祔。则不必各告。若欲同行告由。则祝文中。窆兹幽宅。建兹宅兆。各有异焉。措辞何以为之耶。

祠土地祝辞。新旧葬不必各告者。来示然矣。但开茔域时所告。则须以旧丧改葬。今丧合祔之意。通融为辞。葬后所告。则归重旧丧。而只曰建玆宅兆如何。

缅礼后。旧丧内外位虞祭。当各行耶。既是合椟之主。则当合设行之。如他祭耶。

凡缅礼。启墓后诸节。一如初丧。虞祭。亦其中一事。虽已合椟。各行恐当。

既继后之后。当告其由于家庙。改题亦当即行耶。当俟新丧吉祭而行之耶。

丧后立嗣者。告庙则固当即行。而至于改题。礼之大者也。何可于丧中行之。待新丧吉祭云者。得之矣。

答洪伯能[编辑]

无服远族。题主奉祀。恐无其义。母以亡子题之。亦未见所据。不得已姑从周氏祭录。妻为主而以显辟题主。以待立后而改之为胜耶。此礼寻常难断。今亦不敢质言。更问于知者而处之。如何。

答洪伯能[编辑]

徐公家所问。先儒皆以摄祀者。不敢行改题递迁为言。既不行此礼。则吉祭自当姑停。以待立嗣而已。其三年者复吉之节。依尤翁说。于当吉祭之月。或丁或亥。行之似好。而既入是月。则朔日亦无不可。告祝则不必为耳。立后而内外从为母子。未有古据。然设有姑侄为姒娣。则姒之子。其娣必不唤做外从。而唤做从子。以此推之。恐无可疑。来谕所谓当以本宗为重者。约而尽矣。前询无后之丧。母妻谁当为主之说。揆以舅没则姑老冢妇祭祀之义。以妻主之为是。又无妻则不得已母以亡子题主。然终多窒碍处。莫如急急立后之为善耳。

答洪伯能[编辑]

妻服中废四时正祭。既有朱子成法。复何疑乎。正祭既废。则葬后忌墓祭。恐亦杀礼行之为是。盖妻丧。具三年之体。与他期不同也。鄙家丁亥所行。记得未详。而似不过如此。祖丧葬后。时祭行否。宗孙则承重主丧。非所可议。虽以支孙言之。持重服于祖。而举盛祭于祢。无乃未安乎。即其行祭服色。亦难用栗翁黑带之说。愚意亦须姑停也。为长子服斩者。其出入之服。尤翁以为世人知礼者。以麤生布为衣。而着布裹笠。以绞麻为带。此似可从。今人多着漆笠。则与麻带太不相称。或着蔽阳子。犹可否。此无古礼可据。故人人所行不同。难遽为定制也。网巾用白缘似宜。法令虽不许解官赴举。则是自我为之者。何必强其所不忍也。

答洪甥文荣[编辑]

长子丧中见新妇之礼。吉凶相错。恐未可行。必有不得已之故。则主人暂着生布衣,布笠,麻绞带。尤翁所定出入之服如此。新妇去其红紫华盛之饰。只行阶下四拜。而不用贽为可耶。此是臆见。不敢质言。其入庙时服色。固有朱子深衣幅巾之䂓。而今人常时。亦未尝如此。只依上布衣布笠。而带则以布易麻似不妨。而新妇庙见时。亦如此而已。有何异乎。葬时未立主。欲追成之者。勿论其间久近。当如来书所引尤翁说而行之。而当日先告墓。具陈事由。主成。又告于主。略依备要题主祝是凭是依云云。为得。盖与新葬不同。不可不两告耳。

答李善长廷仁[编辑]

家兄服制。舍侄虽为四世嫡长。无子而取族子立后。家兄似不可为三年。故以期为定。嘐嘐丈大斥。至以为乱统。盖其意虽无子。既立后则有可受重处。故不可谓无子也。悲挠之中。不能广询。姑以从厚之意。定为三年而成服。此果得礼意耶。

死而无子。不受重。虽有小记注说。如今自有立后一事。岂有以此不受重之理。岂古礼则惟宗子外。虽其长子。亦不得立后。而既不立后。则自不受重。故其言如彼欤。未可知也。虽然。不论其所以然之如何。不受重则不三年宜也。今令侄受重矣。而以其无所生子。不为之三年。是于疏家四种之外。又别是一说也。其可乎。盖此处惟受重与不受重。为大节。正体之说。不当拖引于其子也。愚见如此。未知如何。

答李善长[编辑]

图与书之异名。虽未可考。盖以龟马所负之文。或似图或似书而得之耳。要非大义所关。不必强求。

彝伦者。九畴所叙皆是也。今独以五行五事皇极当之。恐不然。

陈氏初一云云。永叔说是。五皇极。不言人君建极之道一段。推说甚好。五事之德。五事之用。永叔说简明可从。

皇极体用之义。徽庵程氏说。初一日。五行章小注。甚明。正与西铭上半似碁盘。下半似下碁者。相类矣。生成之云。未见的确。

有猷有为章。三等人高下次第。朱子所论。已自恰当。而蔡传说。而康而色处。却与相反。常疑其未然。今观来说。似已暗合。而论意简约。未能必其然否。愿更闻之耳。

时人斯其惟皇之极。陈氏解。或可备一说。而要非正义。汝虽锡之福。永叔说是。

无偏无陂。朱子明言天下之人。皆不敢徇己之私。以从乎上之化。而今欲归重于人君身上。何也。

以近天子之光。陈氏说。果不可晓。

休征咎征。同曰若者。来说甚顺。永叔何故别生议论。今只以诸若字。换作如字。平心读之。则便见其为闲歇未了语者。更详之如何。

络绎不属。乍看虽若差异。然凡物团在一处者。不谓之络绎。谓之络绎。则便见其错落分布之象。即此而谓之不属。何不可也。如星有络。观其络则众星相属。观其星则各为一星而不相属。只在所指如何耳。愚见则然。而亦未敢质言。

答李善长[编辑]

皇极体用。以生成配之。虽亦说得去。未若求之于文义之为实。故有所云尔矣。大抵河图之于卦画。其阴阳老少位数次第。诚有沕合之妙。而至于洪范。只因点数之有九。列以为畴。寻常未晓其配属之意。故不觉其发之于此耳。

有猷有为有守者。才德可用。是上等人不罹于咎者。其德虽未能尽协于极。而亦无过恶。是中等人。而康而色者。本有过恶。方始革面而未必出于中心之实者。是下等人。朱子之意明是如此。只观三个当字。则可知其分为三等人。

人有遭妻丧者。其父在。故不杖不禫。而又有子。则亦因此而无禫耶。若无禫。则是其子为母为不杖期也。若行禫。则其人为不杖而行禫也。何以则可。

父在为妻不杖期。古有其礼。然家礼不论父在与父亡。而通为杖期。杖则禫矣。此尤翁说也。恐当从之。设或从古礼而不杖。其子为母。岂有不杖不禫之理耶。

答李善长[编辑]

补亡章全体大用之义。每疑陈氏注。以明德之训。为知至之释。故其言龃龉而不着。然欲代之下语。则又难得的确。曩有人以此为问。愚只答云。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这是全体。全体既明。则大用亦只在其中。此言虽欠别白。意则有在。今请究其馀蕴而求教焉。盖此吾心以下十一字。约之以经文。则只是知止二字。而经文知字。朱子释之以知犹识也。则此所谓全体大用者。亦只是知识之谓耳。知识之所以为心之体用者。何也。人之一心。虚灵洞彻。万理咸备。本是无所不知底物事。是之谓体。以此之知。应夫万事者。是之谓用。心之为心。岂有以外于此者耶。然体用本非二物。吾之所知。果有以极其心之本体而无不尽。则其应事之用。固有不待言而著者。故诚意章注。只言心体之明。而不及乎其用。意盖如此。至于此章。乃幷举而对言之者。特致其详备。且以微发下章诚意之端而已。实非各有时节各有工夫。如寂感中和之说也。今必曰何如是全体之明。何如是大用之明。则非无可言。而却恐过费分析。反乱正意。如何如何。或问顾𬤊说。正论明命之体用。其所谓体。即仁义礼智之性。其所谓用。即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情。固与此不同。然其云无时而不发见者。亦只说发用处全体便见。要人于此认取。非谓静时全体发见。动时大用发见也。古人说体用。自有多般。要在各随所指以观之耳。

答李善长[编辑]

前书未及入褫。又辱手告日来。静履增胜。区区慰荷。履安杜门吟病。只益颓堕。当此炎暑。江楼亦未曾一登。意况可想也。格致章疑义。前幅略已仰对。今观永叔所论大槩。与愚见不远。但以吾心作知字义看。而知识亦有体用云者。却似费力。愚意则吾心还他吾心。而其全体大用。方是知识之谓。如经一章注。吾心之所知者。岂不是一般语意耶。知识不必分体用。只一知识。而为吾心之体用。愚之前书。所谓心本无所不知。以此知而应万事者。正说出这意思。如何如何。其说妙众理宰万物。妙为用。宰为体者。有前言之可据耶。愚则尝认以妙为体。宰为用。近看语类。以为妙有运用之意。则始意此两句。并说用一边。今反以宰为体。宰即宰制宰度之义。岂得谓之体乎。此虽非本文大义。亦愿闻其说之详耳。至论明德与知至不同处。则其言尽明白难夺。高明以为非正义。何也。心与明德。固非二物。然只曰心。则有以理言者。有以气言者。经传中似此处甚多。即高明所引此德此心之云。亦是也。此非难晓之义。更详之如何。高明又谓无论心与明德。其为体用。疑无不同。此则尽有商量。然姑论其槩。则亦不必尽然。盖观古人之言体用者。固多以静为体。以动为用。而又有不取动静以为义者。朱子尝以耳目为体。视听为用。此等岂可以动静言乎。然则此章之体用。恐是耳目视听之类耳。大抵看文字。先教本文意趣烂熟通透。然后徐取他说而参验之。可也。不然而径将外来义理。务相诘难。则无益耳。徒自纷挐。程子所谓字字相梗是也。今高明所疑。恐亦顾𬤊章。为祟。且置之。而只就本章。虚心平气而求之。则便有犂然自得处。僭易及此。想亦不以为罪也。临便呼写。不能尽意。且俟早晩一番面究。而此事却未易成。可叹。

答李善长[编辑]

为四龛注。立祠堂于私室。是于私室。设为祠堂。如别室或壁藏之类。而不立祠堂。故谓立于私室耶。

与嫡长同居。死而有子孙者。既不可班祔于嫡长之祠。一家之内。又不容有二祠。则只得杀其制。而别立于其所居之私室。虽亦名之为祠。其实如来教所谓别室之类而已。壁藏是权制。不当举论。

正至朔望注盏托。托。韵会谓手承物。未知何物也。

盏托。所以承盏。亦盏盘之类。而其制则未详。

附注刘氏说。先救遗文。次祠版。祠版是神位。影是画像。遗文虽重。岂可先于神位影帧耶。下大文曰。先救祠堂。迁神主遗书。似当以朱子说为正。

先收遗文。次祠版。本书仪之文。而朱子既改之于家礼。其得失可知也。

有事则告注。献茶酒。再拜。读祝。又再拜。鄙家未曾如是行礼。只献酒读祝后。一再拜。此果失礼耶。然则大祭时献酒读祝。无前后再拜者。何也。

献茶酒再拜。为献酒而拜。此则朔望参之常礼也。读祝又再拜。为告事而拜也。此与他祭读祝之只主奠献者。其礼宜不同。

居家杂仪。尊长三人以上同处者。先共再拜者。所以避烦。而其下又言三再拜。何也。安在其避烦耶。

三人以上同处。而拜止于三。是所谓避烦也。但见尊长。先后两拜。于古未闻。岂当时之礼然耶。

冠礼昏礼告祠堂。宗子之子。则固只告大宗之庙若是。继祢之支子。而使大宗子主之。则告大宗庙后。亦将告于高曾祖以下之庙耶。

支子冠昏。只告大宗之庙。而礼毕后。始见于曾祖以下之庙。此必有义意。然若与宗子异居。而自有奉祀之位。则恐亦不可不告。未知如何。仪礼昏礼。有受之祢庙之文。亦可傍照否。

冠礼初加。宾揖冠者。适房以后。再加揖冠者。即席以前。赞者。立于何处耶。

初加以后。再加以前。赞者。只当立于当初房中之位。

昏礼出以复书注。交拜。此承上不答拜之文而言。不必如婿妇之交拜欤。

此所谓交拜揖。即常时宾主之礼。与婿妇交拜。自不干。

昏礼有六礼。而家礼从简。只存纳采纳币亲迎。然亲迎以前。不可无请期一节。

六礼之中。纳采纳币亲迎。其最大者也。至于请期。自可从便行之。家礼之不别立一节。盖出于从简之意。必欲无已。则只当依古礼。行于纳币之后而已。然今俗纳币。例在于昏礼前一日。此时请期。不已晩乎。且杨氏所定仪节。亦难尽从。盖既具书。则书中必已指定某日。而宾主却费多少辞逊。末乃曰。敢不告期。不亦虚乎。

答李善长[编辑]

同居尊于舅姑者。尤翁说。终是可疑。来谕大槩得之。而以父母若祖父母兼看云者。亦欠直截。盖家礼同居之文。始见于祠堂章。而乃指支子与嫡长同居者也。今以一室侍奉正统之尊。而混称同居尊长。其必不然。且父祖而在。则父祖是宗子。而其舅则为宗子之子孙而已。子孙据正堂见妇。而父祖则退处其室。亦安有是理。杂记。妇见舅姑之下。继曰。见诸父于其寝。郑注以为旁尊也。家礼之文。恐亦如此。未知如何。

答李善长[编辑]

月前三书。一一慰荷。未几而高驾飘然东出。则虽欲裁谢。已无及矣。霜风渐高。不知征旆方住何处。起居一向清胜否。计已寻归路。踏遍海岳千馀里。出入于锦绣琼瑶之窟。其兴致可掬。顾何由即奉谈笑。豁此尘襟也。只自瞻羡而已。履安仅保宿拙。间亦一入道峰。孤游无味。倍想高风而归矣。文言敬义之说。朱子所论。诚若有参差者然。其正义恐当依经文。以内外交养之意为主。而动静之说。则包在其中而已。不然而必以动静蔽之。则所谓敬者。只成静时工夫。而动处主敬之功阙矣。岂其然欤。幸更入思而还以见教也。斩衰练时。虽不用葛绖。而代以熟麻。备要。既许其通用。小祥之具注。绞带之用布。宜无异同。祖妣二人以上。则固当祔于亲者。而今亲者既生存。则何可舍前祖妣。而必援中一不得已之变例也。前祖妣。又有二人。则恐当祔元妃。凡此皆是臆说。惟在量处。

答李善长[编辑]

丧礼改葬条曰。主人服缌。馀皆素服。小注云。应服三年者。皆服缌。然则众子。亦服缌欤。

备要改葬条。皆用丘氏仪节。而其所谓主人服缌。馀皆素服者。语有未明。然不直行删改。而只以己意释之曰。应服三年者皆服缌。此沙翁谨严之意也。然则众子之亦服缌无疑。

通典云。前母改葬。从众子之制。未知何意耶。

改葬缌。古今礼书。并不分长众子。通典所谓前母改葬。从众子之制者。本以前母改葬服。礼无其文。故取继母服。准事前继一故也。继母服又同亲母之服。然则此众子亦非长众之众。如亲母之子。继母之子。此即所谓众子也。妄意如此。不敢质言。

答李善长[编辑]

凡丧父在父为主。郑注云。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此义自确。若以此为仍主其祭。则于父之为宗子者。亦得矣。若是支子。已本无庙。安所祔其子孙而祭之乎。盖礼丧主与祭主。未必是一人。如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曰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曰东西家里尹主之。此等是丧主。而非祭主也。如曰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此则祭主。而非丧主也。又有虽为丧主。而亦不主丧中之祭者。如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曰主妾之丧。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者是也。惟适子为父母。适孙为祖父母持重。宗子为妾子。乃得兼为丧祭之主。今但据为主二字。不问其宗子与否。而槩使之主丧与祭。则恐考之有未详也。

答李善长[编辑]

脯醢之生死异设。于古无闻。仪礼朝夕奠。正是右脯左醢。杨氏图甚明。玄石所谓象生时左脯右醢者。何所据而质言如彼耶。不惟脯醢为然。鱼肉亦未见异设。观于士昏礼及特牲馈食礼可知。二者既然。则饼面恐亦一般。吾意依沙溪说。只易饭羹之位似当。其说在问解卒哭条。更与元吉。议定如何。

答朴永叔胤源[编辑]

中庸章句。常存敬畏下小注。敬谓戒慎。畏谓恐惧。可疑戒慎恐惧。只是一样字。恐惧即亦敬之意。今以戒慎恐惧。分属于敬畏。似若敬与畏有别者。恐非朱子训敬畏字最近之之意。

以敬畏。分属戒慎恐惧。果太碎可厌。引朱子敬惟畏为近之说以破之。甚确。

慎独之独。指心中发念处。未及形于事为者。则章句所谓细微之事。非外面作为之事。而乃胸中之事耶。

只看暗处微事四字。可知非专指发念处而为言。语类又直云。此是通说。不止念虑初萌。只自家自知处。如小可没紧要处。只胡乱志。便是不谨独。其意尤明白。

未发则性。语其用则喜怒哀乐之发。皆是性也。方此心之未发也。实具此喜怒哀乐之理在其中耶。初无喜怒哀乐之理之可名。只有个仁义礼智而已耶。抑只有浑然不可分者耶。

性中。只有个仁义礼智四者而已。夫岂别有喜怒哀乐之理之可名者耶。然天下无性外之物。则所谓喜怒哀乐者。亦含具于四性之中。但不可一一相配属如四端之为说耳。朱子答陈器之书。于此段所疑。若预待者。熟味之。可以洒然矣。

大本者。天命之性。似若以中为性。恐与程子方圆喩中之义不同。未知如何。

大本者。天命之性。非直训中为性也。盖推本上文。若曰此所谓大本。即上天命之性云尔。其下方正释中和之义曰。此言性情之德。着一德字。其旨自明。正是程子方圆之说。未见其不同也。

达道之道字。与率性之道不同。而章句以循性释之者。何也。

率性之道。是自天命之性直下来。不涉人为说。达道之道。是言人之行乎此道者。固不容无修为之功。然修为底。即其率性底。非有他也。故曰达道者。循性之谓。盖亦上段推本之意。非谓不问情之善恶而一循其所发也。且如此则是循情。非循性也。

第二章下段章句。君子知其在我。故能戒谨不睹。恐惧不闻。而无时不中。此处只言戒惧而不言慎独。何也。既曰无时不中。则慎独实亦包在其中耶。

第二章注。愚亦常意其如此。或以无时不中。为兼动静说。而慎独包在戒惧中。此说又如何。

答朴永叔[编辑]

俯询国葬前私祭行否。此何敢知。而近因事到目前。略有所思量者。还以请教。忌墓祭略行。先贤所论固多如此。然朝家既新有禁令。至于著为成书而行之八方。到此难容他议。来谕先正若在。今日必不云尔者。真确论也。若或人所云朝令非并禁单献者。今读补编本文。殊未有此意。王言严重。恐不敢轻加注脚也。此外诸不在禁条者。正好熟讲以处之。朔望参。自有栗尤定论。行之固无可疑。惟俗节在可轻可重之间。要亦朔望之类耳。朔望既可行。则此何必独废也。来谕疑原其取义。在于燕乐之辰。愚亦以此难断。既又思今人于亲丧中。未闻有嫌。其如是而废此祭者。何也。岂不以其原虽如此。行之已久。便同常祭。有不可一槩论者耶。此处更愿闻精义之论耳。大抵奉先。大事也。必其无一分可通之说。然后不得已而废之。斯可以无憾。此不可不慎也。练祥退行者。于是日。何可恝然无事。尤翁有略行奠礼之说。既谓之奠。则与祭礼。大不相干。奠则虽君丧未殡。已许之。曾子问可考也。

答朴永叔[编辑]

续拜惠疏。谨审孝履支安。慰荷不已。履安病劣如昨。无足喩者。礼说又蒙俯问。深见不明不措之意。岂胜叹仰。朔望参。或行或废。虽若各有其说。然先贤既有定论。遵以行之。为合于不敢自信而信其师之义。虽以朝令言之。其禁止忌墓祭。而于此初无举论。亦在所许可知也。今强谓之举大包小。其谁信之。左右既知其谬。而乃欲改前见以从之。长廊之谕。殆不敢谓不然也。所引尤翁说。亦未甚衬。盖尤翁因朔望之可行。而欲通之于忌祭。左右则因忌祭之不可行。而欲准之于朔望。其主恩主义。已自不同。而要之忌祭。虽杀礼。何得与朔望同也。特尤翁之意。主于忌祭之可行。而惧其无征。姑援此以为说。此见其德盛礼恭处。今不察此。而槩欲使二者之礼。同其行废。无乃不可乎。至于俗节。愚意亦难轻废。但须减其馔品。使同于朔望耳。前书文涩。致误崇览。更检则可悉矣。未知如何。纸尽不宣。

答朴永叔[编辑]

天有专言道之天。有形体之天。当以何看耶。若作专言道之天。则天是理也。理命之谓性。其果说得去耶。若作形体之天。则天是气也。出于气天者。又安得为一原之性。

天命之天。只是穹然在上底。而兼有主宰意。如所谓惟天生民之天。若偏主理主气而言。则诚有如来示二者之病矣。

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读者。多以气先理后为疑。一蠧先生。亦未免此疑。解之者以为理必待气而寓。故不得不先说气。愚以为不特此耳。夫气未有无理之气。生物成形者气。而所以生所以成者。理也。然则理之意脉。已在于生物成形之中。

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骤看虽若有先后之序。而其实气成形时。理已赋焉。只而亦二字。可见其说出混融。初无彼此时节之可分也。来谕理之意脉。已在于生物成形之中者固是。但意脉字。恐下得犹弱耳。抑愚于此。尝有一疑。天以阴阳五行一句。今人多认天作理。阴阳五行作气。天作理之误。上段已言之矣。阴阳五行。亦专以气言。则其下即接以气以成形。未免剩一气字。而理亦赋焉之理。却无来历。窃意此句。亦合理气而为言。而其下方分说气如此理如此。觉得齐整有着落。未知如何。

性道虽同。而气禀或异。同异字。皆通人物言。则其下过不及之差。物亦可言之耶。

过不及之差。大体固就人分上说。而于物。亦何不得通看耶。如马或蹄啮而善走。或驯良而不善走。非过不及而何。

理非气无以寓。故首节章句。言气颇多矣。性非气无以发。则第四节释喜怒哀乐发处。似亦当说气字而不少见。何也。

理与气。固不能相无。然言之各有所当。不必每每对下说来也。首章之言气也。不言乎气。则无以见过不及之所从来。而说修道之教不去。四章之不言气。若言乎气。圣凡有万不齐。喜怒哀乐何能发皆中节。而为天下之达道耶。此朱子释经精审。不容加减一字处。如何如何。

答朴永叔[编辑]

俯询题主称号。去亡字而只云子妇。则与亡室亡子之等类例不同。此似有碍。谓之亡妇则可矣。而妇字既兼两义。今人恒言皆称子妇。而鲜有只称妇者。其在别嫌疑之道。未若直以亡子妇题之之为稳。若以子在而恶加亡字于子上。则此世俗无理之见耳。何足拘也。虞卒哭夫主之。尤翁以为若从此说。则多窒碍处。盖古礼主丧主祭各是一事。而今则主丧者。便主祭。其礼宜不能尽同也。慎斋于此。盖欲参用。故有使子某之说。然如是则便为舅主之。岂可谓夫主之耶。况子既摄祭。其父之参与不参。俱极不安。诚有如来谕者。此正所谓多窒碍者也。愚意且从尤翁之论。勿论虞卒与祔。舅皆主之。却似直截。未知如何。告先茔之礼。恐当止于最尊位。若无尊位而只有姑墓。则何可不告也。

答朴永叔[编辑]

震邸奄弃臣僚。号恸何言。况在此物。义分尤别。悲陨之至。久不能自堪。自经春间。往复声息又漠然。驰想德义。日有耿结。忽辱惠状。比来酷暑。静养动止增卫。区区欣倒何已。履安宿病。经夏转苦。日夕昏昏。如中酒人。眼前书卷。一任尘埃。忽此秋至。只增穷庐之悲。奈何奈何。俯教臣民为储君丧之礼。古今礼书。无甚可据。惟曾子问废祭一段。可见其与君夫人之丧。显有等杀。而今番朝令。又于公除后许行私祭。则只当遵以行之而已。但臣子道理。不可反轻于私丧期功之例。如来示忌祭减馔单献。卒祔练祥禫。则如仪行之。庶几斟酌得好。禫虽稍涉于吉。自是丧中之祭。期服未葬。无不得行之文。又何疑乎。有私期者。常持之服。等是期也。尊卑有别。恐当以国服为主。今以并有君亲丧。而在家例持私服者为准。亦似矣。然此已非古礼。况傍亲恩轻乎。辗转相援。未知其必是耳。私丧在途。期功者不敢服其服而从之者。南溪说虽若有意义。未见的确所据。而有事轻丧既毕返重服。乃是礼家成法。何必舍此而从彼也。况今所值。又与大丧有间者耶。来谕似已得之矣。

答柳汝思[编辑]

期以下既殡之后。择日行禫。沙溪说见在问解练祭条。据此则尊伯氏禫事。不必待仲氏葬毕之后。但同宫则不可行耳。果同宫而葬日出于下旬。卒哭后。无或丁或亥之日。则此似难处。然因此而遂用过时不禫之礼。则于孝子之心。得无缺然乎。少牢馈食日。用丁巳。虽非丁亥。巳日亦无不可。又无巳日。则只依内事用柔日之文而行之。犹贤于巳也。愚见如此。未知如何。禫在下旬。则吉祭不得不退行于后月。盖一旬内不得叠祭。礼有明据。若异旬则自当继行如礼矣。或云既葬。则不必待卒哭而行之。此又如何。

答柳汝思[编辑]

徐令有元查友也。长子夏辅早亡。夏辅之妻方见在。而姑未立后。又有夏辅之弟殷辅矣。今于徐令之丧。礼当依尤翁说。急急立后。然后凡百皆顺。而葬期已迫。尚未决定。今则势将议权摄之制矣。长妇主祀。次子摄祀。俱非礼之正者。尤翁答老峰之问曰。次子不敢旁题。而只称摄行者。实严宗统之一大防。士夫家不可不知也。旁题例施于所尊。既以显考题主。而独不用旁题。恐反未安。此于礼意。果何如耶。

尤翁说恐最正。先人尝答人此问。亦曰次子虽行摄主。而不敢旁题。则尤翁以为严宗统之大防。岂未考而有此疑耶云矣。

徐令之内艰祥事。在于七月。当行于徐令葬后矣。祝文。以权摄之意作告文。具由以告。其他先世忌祀。只当以无祝单献。行礼耶。

徐令既于丧中身亡。则亟宜代立主丧之人。以行其祥事。而今不能然。只得且依通典徐邈之说。见疑礼问解斩衰条。次子摄主。而具由以告。如来示而已。其他先世忌祀。亦皆放此。但不必续续告由。于其摄主之初。遍告于新旧几筵及祠宇。而其后则只于祝文。自称摄祀子若孙。似宜。

徐令之葬。虽因先朝受教。当行于东宫葬礼之前。虞祭卒哭。则以当待魂宫卒哭之后。徐令之内艰祔祭。适缘事故未行。今则不可不追行。然则魂宫卒哭后。择日行徐令卒哭。次行其内艰祔祭。次行其内艰祥事。似宜。

礼曰。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据此则先行后丧卒哭。次行前丧祔祭。又次行前丧祥祭。无可疑者。但国恤卒哭后。行私家卒哭者。先贤所论实指大丧而云。今日所值。其亦无差等否。昨者。礼官以公除后。私家之祭。许行可否。承命来询。不久似有发落。探问处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