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齋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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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三山齋集
卷三
作者:金履安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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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弟伯安履素[编辑]

所問除服一節。未能博攷。只此數條。亦可以裁擇。吾意尤翁說最直截。無許多繳繞。而亦合於鄭註祥則除之文。恐可遵行。况今身有國服。雖云復常。只是生布衣笠。尤無嫌於從吉之速矣。但芝村所謂祥吉續行之疑。果難質言。然誠如是。異月可也。中丁終丁。又何擇焉。此則未敢信其必然矣。抑念禮意。最以吉祭爲急。故苟値中朔。雖禫月。亦行之。今旣除服。而公然停廢於當行之月。無乃未安乎。且據鄭註。練祥則以本異歲。故異月以行。至於吉祭。本非異歲。何必用此例也。然此大節也。不容草率。更詢於知者以行之如何。

禮記喪服小記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鄭氏註曰。再祭。練祥也。間不同時者。當異月也。旣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異月者。以葬與練祥。本異歲。宜異時也。而除喪者。祥則除不禫。

尤庵答或人書[编辑]

示疑禮旣過時而不禫。則寧復有脫禫之日也。過大祥之後。卽當復常矣。

芝村答閔士衛書[编辑]

因有同宮私喪。而退行大祥於四五朔後者。其月仍行吉祭。則祥日雖着白笠。吉冠之着。似當在吉祭之前。禫雖過時而不行。亦必有當禫之日。以其日換着。無乃可乎。如於初丁行祥。則中丁爲當禫之日。終丁爲吉祭之日矣。然若行吉祭於中丁。則亦難如此。豈就其中半日子而換着。亦無妨否。抑今有人。以大祥吉祭同月續行。爲疑而有問者。此雖不敢質言。初丁行大祥。中丁行吉祭。則終恐未安矣。如何。

南溪答申銓書[编辑]

或因喪故。不得已追行大祥於禫月。則更無行禫之義矣。祥祭時。姑着麤黃草笠,白布直領,淡黑帶以行之。俟後仲月正祭時。始着純吉之服。方似有據。

答伯安[编辑]

父不主庶子之喪。自服問以降。鄭,賈諸儒。咸無異義。其說累見而不一見。獨凡喪。父在父爲主一語。若不能無違。而孔䟽異宮同宮之論。又足以通之。盖庶子賤。本不合主其喪。特以喪在同宮。則家事統焉。自不得不主耳。若曰無論長庶子。喪在同宮異宮。皆父主之。則禮意未敢知。將置服問諸說於何地耶。

答從弟誠道履顯[编辑]

山祠事。爲君思之至熟。吾意終不可但已也。盖旣一日而莅其土。則縣中大小事。何敢曰非吾責也。近觀爲邑者。於學宮議論。一切視以職事之外。而不欲與焉。非也。朱子爲同安主簿。立蘇丞相祠。知南康軍事。又立濂溪祠。以二程先生配之。何嘗不與於學宮事也。不惟與焉。實皆以身主之矣。夫豈不義而朱子爲之哉。今聞此祠。爲雲谷將立別廟。此非冒禁歟。冒禁以事賢者。其義何居。設令毋謂之別廟。而姑假他名以巧避禁條。而俟其成而奉之。則其苟且回譎。豈士子之爲也。其亦終不爲冒禁者耶。且此廟將立於本祠之內耶。外耶。其奉之也。仍其紙簇歟。以位版歟。此不得以知者。而要之冒禁則皆同。何也。當初雲谷之追配。已在禁令之後。雖配猶無配耳。今爲之特然立廟。由配食而爲別享。是不惟成其前非。而且張大之表見之也。非冒禁而何。爲官長者。其敢坐視乎。此則固在必禁無疑也。但如是而無他道以處之。使影堂講堂。各寄一隅。而不經紙簇。仍得以久褻尤翁之座。則又誰任其責也。在他人尙然。况吾家之於此老。豈不又別耶。雖然。此亦泛論公義耳。今君則又有大焉。噫先君之於此祠。其用意之勤何如也。憂其處地之不愜。則爲擇址而移建焉。憂其財力之不濟。則爲折簡而營聚焉。其風勵士友。同心致力。見於往復書尺之間者。至今尙班班也。至於告文之出。則又精思博識。上爲尤翁致廟貌之嚴。下爲雲谷遠非禮之愧。眞堂堂不易之正論。而亦一時聽聞之所翕然而無辭者也。惟彼宋生者。敢逞其一己之私慍。徒以鄕里豪武之權。箝制衆口。肆意沮格。至使多士所受手筆撰定之文。終於棄斥而不用。此實古今學宮所未有之變恠也。及今人事旣變。又沛然自以爲無碍。憑藉山長。不思之論。隨手胡亂。無所疑憚。吾誠懦緩。獨念其逢時得得。恣行胷臆。有如朝廷間一進一退樣子。輒爲之憤痛欲絶。君亦何遠於此心也。雖然。非吾職則亦無奈何。而今君有其職矣。是未可一正之耶。蓋上而爲國法。下而爲尤翁。私而爲父兄。其義有如此者。此所謂終不可但己者也。然則爲之將如何。亦一依當日告文而行之而已。今宜移書山長。具道事由。彼若許之則亦善矣。不許。卽招齋任而告之曰。山長固管一院之事。縣監亦主一縣之事。守國禁。嚴學制而正士習。吾責也。况此有舊山長定論。未爲無所受乎。仍卽其席。使之刻日擧行。至期又身往以莅之。卒事而歸。夫安有不可。因此而雖或有些小紛紛。亦何足甚恤耶。不然而左牽右掣。延過時月。卒不免如會元安東事而止。則豈不可惜。亦何以解遠近有識之惑也。知君自不爲是而且云爾者。欲察此事理。决意而亟圖之耳。未知以爲如何。因來卽示可否爲佳。

答誠道[编辑]

祥禫間計閏。旣有諸先生定論。復何疑乎。家禮立文。雖若可以左右看。而前有鄭氏之說。後有橫渠之論。朱子於此。若以爲不可。則何無一言辨破。而突然定制。使後人迷於所從耶。是故。愚意每以沙翁所謂家禮不計閏。統言自喪至此。非必謂祥後者爲㝡的確然。則七月行祥。間閏七月而八月禫。當如來示矣。

答從弟季謹履度[编辑]

正念那間。祥日已屆。擬以一書爲問。手牘先至。一寒。動止無恙。殊以爲慰。但此時懷緖。想有未易處者。愴傷無已。示意具悉。君家事勢之切急。非不知之。而禮有明文。不可不謹守。故有所云云矣。今援家間已例。於此誠難復言。然家弟之婚。乃在大功葬後。此則禮經所許。非可疑者。惟倉婚。其時果取裁於長者否。久遠之事。不可知其如何。要之出於一時不得已之權宜。而非禮之常也。今乃援以爲例。後人又將援。今爲例。遂作吾家一故事。顧不重歟。孟子因不親迎不得妻之問。乃有禮輕色重之論。今此期制中成婚。不知與不親迎者。孰爲大小。而若不至於不得妻。則恐難輕議。吾意則然。幸熟講而審處也。此間久苦感症。屬此歲盡。百哀從以紛然。奈何。手凍艱此不具。

答從弟福汝履完[编辑]

明間正欲送奴。意外書至。憑審抱行已返。氣力幸無甚損。極慰懸念。但引葬已卜日。晬辰亦不多隔。種種痛慕。益當如何。凡具之罔措。尤可傷歎。將何以爲之也。無由續續相聞。徒切欝慮。此身歸休益憊。且添感症。見方委席呻楚。悶苦奈何。破土之太先。似緣日拘。然則不過揭起傍側一片莎而止。似不可以禮所謂開塋域者當之。姑勿用酒果之告。而待開塋時。行之爲得否。蓋疊行則嫌於瀆。先告於今日。而昧然於開塋之時。則又似失輕重之倫。吾意如此。更議於羣從如何。無論先後。當使服輕者行之。而其告辭。畧依玄石所言。書在別紙耳。空櫝向送於吉婦喪。又有一件。稍欠新完。而亦可用。今不及出送。從當付便耳。油芚一件。壯紙一束。油紙五丈覓送。燈下僅此不具。聞此奴言。李君澤模不淑。果信耶。慘矣慘矣。

維年月日。某親某敢昭告于某親府君之墓。某親從告者之屬稱某封某氏。已於某月某日捐世。將以某月某日行合葬之禮。今日破土。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破土時先告則用此。

年月云云。今爲某親某封某氏。行合葬之禮。謹以云云。開塋時告則用此。旣以破土告先墓。則祠土地。亦可同時行之否。此亦窒礙處。

與福汝[编辑]

久不聞。其間孝履如何。春序且半。感痛又當如新也。此中前病幸少減。澌憊難振。則尙一樣矣。可苦。誌文才已草定。幷行錄付去。如有可議。籤示爲佳。事實雖畧。而規模大致。亦可見矣。文多則反晦其眞。古人之以簡爲貴。良亦以此。君意則以爲如何也。如伯能可使一見。而仍請其評論不妨。燈前艱此不具。

與三從弟聖循履鐸[编辑]

積年阻濶。每切瞻戀。卽玆凉秋。仕履如何。三從衰病轉甚。只自悶憐奈何。卽聞今番節日。停廢墓祭。不知別有何故。而若以啓舊園一事。則國家大中小祀。皆如常行之。至於私家。何獨有異。祭祀行廢至重。萬一不當廢而廢焉。獨闕一薦於家家上塚之時。則豈不爲未安之甚乎。旣往不諫。猶有一事。程子張子韓魏公。皆用寒食及十月一日。拜墳祭之。其說在於備要墓祭篇。今人亦多遵行者。愚意待遷園禮畢。十月中擇一日。追行墓祭。以補前闕。恐不可已。事有所重。不敢隱嘿。幸議於可議者而處之如何。墓祭與時忌不同。先賢有遇雨。或因事退行之說。此可傍照也。眼暗艱此不宣。

答從子麟淳[编辑]

持所後之重喪。而以黲布笠帶。除其所生之服。則未論禮意得失。其心必有不自安者。沙溪論父喪中妻祥之禮。謂以布衣孝巾行事。妻喪如此。他朞又可知。今姑準此以行之。無乃可乎。吾意則如此。

答三從侄達淳[编辑]

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旣有禮經定制。誰敢容他議乎。此非薄於母也。專以承後爲重。嫡母之在否。兄弟之有無。皆不須論也。旣曰爲父後。則父不在可知。今反以父不在。爲無壓而欲伸之。尤誤矣。心喪服色。詳在喪禮備要。禫祭之具。緦服除後。卽着之爲宜。

答三從侄近淳[编辑]

簇頭。只是燕服。與男子之笠子相似。男子重服。不廢黑笠。則簇頭之亦然可知。昔年此制之始行也。出嫁女之有父母喪者。例以皁色裹之。其不用黑而用皁者。又欲別之於輕朞也。一時士夫家皆然。便成通行之䂓。今亦當從之。但以此承絰。則不成爲喪服。又不可空首戴絰。吾意別具白色。着衰時用之似宜。不然則白帽亦可耶。都不如復古之髻制。自無多少窒礙。而係是令甲之外。奈何。抑似此禮事。旣不在禁條中。不必甚拘否。惟在量處。

答洪伯能[编辑]

異姓戚屬通婚之說。詳見禮疑類輯。婚禮摠論條。諸先生所論差互。有難適從。而大明律。有曰己之堂姨再從姨。幷不得爲婚姻。再從姨。卽所謂七寸親也。然七寸親亦多。而獨以再從姨爲斷。此必有其義矣。然則他七寸。固無不得通婚之理耶。禮法家必有已例。更博詢如何。

答洪伯能[编辑]

人家出嫁庶女。遭其所生母喪。而其母則初非家畜。又是改適者。其女服喪。果何爲之耶。

禮所謂嫁母。定指父卒而後嫁者。又是父之正室也。今所問者。固與此不同。然將何所名而可也。不過曰嫁母而已。然則其服喪之禮。又豈異哉。此則非所疑者。但家禮圖女適人者。爲嫁母大功。此果有可據耶。不然而若但以凡適人者。爲私親降一等之說。例以行之。則恐其有更商者。蓋三年之喪。與他服絶異。降而又降。至於大功。於義無不安否。此是大倫所關。非有聖賢成說。時王定制。則不可以元儒一圖。率爾斷行也審矣。愚見如此。更博詢以處之如何。

答洪伯能[编辑]

族侄大榮。將遷其養考養前妣墓。合祔於新喪。而旣行緬禮。則其家廟當行告由。而新喪後。始爲繼後。故未及告系後之由於其廟。又未旁題。則不可以孝子告之。又是新喪初喪中。則不可入廟行茶禮。何以則爲當耶。啓舊墓時。喪人亦可主告耶。

緬禮時告廟之節。雖在初喪中。孝子自當主之。沙溪答同春書。在於問解改葬條。豈未考耶。但爲此哀繼後之初。未經告廟。故未免有臲卼。今雖後時。亟先追補此一節。則以下事。自可沛然矣。入廟時服色。與告辭中屬稱。自有祔祭之例。可據以行之。廟中如此則啓墓自告。不須言也。

祠土地告由。有遷葬新葬之異例。而今幷行新舊葬合祔。則不必各告。若欲同行告由。則祝文中。窆茲幽宅。建茲宅兆。各有異焉。措辭何以爲之耶。

祠土地祝辭。新舊葬不必各告者。來示然矣。但開塋域時所告。則須以舊喪改葬。今喪合祔之意。通融爲辭。葬後所告。則歸重舊喪。而只曰建玆宅兆如何。

緬禮後。舊喪內外位虞祭。當各行耶。旣是合櫝之主。則當合設行之。如他祭耶。

凡緬禮。啓墓後諸節。一如初喪。虞祭。亦其中一事。雖已合櫝。各行恐當。

旣繼後之後。當告其由於家廟。改題亦當卽行耶。當俟新喪吉祭而行之耶。

喪後立嗣者。告廟則固當卽行。而至於改題。禮之大者也。何可於喪中行之。待新喪吉祭云者。得之矣。

答洪伯能[编辑]

無服遠族。題主奉祀。恐無其義。母以亡子題之。亦未見所據。不得已姑從周氏祭錄。妻爲主而以顯辟題主。以待立後而改之爲勝耶。此禮尋常難斷。今亦不敢質言。更問於知者而處之。如何。

答洪伯能[编辑]

徐公家所問。先儒皆以攝祀者。不敢行改題遞遷爲言。旣不行此禮。則吉祭自當姑停。以待立嗣而已。其三年者復吉之節。依尤翁說。於當吉祭之月。或丁或亥。行之似好。而旣入是月。則朔日亦無不可。告祝則不必爲耳。立後而內外從爲母子。未有古據。然設有姑侄爲姒娣。則姒之子。其娣必不喚做外從。而喚做從子。以此推之。恐無可疑。來諭所謂當以本宗爲重者。約而盡矣。前詢無後之喪。母妻誰當爲主之說。揆以舅沒則姑老冢婦祭祀之義。以妻主之爲是。又無妻則不得已母以亡子題主。然終多窒碍處。莫如急急立後之爲善耳。

答洪伯能[编辑]

妻服中廢四時正祭。旣有朱子成法。復何疑乎。正祭旣廢。則葬後忌墓祭。恐亦殺禮行之爲是。蓋妻喪。具三年之體。與他朞不同也。鄙家丁亥所行。記得未詳。而似不過如此。祖喪葬後。時祭行否。宗孫則承重主喪。非所可議。雖以支孫言之。持重服於祖。而擧盛祭於禰。無乃未安乎。卽其行祭服色。亦難用栗翁黑帶之說。愚意亦須姑停也。爲長子服斬者。其出入之服。尤翁以爲世人知禮者。以麤生布爲衣。而着布裹笠。以絞麻爲帶。此似可從。今人多着漆笠。則與麻帶太不相稱。或着蔽陽子。猶可否。此無古禮可據。故人人所行不同。難遽爲定制也。網巾用白緣似宜。法令雖不許解官赴擧。則是自我爲之者。何必强其所不忍也。

答洪甥文榮[编辑]

長子喪中見新婦之禮。吉凶相錯。恐未可行。必有不得已之故。則主人暫着生布衣,布笠,麻絞帶。尤翁所定出入之服如此。新婦去其紅紫華盛之飾。只行階下四拜。而不用贄爲可耶。此是臆見。不敢質言。其入廟時服色。固有朱子深衣幅巾之䂓。而今人常時。亦未嘗如此。只依上布衣布笠。而帶則以布易麻似不妨。而新婦廟見時。亦如此而已。有何異乎。葬時未立主。欲追成之者。勿論其間久近。當如來書所引尤翁說而行之。而當日先告墓。具陳事由。主成。又告於主。畧依備要題主祝是憑是依云云。爲得。蓋與新葬不同。不可不兩告耳。

答李善長廷仁[编辑]

家兄服制。舍侄雖爲四世嫡長。無子而取族子立後。家兄似不可爲三年。故以期爲定。嘐嘐丈大斥。至以爲亂統。蓋其意雖無子。旣立後則有可受重處。故不可謂無子也。悲撓之中。不能廣詢。姑以從厚之意。定爲三年而成服。此果得禮意耶。

死而無子。不受重。雖有小記註說。如今自有立後一事。豈有以此不受重之理。豈古禮則惟宗子外。雖其長子。亦不得立後。而旣不立後。則自不受重。故其言如彼歟。未可知也。雖然。不論其所以然之如何。不受重則不三年宜也。今令侄受重矣。而以其無所生子。不爲之三年。是於疏家四種之外。又別是一說也。其可乎。蓋此處惟受重與不受重。爲大節。正體之說。不當拖引於其子也。愚見如此。未知如何。

答李善長[编辑]

圖與書之異名。雖未可考。蓋以龜馬所負之文。或似圖或似書而得之耳。要非大義所關。不必强求。

彝倫者。九疇所敍皆是也。今獨以五行五事皇極當之。恐不然。

陳氏初一云云。永叔說是。五皇極。不言人君建極之道一段。推說甚好。五事之德。五事之用。永叔說簡明可從。

皇極體用之義。徽庵程氏說。初一日。五行章小註。甚明。正與西銘上半似碁盤。下半似下碁者。相類矣。生成之云。未見的確。

有猷有爲章。三等人高下次第。朱子所論。已自恰當。而蔡傳說。而康而色處。却與相反。常疑其未然。今觀來說。似已暗合。而論意簡約。未能必其然否。願更聞之耳。

時人斯其惟皇之極。陳氏解。或可備一說。而要非正義。汝雖錫之福。永叔說是。

無偏無陂。朱子明言天下之人。皆不敢徇己之私。以從乎上之化。而今欲歸重於人君身上。何也。

以近天子之光。陳氏說。果不可曉。

休徵咎徵。同曰若者。來說甚順。永叔何故別生議論。今只以諸若字。換作如字。平心讀之。則便見其爲閒歇未了語者。更詳之如何。

絡繹不屬。乍看雖若差異。然凡物團在一處者。不謂之絡繹。謂之絡繹。則便見其錯落分布之象。卽此而謂之不屬。何不可也。如星有絡。觀其絡則衆星相屬。觀其星則各爲一星而不相屬。只在所指如何耳。愚見則然。而亦未敢質言。

答李善長[编辑]

皇極體用。以生成配之。雖亦說得去。未若求之於文義之爲實。故有所云爾矣。大抵河圖之於卦畫。其陰陽老少位數次第。誠有沕合之妙。而至於洪範。只因點數之有九。列以爲疇。尋常未曉其配屬之意。故不覺其發之於此耳。

有猷有爲有守者。才德可用。是上等人不罹于咎者。其德雖未能盡協于極。而亦無過惡。是中等人。而康而色者。本有過惡。方始革面而未必出於中心之實者。是下等人。朱子之意明是如此。只觀三箇當字。則可知其分爲三等人。

人有遭妻喪者。其父在。故不杖不禫。而又有子。則亦因此而無禫耶。若無禫。則是其子爲母爲不杖期也。若行禫。則其人爲不杖而行禫也。何以則可。

父在爲妻不杖朞。古有其禮。然家禮不論父在與父亡。而通爲杖朞。杖則禫矣。此尤翁說也。恐當從之。設或從古禮而不杖。其子爲母。豈有不杖不禫之理耶。

答李善長[编辑]

補亡章全體大用之義。每疑陳氏註。以明德之訓。爲知至之釋。故其言齟齬而不着。然欲代之下語。則又難得的確。曩有人以此爲問。愚只答云。人心之靈。莫不有知。這是全體。全體旣明。則大用亦只在其中。此言雖欠別白。意則有在。今請究其餘蘊而求敎焉。蓋此吾心以下十一字。約之以經文。則只是知止二字。而經文知字。朱子釋之以知猶識也。則此所謂全體大用者。亦只是知識之謂耳。知識之所以爲心之體用者。何也。人之一心。虛靈洞徹。萬理咸備。本是無所不知底物事。是之謂體。以此之知。應夫萬事者。是之謂用。心之爲心。豈有以外於此者耶。然體用本非二物。吾之所知。果有以極其心之本體而無不盡。則其應事之用。固有不待言而著者。故誠意章註。只言心體之明。而不及乎其用。意蓋如此。至於此章。乃幷擧而對言之者。特致其詳備。且以微發下章誠意之端而已。實非各有時節各有工夫。如寂感中和之說也。今必曰何如是全體之明。何如是大用之明。則非無可言。而却恐過費分析。反亂正意。如何如何。或問顧諟說。正論明命之體用。其所謂體。卽仁義禮智之性。其所謂用。卽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情。固與此不同。然其云無時而不發見者。亦只說發用處全體便見。要人於此認取。非謂靜時全體發見。動時大用發見也。古人說體用。自有多般。要在各隨所指以觀之耳。

答李善長[编辑]

前書未及入褫。又辱手告日來。靜履增勝。區區慰荷。履安杜門吟病。秖益頹墮。當此炎暑。江樓亦未曾一登。意况可想也。格致章疑義。前幅畧已仰對。今觀永叔所論大槩。與愚見不遠。但以吾心作知字義看。而知識亦有體用云者。却似費力。愚意則吾心還他吾心。而其全體大用。方是知識之謂。如經一章註。吾心之所知者。豈不是一般語意耶。知識不必分體用。只一知識。而爲吾心之體用。愚之前書。所謂心本無所不知。以此知而應萬事者。正說出這意思。如何如何。其說妙衆理宰萬物。妙爲用。宰爲體者。有前言之可據耶。愚則嘗認以妙爲體。宰爲用。近看語類。以爲妙有運用之意。則始意此兩句。並說用一邊。今反以宰爲體。宰卽宰制宰度之義。豈得謂之體乎。此雖非本文大義。亦願聞其說之詳耳。至論明德與知至不同處。則其言儘明白難奪。高明以爲非正義。何也。心與明德。固非二物。然只曰心。則有以理言者。有以氣言者。經傳中似此處甚多。卽高明所引此德此心之云。亦是也。此非難曉之義。更詳之如何。高明又謂無論心與明德。其爲體用。疑無不同。此則儘有商量。然姑論其槩。則亦不必盡然。蓋觀古人之言體用者。固多以靜爲體。以動爲用。而又有不取動靜以爲義者。朱子嘗以耳目爲體。視聽爲用。此等豈可以動靜言乎。然則此章之體用。恐是耳目視聽之類耳。大抵看文字。先敎本文意趣爛熟通透。然後徐取他說而參驗之。可也。不然而徑將外來義理。務相詰難。則無益耳。徒自紛挐。程子所謂字字相梗是也。今高明所疑。恐亦顧諟章。爲祟。且置之。而只就本章。虛心平氣而求之。則便有犂然自得處。僭易及此。想亦不以爲罪也。臨便呼寫。不能盡意。且俟早晩一番面究。而此事却未易成。可歎。

答李善長[编辑]

爲四龕註。立祠堂於私室。是於私室。設爲祠堂。如別室或壁藏之類。而不立祠堂。故謂立於私室耶。

與嫡長同居。死而有子孫者。旣不可班祔於嫡長之祠。一家之內。又不容有二祠。則只得殺其制。而別立於其所居之私室。雖亦名之爲祠。其實如來敎所謂別室之類而已。壁藏是權制。不當擧論。

正至朔望註盞托。托。韻會謂手承物。未知何物也。

盞托。所以承盞。亦盞盤之類。而其制則未詳。

附註劉氏說。先救遺文。次祠版。祠版是神位。影是畫像。遺文雖重。豈可先於神位影幀耶。下大文曰。先救祠堂。遷神主遺書。似當以朱子說爲正。

先收遺文。次祠版。本書儀之文。而朱子旣改之於家禮。其得失可知也。

有事則告註。獻茶酒。再拜。讀祝。又再拜。鄙家未曾如是行禮。只獻酒讀祝後。一再拜。此果失禮耶。然則大祭時獻酒讀祝。無前後再拜者。何也。

獻茶酒再拜。爲獻酒而拜。此則朔望參之常禮也。讀祝又再拜。爲告事而拜也。此與他祭讀祝之只主奠獻者。其禮宜不同。

居家雜儀。尊長三人以上同處者。先共再拜者。所以避煩。而其下又言三再拜。何也。安在其避煩耶。

三人以上同處。而拜止於三。是所謂避煩也。但見尊長。先後兩拜。於古未聞。豈當時之禮然耶。

冠禮昏禮告祠堂。宗子之子。則固只告大宗之廟若是。繼禰之支子。而使大宗子主之。則告大宗廟後。亦將告於高曾祖以下之廟耶。

支子冠昏。只告大宗之廟。而禮畢後。始見於曾祖以下之廟。此必有義意。然若與宗子異居。而自有奉祀之位。則恐亦不可不告。未知如何。儀禮昏禮。有受之禰廟之文。亦可傍照否。

冠禮初加。賓揖冠者。適房以後。再加揖冠者。卽席以前。贊者。立於何處耶。

初加以後。再加以前。贊者。只當立於當初房中之位。

昏禮出以復書註。交拜。此承上不答拜之文而言。不必如壻婦之交拜歟。

此所謂交拜揖。卽常時賓主之禮。與壻婦交拜。自不干。

昏禮有六禮。而家禮從簡。只存納采納幣親迎。然親迎以前。不可無請期一節。

六禮之中。納采納幣親迎。其最大者也。至於請期。自可從便行之。家禮之不別立一節。蓋出於從簡之意。必欲無已。則只當依古禮。行於納幣之後而已。然今俗納幣。例在於昏禮前一日。此時請期。不已晩乎。且楊氏所定儀節。亦難盡從。蓋旣具書。則書中必已指定某日。而賓主却費多少辭遜。末乃曰。敢不告期。不亦虛乎。

答李善長[编辑]

同居尊於舅姑者。尤翁說。終是可疑。來諭大槩得之。而以父母若祖父母兼看云者。亦欠直截。蓋家禮同居之文。始見於祠堂章。而乃指支子與嫡長同居者也。今以一室侍奉正統之尊。而混稱同居尊長。其必不然。且父祖而在。則父祖是宗子。而其舅則爲宗子之子孫而已。子孫據正堂見婦。而父祖則退處其室。亦安有是理。雜記。婦見舅姑之下。繼曰。見諸父於其寢。鄭註以爲旁尊也。家禮之文。恐亦如此。未知如何。

答李善長[编辑]

月前三書。一一慰荷。未幾而高駕飄然東出。則雖欲裁謝。已無及矣。霜風漸高。不知征旆方住何處。起居一向淸勝否。計已尋歸路。踏遍海嶽千餘里。出入於錦繡瓊瑤之窟。其興致可掬。顧何由卽奉談笑。豁此塵襟也。只自瞻羡而已。履安僅保宿拙。間亦一入道峰。孤遊無味。倍想高風而歸矣。文言敬義之說。朱子所論。誠若有參差者然。其正義恐當依經文。以內外交養之意爲主。而動靜之說。則包在其中而已。不然而必以動靜蔽之。則所謂敬者。只成靜時工夫。而動處主敬之功闕矣。豈其然歟。幸更入思而還以見敎也。斬衰練時。雖不用葛絰。而代以熟麻。備要。旣許其通用。小祥之具註。絞帶之用布。宜無異同。祖妣二人以上。則固當祔於親者。而今親者旣生存。則何可捨前祖妣。而必援中一不得已之變例也。前祖妣。又有二人。則恐當祔元妃。凡此皆是臆說。惟在量處。

答李善長[编辑]

喪禮改葬條曰。主人服緦。餘皆素服。小註云。應服三年者。皆服緦。然則衆子。亦服緦歟。

備要改葬條。皆用丘氏儀節。而其所謂主人服緦。餘皆素服者。語有未明。然不直行刪改。而只以己意釋之曰。應服三年者皆服緦。此沙翁謹嚴之意也。然則衆子之亦服緦無疑。

通典云。前母改葬。從衆子之制。未知何意耶。

改葬緦。古今禮書。並不分長衆子。通典所謂前母改葬。從衆子之制者。本以前母改葬服。禮無其文。故取繼母服。準事前繼一故也。繼母服又同親母之服。然則此衆子亦非長衆之衆。如親母之子。繼母之子。此卽所謂衆子也。妄意如此。不敢質言。

答李善長[编辑]

凡喪父在父爲主。鄭註云。與賓客爲禮。宜使尊者。此義自確。若以此爲仍主其祭。則於父之爲宗子者。亦得矣。若是支子。已本無廟。安所祔其子孫而祭之乎。蓋禮喪主與祭主。未必是一人。如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曰凡主兄弟之喪。雖疎亦虞之。曰東西家里尹主之。此等是喪主。而非祭主也。如曰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此則祭主。而非喪主也。又有雖爲喪主。而亦不主喪中之祭者。如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曰主妾之喪。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者是也。惟適子爲父母。適孫爲祖父母持重。宗子爲妾子。乃得兼爲喪祭之主。今但據爲主二字。不問其宗子與否。而槩使之主喪與祭。則恐考之有未詳也。

答李善長[编辑]

脯醢之生死異設。於古無聞。儀禮朝夕奠。正是右脯左醢。楊氏圖甚明。玄石所謂象生時左脯右醢者。何所據而質言如彼耶。不惟脯醢爲然。魚肉亦未見異設。觀於士昏禮及特牲饋食禮可知。二者旣然。則餠麵恐亦一般。吾意依沙溪說。只易飯羹之位似當。其說在問解卒哭條。更與元吉。議定如何。

答朴永叔胤源[编辑]

中庸章句。常存敬畏下小註。敬謂戒愼。畏謂恐懼。可疑戒愼恐懼。只是一樣字。恐懼卽亦敬之意。今以戒愼恐懼。分屬於敬畏。似若敬與畏有別者。恐非朱子訓敬畏字最近之之意。

以敬畏。分屬戒愼恐懼。果太碎可厭。引朱子敬惟畏爲近之說以破之。甚確。

愼獨之獨。指心中發念處。未及形於事爲者。則章句所謂細微之事。非外面作爲之事。而乃胷中之事耶。

只看暗處微事四字。可知非專指發念處而爲言。語類又直云。此是通說。不止念慮初萌。只自家自知處。如小可沒緊要處。只胡亂志。便是不謹獨。其意尤明白。

未發則性。語其用則喜怒哀樂之發。皆是性也。方此心之未發也。實具此喜怒哀樂之理在其中耶。初無喜怒哀樂之理之可名。只有箇仁義禮智而已耶。抑只有渾然不可分者耶。

性中。只有箇仁義禮智四者而已。夫豈別有喜怒哀樂之理之可名者耶。然天下無性外之物。則所謂喜怒哀樂者。亦含具於四性之中。但不可一一相配屬如四端之爲說耳。朱子答陳器之書。於此段所疑。若預待者。熟味之。可以洒然矣。

大本者。天命之性。似若以中爲性。恐與程子方圓喩中之義不同。未知如何。

大本者。天命之性。非直訓中爲性也。盖推本上文。若曰此所謂大本。卽上天命之性云爾。其下方正釋中和之義曰。此言性情之德。着一德字。其旨自明。正是程子方圓之說。未見其不同也。

達道之道字。與率性之道不同。而章句以循性釋之者。何也。

率性之道。是自天命之性直下來。不涉人爲說。達道之道。是言人之行乎此道者。固不容無修爲之功。然修爲底。卽其率性底。非有他也。故曰達道者。循性之謂。盖亦上段推本之意。非謂不問情之善惡而一循其所發也。且如此則是循情。非循性也。

第二章下段章句。君子知其在我。故能戒謹不睹。恐懼不聞。而無時不中。此處只言戒懼而不言愼獨。何也。旣曰無時不中。則愼獨實亦包在其中耶。

第二章註。愚亦常意其如此。或以無時不中。爲兼動靜說。而愼獨包在戒懼中。此說又如何。

答朴永叔[编辑]

俯詢國葬前私祭行否。此何敢知。而近因事到目前。畧有所思量者。還以請敎。忌墓祭畧行。先賢所論固多如此。然朝家旣新有禁令。至於著爲成書而行之八方。到此難容他議。來諭先正若在。今日必不云爾者。眞確論也。若或人所云朝令非並禁單獻者。今讀補編本文。殊未有此意。王言嚴重。恐不敢輕加註脚也。此外諸不在禁條者。正好熟講以處之。朔望參。自有栗尤定論。行之固無可疑。惟俗節在可輕可重之間。要亦朔望之類耳。朔望旣可行。則此何必獨廢也。來諭疑原其取義。在於燕樂之辰。愚亦以此難斷。旣又思今人於親喪中。未聞有嫌。其如是而廢此祭者。何也。豈不以其原雖如此。行之已久。便同常祭。有不可一槩論者耶。此處更願聞精義之論耳。大抵奉先。大事也。必其無一分可通之說。然後不得已而廢之。斯可以無憾。此不可不愼也。練祥退行者。於是日。何可恝然無事。尤翁有畧行奠禮之說。旣謂之奠。則與祭禮。大不相干。奠則雖君喪未殯。已許之。曾子問可考也。

答朴永叔[编辑]

續拜惠疏。謹審孝履支安。慰荷不已。履安病劣如昨。無足喩者。禮說又蒙俯問。深見不明不措之意。豈勝歎仰。朔望參。或行或廢。雖若各有其說。然先賢旣有定論。遵以行之。爲合於不敢自信而信其師之義。雖以朝令言之。其禁止忌墓祭。而於此初無擧論。亦在所許可知也。今强謂之擧大包小。其誰信之。左右旣知其謬。而乃欲改前見以從之。長廊之諭。殆不敢謂不然也。所引尤翁說。亦未甚襯。盖尤翁因朔望之可行。而欲通之於忌祭。左右則因忌祭之不可行。而欲準之於朔望。其主恩主義。已自不同。而要之忌祭。雖殺禮。何得與朔望同也。特尤翁之意。主於忌祭之可行。而懼其無徵。姑援此以爲說。此見其德盛禮恭處。今不察此。而槩欲使二者之禮。同其行廢。無乃不可乎。至於俗節。愚意亦難輕廢。但須減其饌品。使同於朔望耳。前書文澀。致誤崇覽。更檢則可悉矣。未知如何。紙盡不宣。

答朴永叔[编辑]

天有專言道之天。有形體之天。當以何看耶。若作專言道之天。則天是理也。理命之謂性。其果說得去耶。若作形體之天。則天是氣也。出於氣天者。又安得爲一原之性。

天命之天。只是穹然在上底。而兼有主宰意。如所謂惟天生民之天。若偏主理主氣而言。則誠有如來示二者之病矣。

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讀者。多以氣先理後爲疑。一蠧先生。亦未免此疑。解之者以爲理必待氣而寓。故不得不先說氣。愚以爲不特此耳。夫氣未有無理之氣。生物成形者氣。而所以生所以成者。理也。然則理之意脉。已在於生物成形之中。

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驟看雖若有先後之序。而其實氣成形時。理已賦焉。只而亦二字。可見其說出混融。初無彼此時節之可分也。來諭理之意脉。已在於生物成形之中者固是。但意脉字。恐下得猶弱耳。抑愚於此。嘗有一疑。天以陰陽五行一句。今人多認天作理。陰陽五行作氣。天作理之誤。上段已言之矣。陰陽五行。亦專以氣言。則其下卽接以氣以成形。未免剩一氣字。而理亦賦焉之理。却無來歷。竊意此句。亦合理氣而爲言。而其下方分說氣如此理如此。覺得齊整有着落。未知如何。

性道雖同。而氣禀或異。同異字。皆通人物言。則其下過不及之差。物亦可言之耶。

過不及之差。大體固就人分上說。而於物。亦何不得通看耶。如馬或蹄齧而善走。或馴良而不善走。非過不及而何。

理非氣無以寓。故首節章句。言氣頗多矣。性非氣無以發。則第四節釋喜怒哀樂發處。似亦當說氣字而不少見。何也。

理與氣。固不能相無。然言之各有所當。不必每每對下說來也。首章之言氣也。不言乎氣。則無以見過不及之所從來。而說修道之敎不去。四章之不言氣。若言乎氣。聖凡有萬不齊。喜怒哀樂何能發皆中節。而爲天下之達道耶。此朱子釋經精審。不容加減一字處。如何如何。

答朴永叔[编辑]

俯詢題主稱號。去亡字而只云子婦。則與亡室亡子之等類例不同。此似有碍。謂之亡婦則可矣。而婦字旣兼兩義。今人恒言皆稱子婦。而鮮有只稱婦者。其在別嫌疑之道。未若直以亡子婦題之之爲穩。若以子在而惡加亡字於子上。則此世俗無理之見耳。何足拘也。虞卒哭夫主之。尤翁以爲若從此說。則多窒碍處。盖古禮主喪主祭各是一事。而今則主喪者。便主祭。其禮宜不能盡同也。愼齋於此。盖欲參用。故有使子某之說。然如是則便爲舅主之。豈可謂夫主之耶。况子旣攝祭。其父之參與不參。俱極不安。誠有如來諭者。此正所謂多窒碍者也。愚意且從尤翁之論。勿論虞卒與祔。舅皆主之。却似直截。未知如何。告先塋之禮。恐當止於最尊位。若無尊位而只有姑墓。則何可不告也。

答朴永叔[编辑]

震邸奄棄臣僚。號慟何言。况在此物。義分尤別。悲隕之至。久不能自堪。自經春間。往復聲息又漠然。馳想德義。日有耿結。忽辱惠狀。比來酷暑。靜養動止增衛。區區欣倒何已。履安宿病。經夏轉苦。日夕昏昏。如中酒人。眼前書卷。一任塵埃。忽此秋至。只增窮廬之悲。奈何奈何。俯敎臣民爲儲君喪之禮。古今禮書。無甚可據。惟曾子問廢祭一段。可見其與君夫人之喪。顯有等殺。而今番朝令。又於公除後許行私祭。則只當遵以行之而已。但臣子道理。不可反輕於私喪朞功之例。如來示忌祭減饌單獻。卒祔練祥禫。則如儀行之。庶幾斟酌得好。禫雖稍涉於吉。自是喪中之祭。期服未葬。無不得行之文。又何疑乎。有私朞者。常持之服。等是朞也。尊卑有別。恐當以國服爲主。今以並有君親喪。而在家例持私服者爲準。亦似矣。然此已非古禮。况傍親恩輕乎。輾轉相援。未知其必是耳。私喪在途。期功者不敢服其服而從之者。南溪說雖若有意義。未見的確所據。而有事輕喪旣畢返重服。乃是禮家成法。何必捨此而從彼也。况今所値。又與大喪有間者耶。來諭似已得之矣。

答柳汝思[编辑]

期以下旣殯之後。擇日行禫。沙溪說見在問解練祭條。據此則尊伯氏禫事。不必待仲氏葬畢之後。但同宮則不可行耳。果同宮而葬日出於下旬。卒哭後。無或丁或亥之日。則此似難處。然因此而遂用過時不禫之禮。則於孝子之心。得無缺然乎。少牢饋食日。用丁巳。雖非丁亥。巳日亦無不可。又無巳日。則只依內事用柔日之文而行之。猶賢於巳也。愚見如此。未知如何。禫在下旬。則吉祭不得不退行於後月。盖一旬內不得疊祭。禮有明據。若異旬則自當繼行如禮矣。或云旣葬。則不必待卒哭而行之。此又如何。

答柳汝思[编辑]

徐令有元査友也。長子夏輔早亡。夏輔之妻方見在。而姑未立後。又有夏輔之弟殷輔矣。今於徐令之喪。禮當依尤翁說。急急立後。然後凡百皆順。而葬期已迫。尙未决定。今則勢將議權攝之制矣。長婦主祀。次子攝祀。俱非禮之正者。尤翁答老峰之問曰。次子不敢旁題。而只稱攝行者。實嚴宗統之一大防。士夫家不可不知也。旁題例施於所尊。旣以顯考題主。而獨不用旁題。恐反未安。此於禮意。果何如耶。

尤翁說恐最正。先人嘗答人此問。亦曰次子雖行攝主。而不敢旁題。則尤翁以爲嚴宗統之大防。豈未考而有此疑耶云矣。

徐令之內艱祥事。在於七月。當行於徐令葬後矣。祝文。以權攝之意作告文。具由以告。其他先世忌祀。只當以無祝單獻。行禮耶。

徐令旣於喪中身亡。則亟宜代立主喪之人。以行其祥事。而今不能然。只得且依通典徐邈之說。見疑禮問解斬衰條。次子攝主。而具由以告。如來示而已。其他先世忌祀。亦皆放此。但不必續續告由。於其攝主之初。遍告於新舊几筵及祠宇。而其後則只於祝文。自稱攝祀子若孫。似宜。

徐令之葬。雖因先朝受敎。當行於東宮葬禮之前。虞祭卒哭。則以當待魂宮卒哭之後。徐令之內艱祔祭。適緣事故未行。今則不可不追行。然則魂宮卒哭後。擇日行徐令卒哭。次行其內艱祔祭。次行其內艱祥事。似宜。

禮曰。三年之喪旣顈。其練祥皆行。據此則先行後喪卒哭。次行前喪祔祭。又次行前喪祥祭。無可疑者。但國恤卒哭後。行私家卒哭者。先賢所論實指大喪而云。今日所値。其亦無差等否。昨者。禮官以公除後。私家之祭。許行可否。承命來詢。不久似有發落。探問處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