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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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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参加第二条所指运输的船舶在任何一方港口应付的一切费用,均按照这些港口的有关法律和现行规章予以征收。
第十四条
一、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一年后举行会议,就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
二、为促进双方海运合作和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双方主管当局在必要时应指派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三、本协定应根据国际海洋法的准则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经双方履行各自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于六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所作的修改须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Vol. 1399, I-2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