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1985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7
二、一方承认另一方主管当局领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持有上述证书的一方船舶在另一方港口无须重新丈量或检验。
与港口有关的费用和税收应以这些证书为根据进行计算和征收。
第八条
一方承认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分证件。
这些身分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是中国主管当局颁发的“海员证”,墨西哥船员是墨西哥海运当局颁发的“墨西哥合众国海员证和海员身分证”。
第九条
一、一方船舶在另一方港口停泊期间,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证件的该船船员可获准上岸。
二、一方应为另一方的船长和其他船员会见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条
一方船上的船员因病因伤需要就医时,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方便。
Vol. 1399, I-2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