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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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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廿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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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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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99, I-2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