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84 - Issue 24.pdf/2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頁已校對
备忘录(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八四年 月 日的备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

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波领事条约的决定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领事条约》。

・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