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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84 - Issue 24.pd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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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准备交换的备忘录

备忘录(英方)

联系到今天签订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在完成对联合王国有关立法的必要修改的情况下,

一、凡根据联合王国实行的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于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取得这种地位的人,必须为持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签发的该种英国护照或包括在该种护照上的人,但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或该日以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出生的有资格的人,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的期间内取得该种护照或包括在该种护照上。

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该日以后,任何人不得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凡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该日以后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节中所述的适当地位。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其他地方的联合王国的领事官员可为第一节中提及的人所持的护照延长期限和予以更换,亦可给他们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出生并且原来包括在他们护照上的子女签发护照。

四、根据第一节和第三节已领取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的人或包括在该护照上的人,经请求有权在第三国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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