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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84 - Issue 24.pd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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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讨论的问题和选定的地点,决定其参加联合联络小组或专家小组每次会议的人员组成。

十三、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程序由双方按照本附件规定讨论决定。


附件三

关于土地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规定处理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

一、《联合声明》生效前批出或决定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以及该声明生效后根据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除了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的契约外,已由香港英国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如承租人愿意,均可续期到不超过二〇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补地价。从续期之日起,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至于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租金将维持不变。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将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三、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英国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过二〇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的土地契约。该项土地的承租人须缴纳地价并缴纳名义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该日以后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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