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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84 - Issue 24.pd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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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入当地,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凡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其旅行证件可载明的此项事实,以证明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

对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按现在实行的办法管理。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附件二

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一、为促进双方共同目标,并为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继续以友好的精神进行讨论并促进两国政府在香港问题上已有的合作关系,以求《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

二、为了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需要,两国政府同意成立联合联络小组。

三、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

(一)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

(二)讨论与一九九七年政权顺利交接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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