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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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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减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爲重罪

 䟽議曰同謀共毆傷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

 計謀共毆傷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謀毆傷人

 甲爲元謀乙下手最重毆人一支折以下手

 重爲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謀减一等合

 徒二年半丙丁等爲從又减一等合徒二年

 若不因闘乙爲故毆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

 元謀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

 元謀下手重者假甲爲元謀下手最重即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