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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0-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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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之處事雖未訖且納所司事了欲還然後

 更請至門下送輸既無限日行至即納違日

 者既非銅魚之符不可依此科斷自依𥿄劵

 加官文書稽罪一等其禁苑門符及交廵魚

 符若木契等於餘條得減罪二等輸納稽遲

 者準例亦減二等若本契應發兵者同上符

 節之罪

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㑹而違者一日

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