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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十〈職制凡一十九條〉
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
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
而行者亦如之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䟽議曰制書有誤謂㫖意參差或脱剰文字
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
奏聞輒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
書有誤於事改動者皆須請當司長官然後
改正若有不請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書誤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職制凡一十九條〉
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
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
而行者亦如之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䟽議曰制書有誤謂㫖意參差或脱剰文字
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
奏聞輒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
書有誤於事改動者皆須請當司長官然後
改正若有不請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書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