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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986-呂祖謙-皇朝文鑑-40-17.djvu/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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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官者乆而不得調又多為條約以沮格之减罷其

舉官破壞其考第使之窮窘無𦕅求進而不遂此其

為怨豈减於布衣之士哉鈞之二怨皆將不免然使

新進之士日益多國力匱竭而不能支十年之後其患

必有不可勝言者故臣願 陛下親斷而力行之苟日

增之吏漸於衰少則臣又將有以治其舊吏使諸道

職司每歳終任其所部郡守監郡各任其属曰自今

以前未有以私罪至某贓罪正入已至若干者二者

皆自上鈞其輕重而裁之已而以它事發則與之同罪

雖去官與赦不降也夫以私罪至某贓罪正入已至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