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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9-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12.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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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非朝廷所以責宰相之事業也𥨸以六曹長官古

之六卿事之小者豈不可令專逹臣等啇量欲乞今

後凡有詔令降付尚書省者僕射左右丞簽訖官告黄牒

之𩔖巳簽訖者更不簽分付六曹謄印符下諸司及諸路諸州

施行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書省僕射左右丞簽

訖亦分付六曹本曹尙書侍郎及本㕔郎官次第簽

訖委本㕔郎官討尋公案㑹問事節相度理道檢詳

條貫下筆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書

若郎官所判巳得允當則侍郎簽過尚書判准應奏

上者直奏上應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當者委侍

郎尚書改判事之可否皆决於本曹長官其文字分

付本㕔郎官之時委本曹長官隨事大小鑿限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