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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15-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5.djvu/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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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有䕃并老小疾患之𩔖但舊條合贖者並依舊

   法每斤納錢一百二十文足

 一舊條不該贖而今得贖者並取情願之人其銅每

  斤納錢一貫二百文足亦許以粟帛依時價折

  納其錢無物贖納者自依常法區分

 一逐縣典押保舉有行止會筆札曹司一名赴本州

  法司習學法律委本州長吏以下聚㕔試驗稍

  通刑名義理即放歸本縣充法司候三周年撿

  斷無失者與轉一資有失誤無𧷢私者五年與

  轉一資

 一所斷贖刑失錯者官吏各凖其罪不以失減官典

  受𧷢者並以枉法𧷢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