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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15-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5.djvu/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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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杖以下罪依下項

 一侵損於人者皆不贖侵謂侵財物損謂傷折於人

 一兵士公人不贖内公人不因公事私自失誤者亦

  聽贖

 一爲盗并造作詐僞及誣告論不干巳事者皆不贖

 一捕捉賊盗公人違限等罪不贖

 一興販私茶盬醖賣私酒并賭博人並不贖

 一所犯罪新條該贖至第三犯者不贖

 一衆人共犯一事合贖富貴不均者不贖内有物力

  願與衆人納罰錢者即皆聽贖造意人不以貧

  富不贖

 一軍人百姓同犯一事者不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