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Regulations on Civilian Aircraft Incident Investigation, 2020.pdf/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第二十五条 当民航局收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事故或者严重征候信息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提供如下信息:

(一)尽快将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者严重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机组的资料提供给出事所在国;

(二)通知出事所在国我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提供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系方式;如授权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国,提供其预计到达日期;

(三)如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应当尽快向出事所在国或者航空器登记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载运的详细情况。

第五章 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事件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三)航空卫生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四)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五)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