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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2jh001824-67378 法制.pd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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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東方自古以來、認定政治卽仁政之謂、故法即道、道即法、政敎如一、法律與道德殆律相一致、以今日滿洲國之法制與聖德太子所作之憲法相提並論、固常識之所不許、滿洲國之法制、當以顯揚東方道德爲根本上之目標、此凡爲東方人、諒無異議也。

例如滿洲國政府組織法第三條「執政對全人民負責任」之規定、若按西洋式之解释、則執政在政治上之責任、將如何以問政乎、意義極難說明、然若解釋爲「執政對全人民行仁政。」則了無疑義、日本明治大帝曰、「萬方有罪、罪在朕躬。率土之濱、率土之濱、莫非朕子。」政德一貫之理、實存於兹。

尚有公權及私權之設定、吾人於此、不可忘公的義務及私的義務、又關於國家保護及贊助事業等、當設定國家及市民供役之規定而不可缺。

西洋之立法例、對於權利之保護、頗有詳細之規定、而於受保護一方面之社會的職責之改善及保障、輙等閑視之。

西洋之法、全依罰則而强制執行、可謂西洋思想之大弊、是以近代社會道德之類廢、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