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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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圖考》

《周禮》量:金錫為之,深尺,內方尺圜,外容六斗四升。

《明會典》

《斛斗秤尺》

洪武元年、令鑄造鐵斛斗升、付戶部收糧、用以較勘。 仍降其式於天下

「令兵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較勘街市斛、斗、秤尺, 并依時估定。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 領」市司。

二年令「凡斛、斗、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斗、 《鐵升》,較定則樣製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轉發 行省,依樣製造,較勘相同,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 提調,依法製造較勘,付與各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其 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斗、 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斗、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記筭 物料,如法成造。」所用鐵力木、杉木版枋生鐵等項,行 下龍江提舉司等衙,照數放支。其合用錘鉤,行下寶 源局督工鑄造。如是成造完備,移咨戶部較勘收用。 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則》,頒 行各司府州縣收掌,務要如式成造,較勘相同,印烙 給降民間行使。其「在京倉庫等處,合用斛、斗秤、尺等 項,本部較勘印烙,發行」

宣德七年、令重鑄鐵斛、每倉發與一隻。永為法則、較 勘行使

正統元年奏准「蘇松等處原降鐵《斛斗升》,行南京工 部,照舊式鑄造,給領收掌,以備較勘。」又令各處斛斗 秤尺,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降式樣,較勘相同,官民通 用。仍將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

令各布政司府州縣倉分、歲收糧五十萬石、及折收 倉庫、歲收布絹等物十萬疋以上者、工部各給鐵斛 一張。銅尺木尺各一把

景泰二年、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副、頒給戶 部、及在外收支衙門、掌管用使。其所屬衙門、許依式 成造應用

成化二年題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兩 鄰知而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五年,以新舊鐵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依《洪武》年 間鐵斛式樣,重新鑄造,發江南、江北、山東、河南兌糧 去處。令各處兌糧官員依式置造木斛,送漕運衙門 較勘印烙,給發交兌,以為永久定規。

十五年,令鑄鐵斛頒給江西、湖廣二布政司、及各兌 糧水次并支糧倉分,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鐵斛仍 識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鑄成永為法則」十三字及監 鑄官員、匠作姓名於上。

正德元年議准工部行寶源局,如法製造好銅《法子》 一樣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箇,俱鏨正德元年、寶 源局造字號送部印封發浙江等處布政司及各運 司并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樣支給官錢,一體改造,頒 降用使。

九年,議准:「吏部揀選諳曉書算吏役四名,填註戶部。 陝西清吏司支科二名,專管坐撥糧斛,註銷清冊。金 科二名,專管鹽法。後役滿之日,將文卷簿籍交代明 白,方許更替。」

嘉靖二年議准、「京通二倉合用糧斛,坐糧員外郎將 鐵鑄樣斛較勘修改相同、火印烙記發倉。仍前二張 送漕運衙門收貯。」以後新斛俱依鐵斛并較定斛樣 成造

八年奏准「製天平法馬」一樣七副、六副,分給各司并 監收內府銀料科道官一副留部堂為式。凡解戶及 本部送進內府銀兩,俱照戶部則例給文掛號、領票 關給、預先稱驗包封,會同該監較收。

令順天府將官較秤斛印烙、給送監收科道官各一 副。凡解戶到部、即領票關給秤斛、預先秤量包封、候 《進納》報完、監局各衙門會同照樣較收、以革姦弊。 又令工部、寶源局如式鑄造大小銅法子、給發內外 各衙門

二十七年題准:「行各倉場,照依原降《鐵斛》置造斛斗, 仍置官秤,較量平準,一併送巡撫及管糧郎中、主事 烙記發用。如有私造斛秤,通商作弊,各該管通判不 行覺察,一體究罪。其宣府一鎮,往時收用市斛,放用 倉斛,合行查革。以後收入放出,俱以倉斛為準。」 四十五年題准,「南京供用庫斛斗升秤等,行南京工 部撥」匠科、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