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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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配隸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 徒犯贓貸命流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能為大過,止 欲從徒配本州牢城重役,限滿給據,復為良民。至於 累犯強盜及聚眾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非 村民胥吏之比,欲並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 從」正軍,從之。其所配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 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度宗之世無定法,皆不足紀 也。

章宗承安五年八月戊申更定鎮防軍犯徒配役法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大元通制成定譴戍之制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 按《刑法志》:英宗時命宰執儒臣取前書 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職制:諸南北兵馬 司罪囚,八十七以下決遣,應刺配者,就刺配之。盜賊, 諸發塚得財不傷屍,杖一百七刺配。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編發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問有應合充軍 者,必須照依律與《大誥》內議擬明白,大理寺審無冤 枉,開付陝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寫各人姓名、年籍、 鄉貫、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編成排甲。每一小甲管 軍一十名,總甲管軍五十名,每百戶該管一百一十 二名,一樣造冊。二本將各總小甲軍人姓名、年籍、鄉 「貫、住址,并該管百戶姓名、充軍衛分,註寫明白。一本 進赴內府收照,一本同總小甲軍人,責付該管百戶 領去充軍,仍咨呈該府作數。」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 山西、北平、福建并直隸應天、廬州、鳳陽、淮安、揚州、蘇 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江 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并直隸太平、寧國、池州、徽州、 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其軍人遇有逃 故,該管百戶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補

洪武三十五年、令、罪人應發充軍、皆從給事中、及行 人、編次隊伍、然後遣發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三年奏定充軍定衛條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定,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 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 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 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 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世宗嘉靖元年題准兩京法司問充軍犯照例送兵部編發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年題准、「雲南地方犯該邊遠充軍人犯、發貴 州缺軍衛所。貴州、發雲南缺軍衛所」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五年。奏准南京法司并直隸撫按等衙門。問發 附近充軍人犯。係應天淮鳳常鎮五府者。皆發新江 口。係徽寧池太安慶廬州六府者。皆發安慶衛操備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九年,定《充軍律》。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十三年定充軍律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會典》書成,併定譴戍之制 按《明通紀》,「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會典》書成, 按《明會典律例》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減二等者,罪 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 功調衛等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遣。」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 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軍職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 照例發落。

一、軍職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本 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

《文武官犯私罪》凡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 里遠近、發各衛充軍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 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 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 依律發遣,並免刺字。

一、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 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 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 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中間有犯姦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