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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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里,上尚書刑部詳覆。」 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後以奏 牘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既又罷慮問 焉。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 釋。帝曰:「遠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里,豈朕意哉! 察其情可矜者,許還。」後復詔罪狀獷惡者勿許。

明道二年六月癸卯命審刑大理詳定配隸刑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初令配隸罪人 皆奏待報,既而繫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 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則於 外州編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 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

景祐 年詔配沙門島者配廣南廣南罪人配嶺北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

配廣南《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 《沙門島》者。

慶曆六年詔長吏勿輒刺配罪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慶曆六年,詔百 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自今非得 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輒刺罪人。」

皇祐 年奏請每赦命官閱所配人罪狀以為常又令配隸遇冬至春月乃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皇祐中,既赦,命 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閱所配人罪狀以聞,於是多所 寬縱。」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夔四路就委轉 運、鈐轄司閱之。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配隸重者 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里至鄰州,其次羈管, 其次遷鄉,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吳充建請:「流人 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 聽留役本處,至春月遣之。」詔可。

神宗熙寧四年詔配流罪人至中春乃遣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冬十月丙子,詔罪人配 流遇冬者,至中春乃遣。」

熙寧六年,更《配隸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六年,審刑 院言:「登州沙門砦配隸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 外,非禁姦之意。」詔以三百人為額。廣南轉運司言:「春 州瘴癘之地,配隸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詔應 配沙門島者許配春州,餘勿配。既而諸配隸除兇盜 外,少壯者並寘,河州止五百人。

哲宗元祐六年更定配隸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元祐六年,刑部 言,「諸配隸沙門島強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強姦 毆傷兩犯至死,累贓至二十萬錢;謀殺致死及十惡 死罪,造蠱已殺人者不移配。強盜徒黨殺人不同,謀 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配廣南,溢額者配隸遠惡,餘 犯遇赦移配荊湖南北、福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隸廣 南,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縱還而 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在島十年者,依餘犯格 移配;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以上,移配近鄉州 軍,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 移配後又定令沙門島以溢額移配瓊州、萬安軍、昌 化、朱崖軍、

高宗紹興十七年十二月辛卯朔禁諸州擅釋放流配命官及事干邊防切要之人

紹興十九年八月辛未,「刺浙東諸州強賊當配者充 沿海諸軍。」

紹興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寅。刺諸路編管人。充廂軍 按以上俱《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 年詔有司裁定編配之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南渡後諸配隸, 《祥符編敕》止四十六條,慶曆中增至百七十餘條。至 於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條。則四倍於慶曆矣。配法 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至充斥。淳熙十一年,校 書郎羅點言其太重,乃詔刑寺集議奏聞,至十四年 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不離鄉井,則 幾」惠姦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 一壞,誰復顧藉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檢照 《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條限。 《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倣 舊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倣舊刺面用不移不放 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 稍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 輕,則降為居役,別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 則置之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 牾。且使刺面之法,專處情犯兇蠹,而其他偶麗於罪, 皆得全其面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銷姦黨, 誠天下之切務,即詔有」司裁定。

寧宗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隸分兩等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嘉泰四年,臣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