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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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翼貽謀錄》:「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縣 民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詔決杖遣之。」

《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三年九月「癸巳,杖殺入內高品 江守恩於鄭州。」

天禧四年夏四月丙申,杖殺前定陶縣尉麻士瑤於 青州。

《刑法志》:「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 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 罪。帝下詔褒之。」

《鄰幾雜志》:「溫仲舒判開封府,一進士早出探榜其妻, 續有人報其父母船至水門,亟僦驢往省之。至東門, 為醉人毆擊僦驢者又懼證左留滯,潛遁去。府中以 醉人亦有指爪痕,俱杖而遣之。歸家號泣,夫自外歸, 亦落第而泣,兩不相知其由。徐知妻被杖,詣所司訴 冤,不聽,于州橋夫妻投河溺死。真宗聞之怒,知府已」 下悉罷去。

《談錄》:真宗朝,因宴,有一親事官失卻金楪子一片,左 右奏云:「且與決責。」上云:「不可。」且令尋訪。又奏云:「只與 決小杖。」上云:「自有一百日限,若百日內尋得,只小杖 亦不可行也。」帝王尚守法如此,為臣子誠合如何? 真宗朝嘗有兵士作過,於法合死,特命於橫門決脊 杖二十,改配。其軍士聲高叫喚,乞劍,不伏決杖,從人 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云:「須決杖二十後,別取 進止處斬。」尋決訖,取旨,真宗云:「此只是怕見喫杖後 如此。既已決了,便送配所,更莫與問。」其寬恤如此。 《包孝肅公遺事》:公尹京,號為明察。有編民犯法當杖 脊,吏受賕,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號呼 自辨,我與汝分此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包引囚 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人聲訶之 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謂其市權,捽吏於庭, 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沮吏勢。不知乃為 所賣,卒如素約。小人為奸,固難防也。孝肅天性峭嚴, 未嘗有笑容,人謂「包希仁,笑比黃河清。」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二年九月甲寅,杖殺偽福國 長公主李善靜。」

談藪王公袞,字吉老,宣子尚書之弟。先墓在會稽西 山,為掌墓人奚泗所發,公袞訴之,郡杖之而已,公袞 憤甚。奚泗受杖,詣公袞謝罪,公袞呼前,勞以酒,拔劍 斬之,持其首詣郡。宣子時為侍郎,奏「乞以己官贖罪。」 詔給舍集議,中書舍人張孝祥等議上,詔赦之,猶鑴 一秩。

《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四年四月「乙亥,參知政事龔茂 良以曾覿從騎不避道,杖之。」

《墨客揮犀》:「國子博士李餘慶知常州,強於政事,果於 去惡,凶人惡吏,畏之如神。末年得疾甚困,有州醫博 士多過惡,常懼為餘慶所發,因其困,進利藥以毒之, 服之,洞泄不已。勢已危,餘慶察其姦,使人扶舁坐廳 事,召醫博士杖殺之,然後歸臥,未及席而死。葬於橫 山,人至今畏之,過墓者皆下馬。有病瘧者,取墓土著」 床席間,輒差。其敬憚之如此。

《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三年「六月辛卯,散睹還自宋,宋 使馬政及其子宏來聘。散睹受宋團練使,上怒,杖而 奪之。」

天輔五年六月丙申,千戶胡离荅坐擅署部人為「蒲 里衍」,杖一百,罷之。

《太宗本紀》:「天會四年二月丁巳,次澤州海濱,王家奴 誣其主欲亡去,詔誅其首惡,餘並杖之。」

天會五年七月甲午以石州戍將烏虎棄城喪師杖 之削其官。

《熙宗本紀》:「皇統八年七月戊寅,以尚書左丞唐括辯 奉職不謹,杖之。」

《海陵本紀》:「天德三年十二月戊辰,杖壽寧縣主徐輦。」 「天德四年八月癸亥,以侍御史保魯鞫事不實,杖之。」 貞元二年八月丙午,以左丞相昂去衣杖其弟婦,命 杖之。

貞元三年三月壬子,以張暉每見僧法寶,必坐其下, 失大臣體,杖二十。僧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七月辛 酉,如大房山,杖提舉營造官、吏部尚書耶律安禮等。 八月庚子,杖左宣徽使敬嗣暉、同知宣徽事烏居仁 及尚食官。九月丁卯,上親迎梓宮及皇太后於沙流 河,命左右持杖二束,跽太后前曰:「某不孝,久失溫凊, 願痛笞之。」太后掖起之,曰:「凡民有子克家猶愛之,況 我有子如此!」叱持杖者退。

正隆二年正月庚寅,以工部侍郎韓錫同知宣徽院 事。錫不謝,杖百二十,奪所授官。

正隆三年正月己卯,杖右諫議大夫楊伯雄。

正隆五年四月甲寅,宿州防禦使耶律翼使宋失體, 杖二百,除名。七月壬午,以張弘信被命討賊,稱疾逗 遛萊州,與妓樂飲燕,杖之二百。

正隆六年正月丁丑,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 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