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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八卷目錄

 笞杖部紀事

 笞杖部雜錄

 笞杖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八卷

笞杖部紀事

《呂氏春秋真諫篇》:荊文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以 畋於雲夢,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聽朝。葆申 曰:「先王卜,以臣為葆吉。今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 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聽朝,王之罪當笞。」 王曰:「不穀免衣繈緥而齒於諸侯,願請變更而無笞。」 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廢也。王不受笞,是廢先 王之令也。臣寧抵罪於王,毋抵罪於先王。」王曰:「敬諾。」 引席,王伏。葆申束細荊五十,跪而加之於背。如此者 再,謂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聞 君子恥之,小人痛之。恥之不變,痛之何益?」葆申趨出, 自流於淵,請死罪。文王曰:「此不穀之過也,葆申何罪?」 王乃變。更召葆申,殺茹黃之狗,析宛「路之矰,放丹之 姬,後荊國兼國三十九,令荊國廣大至於此」者,葆申 之力也,極言之功也。

《左傳》:襄公十七年,宋皇國父為大宰,為平公築臺,妨 於農功。子罕請俟農功之畢,公弗許。築者謳曰:「澤門 之晳,實興我役;邑中之黔,實慰我心。」子罕聞之,親執 扑以行築者,而抶其不勉者,曰:「吾儕小人,皆有闔廬, 以辟燥濕寒暑,今君為一臺而不速成,何以為役?」謳 者乃止。或問其故,子罕曰:「宋國區區,而有詛有祝,禍」 之本也。

《漢書陳勝傳》:「秦發閭左戍漁陽九百人,陳勝、吳廣皆 為屯長,素愛人,士卒多為用。廣數言欲亡,忿尉令辱 之。尉果笞廣,尉劍挺,廣起奪而殺尉。勝佐之,召令徒 屬攻大澤鄉,拔之。」

《陳餘傳》:餘嘗從張耳遊,兩人變名姓,俱之陳為里監 門吏嘗以過笞餘,餘欲起,耳攝使受笞。吏去,耳數之 曰:「始吾與公言何如?今見小辱而欲死一吏乎?」餘謝 罪。

《後漢書左雄傳》:「雄遷尚書令,時大司農劉據被譴,詔 詣尚書傳呼促步,又加以捶撲。雄上言:九卿位亞三 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孝明皇 帝始有撲罰,皆非古典。」帝從而改之。其後九卿無復 捶撲者。

《蜀志先主傳》:「先主討黃巾賊有功,除安喜尉。督郵以 公事到縣,先主求謁不通,直入縛督郵,杖二百,解綬 繫其頸,著馬柳,棄官亡命。」

《魏志太祖本紀》:「太祖年二十,除洛陽北部尉。」太祖 初入尉廨,繕治四門,造《五色棒》,縣門左右各十餘枚, 有犯禁者,不避豪彊,皆棒殺之。

《何夔傳》:「夔字叔龍,太祖辟為司空掾。太祖性嚴,掾屬 公事往往加杖,夔常畜毒藥,誓死無辱,是以終不見 及。」

《北齊書馮翊王潤傳》:「潤字子澤,神武第十四子也。天 保初封,歷位東北道大行臺右僕射、都督、定州刺史。 廉慎方雅,習於吏職,至擿發隱偽,姦吏無所匿其情。 開府王迴洛與六州大都督獨孤枝侵竊官田,受納 賄賂。潤按舉其事,二人表言,王出送臺,使登魏文舊 壇,南望嘆息,不測其意。武成使元文遙就州宣敕曰: 『馮翊王少小謹慎,在州不為非法,朕信之熟矣。登高 遠望,人之常情。鼠輩欲橫相間構,曲生眉目』。」於是迴 洛決鞭二百,獨孤枝決杖一百。

《五代新說》:「北齊李中散岳弟庶為臨漳令,以訟魏吏 不平。文宣帝怒,杖之三百,死臨漳獄中。中散痛之,終 身不經臨漳。居弟喪,不許婢入室,而令妻伴弟妻袁 氏。」

《唐書竇建德傳》:「建德補隊長,方如軍,會邑人孫安祖 盜羊,為縣令捕劾笞辱,安祖刺殺令,亡抵建德,建德 陰舍之。」

《徐有功傳》:「有功補蒲州司法參軍,襲封東莞縣男。為 政仁,不忍杖罰,民服其恩。更相約曰:『犯徐參軍杖者 必斥之。訖代不辱一人』。」

《朝野僉載》:刑部尚書李日知,自為畿赤,不曾打杖行 罰,其事亦濟。及刑部尚書有令史,受敕三日忘不行 者,尚書索杖剝衣,喚令史總集欲決之,責曰:「我欲笞 汝一頓,恐天下人稱你。」云「撩得李日知嗔喫李日知 杖你亦不是人,妻子亦不禮汝。」遂放之。自是令史無 敢犯者,設有稽失,眾共讁之。 《唐書·張廷珪傳》:廷珪遷黃門侍郎,御史蔣挺坐法,詔 決朝堂,廷珪執奏,「御史有譴當殺,殺之不可辱也。」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