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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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十三年,詔立春等日不決死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大定十三年,詔立 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 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

《元制》,「死刑有斬及凌遲法。」

按:《元史刑法志》:「元制,死刑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 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

世祖中統二年斷死罪四十六人

中統三年,斷死罪六十六人。

中統四年,斷死罪七人。

至元元年斷死罪七十三人

至元二年,斷死罪四十二人。

至元四年,斷死罪一百十四人。

至元五年,斷死罪六十九人。

至元六年,斷死罪四十二人。

至元七年,斷死刑四十四人。

至元八年,斷死罪一百五人。

至元九年,斷死罪三十九人。

至元十年十月庚申,有司斷死罪五十人,詔加審覆。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庚辰,斷死罪三十九人。

至元十二年,斷死罪六十八人。

至元十三年,斷死罪三十四人。

至元十四年,斷死罪三十二人。

至元十五年,斷死罪五十二人。

至元十六年,斷死罪一百三十二人。

至元十七年,斷死罪一百二人。

至元十八年,斷死罪二十二人。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十一月,詔殺人者死,仍沒女入仇家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十一月「戊寅,耶律鑄 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徵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徵鈔 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 仇家,無女者徵鈔四錠。從之。」

至元二十年,斷死罪二百七十八人。

至元二十二年,斷死罪二百七十一人。

至元二十三年,斷死刑一百一十四人。

至元二十四年,斷天下死刑一百二十一人。

至元二十五年,斷死罪九十五人。

至元二十六年,斷死罪五十九人。

至元二十七年,斷死罪七十二人。

至元二十八年,斷死刑五十五人。

至元二十九年,斷死獄七十四人。

至元三十年,斷死罪四十人。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斷大辟三十一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斷大辟三十人

《元貞二年》,斷大辟二十四人。

大德元年斷大辟一百七十五人

大德五年,斷「大辟六十一人。」

大德六年,斷「大辟三人。」

大德七年,斷「大辟十人。」

大德十年,斷「大辟四十四人。」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准大辟仍令中書省裁酌以聞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八月己未尚書省言往者大辟獄具尚書省議定令中書省裁酌以聞

仁宗延祐二年六月敕大辟不得橫加刲割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大辟罪臨 刑敢有橫加刲割者,以重罪論。」

《明定重辟律例》。

按《明會典律例》:「死刑二:絞斬。」決囚每年在京朝審 既畢,以情真罪犯請旨處決,候刑科三覆奏得旨:「決 囚官即於市曹開具囚犯名數,奏請行刑,候旨下照 數處決。其南北直隸十三省重囚奉有決單者,各省 巡按御史,會同都布按三司、兩直隸差主事四員,會 同巡按御史、道府等官,俱於冬至前會審處決。」

太祖洪武元年定處決須俟秋後及真犯死罪律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處決重囚,須從秋後,無得非 時,以傷生意。」

又洪武初定真犯死罪律令

洪武三年令、「臣民有罪、法當死者、三覆五奏、毋輒行 刑」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十年定「決不待時《秋後處決律令》」、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令各布政司所屬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