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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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則百穀豐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 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姦矣。」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戊午。令有司勿奏大辟。案: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改官凡集斷急按法官議者並書姓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初,真宗詔死者 上請,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 數,而詳覆官纔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 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 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凡上 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 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 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 坐之。

景祐元年六月乙卯詔州縣官非理科決罪人至死者並奏聽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歲上天下所斷大辟以助觀省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承平日久,天下 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眾,而有司未嘗上 其數。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 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 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化 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 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神宗熙寧四年正月乙未詔詳定大辟覆讞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六年七月丁巳,詔「沿邊吏殺熟戶以邀賞者戮 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三年斷大辟二千九百一十五人

元祐五年,斷大辟四千二百六十有一。

按:以上俱《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三年詔應枉法盜罪至死贓數多者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紹聖三年,刑部 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 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 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 芝帶館職,李希甫歷轉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 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別。欲望講 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 詔「今後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

紹聖四年,大辟三千一百九十二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 年定申奏詳覆大辟之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中興之初,詔各 路提點刑獄司歲具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 州申提刑司。其應書禁曆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 奏案不依式檢坐,開具違令,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 提刑司詳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 各抵罪。」

紹興四年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相當者許大理奏審紹興十二年斷大辟二十四人

紹興二十六年四月戊戌,詔:「大辟情犯無可矜憫者, 禁刑寺妄引例奏裁貸減。」

按:以上俱《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乙亥,孝宗即位。是歲,諸路斷大 辟四十一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三年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凡經行用並處死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理宗景定五年十月丁卯度宗即位是歲大理寺奏大辟三十三人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度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大理寺奏歲終大辟三十五人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海陵貞元三年十月以安置梓宮詔一月不奏死刑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三年十月戊寅權奉安太廟神主於延聖寺致奠梓宮於東郊舉哀己卯梓宮至

中都以大安殿為「丕承殿」,安置。壬午,命省部諸司便 服治事,不奏死刑一月。

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四年斷死罪十有七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七年,斷死囚二十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