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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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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令獄卒遵奉

上諭、「不許擅用柙床。將見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設暖

湯,夏備涼漿,合得囚糧,依數支養。若有疾病,令醫療治。不許縱令獄卒人等,剋落衣糧,逞意陵虐,因而瘐死,及將平民枉禁。仍具獄官吏卒名數,及見監囚數開報。

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其中有應行詳審及等候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及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陵虐。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

天和,朕心尢為不忍。向來在外各衙門審理人犯,或係

「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各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監犯患病,應即撥醫調治;今歲在監病故。」

者甚多,此皆因堂司各官疏忽所致。嗣後若復似此、致斃多人、將所司官員定行治罪

囚繫部彙考二

《易經》

《坎》

上六:「係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正義曰:險陗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陗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繫,用其徽纆之繩,「寘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叢棘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凶」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凶也。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係縛之以徽纆,囚寘於叢棘之中。陰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故云「三歲之久不得免也」,其凶可知。大全陸氏德明曰:三股曰「徽」,兩股曰纆,皆索名。 莆陽張氏曰: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今之棘寺。

《書經》

《康誥》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

蔡傳要囚,獄辭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時,三月為囚,求生道也。

《禮記》

《月令》

孟夏之月出輕繫。

陳注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陳注「挺」者,拔出之義。

囚繫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

《制刑獄之具》

《坎》上六:繫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臣按: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今之棘寺。」 蒙坎二卦,聖人作《易》皆取象於刑獄,是知聖人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蓋天地自然之理,本諸陰陽,合諸爻象,非人為之私也,雖若不得已而為之,而為之亦自不容已。蓋人生不能無欲,欲勝而理微,教之而不從,而不繼之以刑,則人欲肆矣。聖人作《易》以扶陽抑陰,而取象於刑獄,豈無意哉。

《順天時之令》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陳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繫也,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於大暑也,恐罪人之繫於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於是時也,於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決遣之不使收繫,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於陰事未宜大有施設,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仲夏之時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於是時挺而拔出於清涼之地,而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