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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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狀,遇五、遇七遇九各引某鄉狀,不得攙越,庶幾事簡

易了。且彼有一時忿激,便欲投詞,需日稍久,怒解事 定,必有和勸而不復來者。」此其當行者一也。分鄉定 日,此止可為常事。設若鬥毆殺傷水「火盜賊不測等 事,亦俾待次,不亦晚乎?卻如前之說,置鑼於縣門之 外,不以早晚,咸得自擊鑼鳴令,即引問與之施行。若 有事情急迫,合救應者便與救應,合追捕者便與追 捕,合驗視者便與驗視,卻不可因循失事。」此其當行 者二也。詞訟到官,類是增撰事理,妄以重罪誣人,如 被毆必曰殺傷,索財「必曰劫奪,入其家必誣以作竊, 侵墳界必誣以發墓,此類真實固有,而假此以覬有 司之必與追治者亦多。要當明立榜文,嚴反坐之法, 須令狀尾明書,如虛,甘伏反坐。」六事異時究竟,果涉 虛偽,斷當以其罪罪之,則人知畏而不敢飾詞矣。此 其當行者三也。詞訟在官,不與結絕,所以愈見多事。 每一「次受牒,新訟無幾,而舉詞者往往居十之七八, 徒費有司之閱視,徒勞人戶之陳請。不若先行告示, 凡有詞在官,如易於剖析,即與施行。但有追會不齊, 究實未到,合聽有司區處,不應疊疊陳詞。今以兩月 為期,如兩月之外不睹有司結絕,方許舉詞,不然並 不收理。此其當行者四也。」縣道每有姦狡「頑囂之人, 專以教唆詞訟把持公事為業,先當榜文曉諭,使之 盡革前非。若有犯到官,定行勘杖刺環,押出縣界,必 懲無赦。凡遇引問兩爭,應答之辭與狀款異,此必有 教唆把持之人也,須與研窮根勘,重寘於罰。」此其當 行者五也。凡與一人競訴,詞內必牽引其父子兄弟 五七人,甚至無涉之家偶有宿憾,亦輒指其婦女為 證,意謂未辨是非,且得追呼一擾,費耗其錢物,陵辱 其婦女,此風最不可長。令須察其事勢輕重,止將緊 要人點追一兩名,若婦女未可遽行追呼,且須下鄉 審責供狀,待其緊急,方可引追。此其當行者六也。不 應為有罪,《不許因事告事,法令昭然》。而今之為令者, 喜聞人家「隱微,於是告訐之風滋長,甚至收人白劄 子,見之施行,於是愈無忌憚妄行指摘,而民無寧居 之日矣。」此亦合預行榜諭,告訐者未問虛實,先坐不 應為罪。若狀詞本訴之外,因而告首,其家隱微者亦 勿聽理,併先坐罪。此其當行者七也。引到詞人供責, 必須當廳監視,能書者自書,不能者止令書鋪附口 為書,當職官隨即押過。其事輕理明,不待證會者,自 可隨手決遣。若涉追證費,勘會亦只憑此初供,最不 可押下案,致令胥曹得以恐脅說誘,而使之變易真 情。此其當行者八也。大凡蔽訟一是,必有一非,勝者 悅而負者必不樂矣。愚民懵無知識,一時為人鼓誘, 自謂有理,故來求訴。若令自據法理斷遣,而不加曉 諭,豈能服負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來前,明加 開說,使之自知虧理,宛轉求和,或求和不從,彼受曲 亦無辭矣。此其當行者九也。令每遇決一事,案牘紛 委,憚於遍閱,率令吏摘撮供具,謂之事目不知,吏受 人囑,其理長者不為具出,而理短者反為聲說,以此 斷決多誤。不若令自逐一披覽案卷,切不要案吏具 單。兼勝者固有理,而負者亦未嘗無道理可說,特不 若勝者之多耳。令合先述其是而折其非,則負者雖 欲番訴不可得矣。此其當行者十也。此姑論其大略。 若夫隨機應變,遇事酌裁,神而明之,使民宜之,則在 賢有司。

訟訐部紀事

《韓非子內儲說上》:李悝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 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 中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而人皆疾習射,日夜不休。 及與秦人戰,大敗之。以人之善戰射也。

《說苑政理篇》魯有父子訟者,康子曰:「殺之。」孔子曰:「未 可殺也。夫民不知子父訟之不善者久矣,是則上過 也。上有道,是人亡矣。」康子曰:「夫治民以孝為本,今殺 一人以戮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不孝而誅之,是虐 殺不辜也;三軍大敗,不可誅也;獄訟不治,不可刑也。 上陳之教而先服之,則百姓從風矣;躬行不從,而後 加之以刑,則民知罪矣。夫一仞之牆,民不能踰;百仞 之山,童子升而遊焉,陵遲故也。今是仁義之陵遲久 矣,能謂民弗踰乎?《詩》曰:『俾民不迷』。昔者君子導其百 姓不使迷,是以威厲而不至,刑錯而不用也。」於是訟 者聞之,乃請無訟。

《漢中士女志》:「陳綱,字仲卿,成固人也,拜弘農太守。初 至,有兄弟自相責引退,是後無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