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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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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奴婢過失殺家長者

若毆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 、至「篤疾」 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 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 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 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詐為

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衙門、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

皇后懿旨。

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 ,匠人罪同。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姦親屬妾強者、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

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 ,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一百二十兩;不枉法,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以上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

斬罪

戶律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禮律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刑律。

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臧論罪四十兩。《餘條以監守盜》論者依此。

絞罪

吏律

軍官犯罪不請

旨上議。當該官吏

兵律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刑律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兩。餘條以「常人盜官物」 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邊遠充軍

吏律

官員乞養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司知而聽行者

戶律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

兵律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

皇城門內者、

門官宿衛。官軍故縱者、從

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