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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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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 知者,俱不坐。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 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 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 外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 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 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 各減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犯人罪一 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 會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人並歸宗財禮若娶者 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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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法

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 使。其民間買賣諸物,及鹽茶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 受。違者杖一百。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折納諸 色課程,中買鹽貨,及各衙門起解贓罰,須要於鈔背 用使姓名私記,以憑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驗,收受 偽鈔,及挑剜描輳鈔貫在內者,經手之人杖一百,倍 「追所納鈔貫。」謂誤收偽鈔并挑描剜輳鈔一貫倍追寶鈔二貫偽挑鈔貫燒 毀,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若有不行仔細 辨驗,誤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鈔貫,止問見使之人。 若知情行使者,並依本律。

一在外衙門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項課鈔者、 問罪。賣鈔之人、發邊衛充軍。《鈔貫入官》官員縱無贓 私、奏請降用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等局,鼓鑄《洪武通寶》銅錢,與「《大中 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折二當三,當五當十,依 數准算。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 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除 鏡子軍器及寺觀菴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 並聽赴官中賣。每斤給價銅錢一百五十文。若私相 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賣者,各笞四十。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 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 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 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 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 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遷徙提 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一、「各處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 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 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 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 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 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 軟事例罷黜。」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 數支銷,依令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 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糧數計,贓 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 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 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 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 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 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 充軍。干係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 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 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 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隱匿費 用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 准《竊盜》論,免刺。其部運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 坐。

攬納稅糧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 下,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