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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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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散夫妻》至「不堪俘獲」 者,亦勿得傷害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

凡出征大臣,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兵丁,不許搶掠。平定之日,論功陞賞。若縱兵搶掠,指良為賤、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

凡出征敗陣者,斬。其免死與不至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凡搶奪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賠還柴草。該管官罰俸一年。

又定:「《前鋒護軍撥什庫》兵丁陣亡及傷發亡故人之妻子,家無養贍者,該參領、佐領、驍騎校具結送該都統咨部,每月准給一半銀米。若非係陣亡,朦混咨送者,該管官治罪。」

又定:「八旗匠役,若違式私造弓箭貨賣者,鞭五十。所賣弓箭,一半給挐獲之人,一半入官。」 又定:「凡過失殺傷人者,鞭一百,賠人一口。」 又定:「凡本主私殺家僕者,鞭一百,追人入官。」 又定:「凡在行兵圍獵之處失火者,鞭一百。」 又定:「凡家僕將女子私嫁與人,不問本主者,鞭一百。不論年分遠近,生子與未生子俱離異,給與」 本主。

又定:「凡盜宰駝馬牲畜者,于犯人名下追價銀罪。銀以一分入官,一分給失主,一分給出首之人,仍各賠償牲畜。」

又定:「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鞭一百。」

太祖高皇帝天命五年

《大清會典》。天命五年六月初四日欽奉

太祖高皇帝諭旨、「凡有下情不得上達者、書訴牒懸」諸

木,朕據其詞之顛末,以便審鞫。隨豎二木于門外。「欽此。」

天命六年

《大清會典》。天命六年五月初一日欽奉

太祖高皇帝諭旨、「凡遇應死應笞應罰之罪、必追論。」其

功。如係勤勞有功之人,則當死者贖,當罰者免,當笞者戒飭而釋之,功罪令其相準。欽此。又欽奉

《太祖高皇帝諭旨》:「凡有武功授職者、必行間獲罪乃革」

其官或他事獲罪,勿議革,俾自贖。

天命十一年

《大清會典》:「天命十一年」

諭、「凡逃人已經離家被執者、處死。」 其未行者、雖首

告勿論

又定:「逃人犯至四次者,處死。」

又定:「凡有告訐者,所告實,則坐被告之人,虛則反坐。」

太宗文皇帝天聰三年

《大清會典》。天聰三年十月二十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違令淫人婦女者,斬,毀廬舍祠宇。」

及離大纛入村落私掠者,鞭一百。若都統、參領、佐領不行嚴禁,一併治罪。欽此。

又十一月初四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掠取歸降財物者、死。擅殺降民者」

抵罪欽此

天聰五年

《大清會典》:「天聰五年題准凡違法擅為喇嘛,及私建」

寺廟者治罪。若已經呈明禮部者、酌議准行。又七月初八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訐告之事、不先取見證口供面鞫」

致有冤抑者。按事大小罪坐審事各官。欽此。又閏十一月十一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巫覡星士,妄言吉凶,蠱惑婦女、誘」

取財物者,必殺無赦。該管佐領撥什庫及本主各坐應得之罪,其信用之人亦坐罪。欽此。又《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喇嘛班第,居城外清淨寺廟,焚修」

不許容留婦人,違者勒令還俗。其有施齋于喇嘛班第者,許差男人饋送本寺。若婦人私邀喇嘛班第到家者,以姦論。家人出首者,准其離主。欽此。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天聰六年三月十三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家僕訐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實。」

據而輕罪虛者,不以誣告論,准其出戶。如《開列款》內一款有實據者,亦不以誣告論。若各款俱實,原告准出戶。各款俱虛,及虛實相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戶。如訐告二事以上,輕罪有實據而重罪涉虛,或止告一事而以輕為重者,除實款應坐外,其誣告之款反坐原告,不准出戶。如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互相訐告者,惟係謀反大逆等事,許其訐告,其餘有訐告者,除被告犯罪照常審擬外,原告亦同罪之,不准出戶。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