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5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公罰七九,台吉罰五九,台吉為盜者罰七九。若事發不承認者,令其伯叔立誓。無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夥隱盜賊不首者,王罰三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罰一九。」

又定:「凡駝馬牛羊一人盜者,不分主僕,絞;二人盜,斬一人;三人盜,斬二人。眾人夥盜者,為首二人斬。餘俱為從,鞭一百,罰三九;家奴偷盜,鞭一百,追取所有,無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沒為首人妻子家產牲畜,併為從人所罰牲畜,俱給失主。」

又定:「凡偷盜駝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沒,追取所有牲畜,併向該管主罰一九牲畜,給與失主。」

又定:「賊已發覺,王等不行挐解,以致疏脫者,以窩盜論。」

又定:「盜財物者,除照數賠償外,所盜財物值犙牛以上,價罰三九,值羊價罰一九,以下罰㸽牛一頭。」

又定:「盜賊未至十歲者,不以盜論。」

又定:「派令出兵不去者,王等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軍法按治。期約處一日不至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遲誤幾日者,按日罰取。」

又定:「出征將禁馬騎瘦者,王罰馬三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二十匹,台吉罰馬十匹。」 又定:「出征圍獵各處,不俟眾先回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隨從人罰取所騎馬。」

又定:「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庶人罰牛一頭。」 又定:「遠越所分地界另行遊牧者,王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庶人本身併家產俱罰給見證人。」 又定:「凡鄰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屬甲兵速集議征者,王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 、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

又定:八旗舊披甲人指稱年老規避,令家人頂替披甲,及佐領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該都統、佐領詳查,如有容隱,一併治罪。

又定:發兵之時,或在家或在外違限者,該管參領佐領等官,每兵一名罰銀五兩,若至革職等重罪,候。

旨定「奪。兵丁不遵約束、違抗者、酌量罪犯責治。」該管

官仍行議處

又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遇敵交鋒,若七旗敗遁,一旗攻戰,有裨七旗者,將七旗下七個佐領人丁給與一旗。若一旗敗遁,七旗攻戰,將敗遁人丁分與七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即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人。如一旗內一半有事他處,未與攻戰,其半旗雖敗,免其折旗,留給本旗。未戰之王、貝」 勒、貝子、公等,其攻戰之各旗,酌量給賞。若遇敵猝乘,七旗未及准備,而一旗獨能攻戰,亦止照功給賞,不在「敗遁折旗之例。」

凡曠野遇敵時,如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

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遷延趨避,尾附他隊,或他隊已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進兵之際,或有稍先稍後者,克敵後,不許彼此爭競。至敵人敗北,勢宜追逐者,須選精騎當先,其都統護軍統領等,各領本纛,分隊隨後,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趕時或被伏兵攔截,都統、護軍統領等即行迎敵。

凡出兵時,各認本佐領旗號,依隊而行。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參領、佐領,各以次第管轄,嚴行約束,不許離伍亂行,爭取遺物。不許酗酒喧嘩亂行者,罰銀三兩給挐獲之人。喧嘩酗酒者責治。至失火者論死。軍士盔甲及軍器馬絆等項,俱釘字號,馬尾後拴牌烙印。馬無印者,罰銀三兩,箭無字者,罰銀十兩給挐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如偷盜鞍轡籠頭等物者,照「偷盜」 例鞭責。至夜間行營,勿得吹哨,違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搶掠、被人傷害者、即將妻子入官。該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許拆毀神廟。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