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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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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朕新政,豈意國朝覃賞之後,便為紛紛求去之圖, 忘國厚恩,藐朕沖幼,責以無人臣禮,亦復何辭?歲除 在即,百度維新,輔臣如游尚書嘉謨,《克纘》命著即出 視事,不得仍有瀆陳。朕又覽科道各官章奏,持心公 平者固多,意見偏私者亦不少。因大臣忠愛念輕,身 家計重,所以浮言搖動,以致國是混淆,人心惶惑,成 何綱紀?朕奉祖宗法度,不能坐聽紛囂,致亂朝政,特 玆再加申飭,以後大臣進退,取自上裁,小臣去留,悉 聽部議。如有不奉明旨,擅自去職,及挾私逞臆,顯肆 排擠者,宜下廷議治罪。卿等可使示各官,務各滌慮, 以圖清白一心,恪共職業」,以佐平明之治。如或不遵 朕命,國法具在。朕無戲言,毋貽後悔!故諭。

熹宗天啟元年二月議准覆軍失地貽禍者明正國法五月嚴抄傳私書揭之禁及曠弛之罰八月飭疏論客氏者重治又禁開礦

按《明通紀》:天啟元年二月,三法司會審楊鎬、李如禎 等,議得楊鎬、李如禎所犯,楊鎬合依臨敵失誤軍機 者律,李如禎依守邊將帥守備不設,為敵所掩襲因 而失陷城寨者律,各斬秋後處決。奉聖旨:「楊鎬輕率 寡謀,李如禎退縮欺罔,覆軍喪地,貽禍至今,罪狀甚 明,刑章宜正。既會審明確,具依擬。」五月禁抄傳私書 揭申,嚴曠弛之罰。凡借差到任愆期者,計水程議處。 八月,吏部倪思輝、朱欽相疏論客氏,奉聖旨:「朕今早 覽文書,內倪思輝、朱欽相論奉聖夫人客氏有何干 預,指比宋虜,前有諭旨明白,又來激聒,顯是逞臆沽 名,欺朕幼沖。本當重處,姑從輕俱降三級,調外任用。 如有再來奏擾的,重治不饒。」吏部尚書周嘉謨等公 疏侍郎王德完、科臣李遇知、部臣王遠宜,各上疏申 救,不聽。江西道王心一忠言可味,疏救諸臣,奉聖旨 嚴諭:「不許瀆擾,王心一如何又來激聒?且本內引用 前代故事,悖謬不倫,好生狂妄!姑從輕降三級,調外 任用,該部知道。」又禁開礦時,有奸徒陳省繼等借議 餉倡言採礦。上曰:「前者戶部言榷稅,朕不忍小民重 苦。今省繼又以開礦啟釁,命嚴訊之。」

天啟二年六月,禁「濫乞恩典。」

按:《明通紀》云云。

天啟三年十月,詔嚴獄禁。時李維翰等朝夕出入長 安右門,杻鐐長板,悉家人持之。上怒其非法,命該科 參經管等官。

按:《明通紀》云云。

天啟四年五月,禁私鑄。嚴朝覲官員科斂餽送之 禁。八月,禮科霍守典請申明《會典》輿服之禁。

按:《明通紀》云云。

天啟六年正月,嚴《夜禁之令》。二月,申嚴保甲。四月,命 京營軍馬有仍前隱占者,參奏。

按《明通紀》:天啟六年正月,刑科劉先春、御史高弘圖 敬陳營務十一款:一夜禁之令宜:一,都城五方雜處, 傾蓋之間,驟難別識,合無敕下該部,列款禁約,張掛 通衢。凡軍民諸色人等,一更之後,不許行走,至鐘鳴 漏盡,方許出入街衢。其酒坊水戶一應鋪家沿街貨 賣者,起更時候即盡行禁絕。倘有不遵約示,仍前違 「禁者,許令各該把總巡軍鎖挐解署,重懲枷示。庶人 知畏法,地方有寧。是亦清盜之一端也。統候聖裁。」二 月,順天府尹沈演詳陳制禦十款:一、申嚴保甲,以稽 查姦細為第一義。面生可疑,蹤跡詭秘,即行根究。一 家不舉,十家連坐,如常法。但要著實舉行,無疏無擾。 如或玩忽不舉,罪有所歸。四月,命清查京營軍馬,盡 數歸伍;有仍前隱占者,指名參奏。時地方失盜,查捕 營額軍一方止五千人,應役營馬盡各乘坐。至是,巡 視科道查參。奉旨:「限五日內務要照數清還,不許隱 占。」

愍帝崇禎元年上諭各衙門章奏未經御覽批紅不許報房抄發洩漏機密一概私揭不許擅行抄傳違者治罪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崇禎 年,諭法司「速結罪囚,贓罰免追。又令佐貳不 許擅受詞訟。各撫按官務悉心詳酌,以清淹禁。違者 究治。」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 年諭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 民命,深念刑獄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門 已結未結各案人犯,特命元輔會同清理,業已有緒。 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應大小罪囚,著該撫按責成 道府州縣各官,通行質審。所有軍徒杖笞各罪,應釋 放者即與釋放,應減等者,即與減等。有訊讞未結、拘 捏」牽累,監禁逾年者,通著速問結,或成招立案,免提 註銷,都一一清楚,不許一概溷監。其大辟重情,雖已 奉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項,即一面 減擬保候,一面請旨發落。凡《追贓》人犯,除軍需庫藏, 起解京邊錢糧,侵欠奸弊,應追不饒,及就中仍聽酌 議外,其餘贓罰罪贖,給主徵逋等項,都「著察明寬免, 或減半,或全豁,不許仍前羈繫敲比。至於佐貳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