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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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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真犯 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 發口外為民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 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傷,或傷人者, 並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 反獄及殺人者,絞。其囚在逃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 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若常人以 可解脫之物與人,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 人與家長者,各減一等。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 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財者,計贓以枉 法從重論。若獄囚失於檢點,致囚自盡者,獄卒杖六 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異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 傳言語,有所增減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 者,減一等。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罪無 增減者,笞五十。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獄囚衣糧

凡獄囚應請給衣糧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 鎖杻而不脫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 視,而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 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 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已申 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 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 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應禁者,許令親人入視。 徒流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 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致死緣由,差 人引領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死囚」 「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 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殺罪減二 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自 殺,而未招服罪,輒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 手之人,各以鬥殺傷論。若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 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皆斬。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 並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 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罪囚,有起內人伴見在他處官司,停 囚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文書到 後,限三日內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問罪督發。若 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見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 者,聽輕囚就重囚,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 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 者,各從事發處歸斷,違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 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仍申 達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 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問刑衙門、行文軍衛有司提人、遷延三個月以上 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許關支。半年不 到、經該官員、參奏提問

一、在京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 勘者。如財產等項,限一個月勘檢。人命限兩個月駁 勘者,亦限一個月。如違及託故推調,不即赴勘者,參 奏提問,仍另行委官作急勘報。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別求他事,摭 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 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摉檢,因而檢得別罪,事合推理 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 對事理,隨即放回。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論。其本犯罪重者, 從重論。若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 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若追徵錢糧,逼令誣指平人 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其物給主。其被誣之 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若鞫囚,而証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 証,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不以實對,致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