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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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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半者,免罪。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 捕殺人賊,與捕強盜同。

一、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 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撫按官就將各 掌印操備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年以 裡盡數挐獲免罪。如過限挐獲未盡,再限三個月盡 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挐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挐獲 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 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備等 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 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 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一、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 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 候挐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 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 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挐,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 除盡數挐獲及挐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 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 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 武官於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 一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 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 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 輕則罰治,重則降黜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 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百人以上,或 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 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但不許 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一、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 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 俸,限三個月以裡。挐獲一半以上,姑准開俸。過限不 獲,各罰俸三個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 挐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 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

凡獄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 者,若囚該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 罪,杖六十。若應枷而鎖,應鎖而枷者,各減一等。若囚 自脫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罪 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 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 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犯、用大枷枷號傷人 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 絞。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 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 官無招誤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應禁者,勿論。若 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 死者,斬。同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 減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訊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 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罪人贓仗,証佐明白,不服招 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一內外問刑衙門一應該問死罪、并竊盜搶奪重犯、 須用嚴刑拷訊其餘止用鞭扑常刑。若酷刑官員、不 論情罪輕重、輒用挺棍、夾棍、腦箍、烙鐵等項慘刻刑 具。如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等項名色、或以 燒酒灌鼻竹僉釘指、及用徑寸懶杆不去稜節竹片 亂打覆打、或打腳踝、或鞭脊背。若但傷人不曾致死 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於本衛所帶俸。 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 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 邊衛各充軍。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 別無追勘事理,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應起發者, 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 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 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 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獄卒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剋 減衣糧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因而致死者,絞。司獄 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 者,除原有杻鐐及「牢固」字樣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 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摉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