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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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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 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 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絞。若非理毆 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 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籹,仍給養 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產養贍。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 減二等。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 祖父母父母而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 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 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 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 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 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 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項,即 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 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殺、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 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 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 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 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 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 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 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 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 罪,至死者,各斬。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 犯者,各從《凡鬥》法。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 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 一等。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 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其毆姊妹夫、 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鬥》論。若妾犯 者,各加一等。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 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 毆傷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減凡 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若毆繼父者」,亦 謂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 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其故殺 及自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 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 毆子孫婦同。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 各以凡人論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 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 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罵詈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 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 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 等。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 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 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 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 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 等。並親聞乃坐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 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 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 緦麻,笞四十。並須親告乃坐。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 屬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