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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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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貫四百文與被殺之家營葬,共折銀十二兩四錢 二分。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 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 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 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 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若因 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 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 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 軍。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 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鬥 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 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銀 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 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 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 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穽,及 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 人者,減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 徵埋葬銀一十兩。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 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葬銀一十 兩。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 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 發邊衛充軍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 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 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 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 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 逼受財聘、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 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 充軍

「尊長為人殺」 《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 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 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 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 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 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 斷。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 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鬥毆

凡鬥毆,「相爭為鬥,相打為毆。」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 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 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 兵器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從耳 目中出,及內損吐血者,杖八十。以穢物污人頭面者, 罪亦如之。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毀人 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 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折二齒二指以上 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 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 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雖因毆,若辜外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各從本《毆傷法》,不坐墮 胎之罪。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