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3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者,絞。已殺者,皆斬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 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 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 已殺者,皆斬。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 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 論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 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 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 賣。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 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 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 罪同。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 餘條准此。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產 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 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 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 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 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 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 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 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 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 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 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 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若造魘 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 「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於祖父 母、父母,奴婢雇工於家長者,各不減。若用毒藥殺人 者,斬;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

鬥毆及故殺人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 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 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 痕者、發邊衛充軍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 食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

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 之類。

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 死者,絞。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因 而致死者,斬。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 《鬥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 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 者,亦以《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鬥殺傷罪》, 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銀二十 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