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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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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焉得兼之?故為忠臣不得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

辟。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後必 絕。」丞相雍奏從大辟。其後吳令孟宗喪母奔赴,已而 自拘於武昌以聽刑。陸遜陳其素行,因為之請,權乃 減一等,後不得以為比,因此遂絕。

赤烏三年春正月詔督軍郡守謹察非法擾民者

按《吳志吳大帝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民 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年 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督 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 以聞。」

晉武帝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丙寅詔除舊嫌解禁錮乙亥詔約法省刑除魏宗室禁錮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二年春二月,除「漢宗室禁錮。冬十一月己卯,罷 《山陽公國督軍》」,除其禁制。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四年春正月,《律令》成,詔班於天下。六月,又詔「糾 不率法令者。」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春正月丙戌,律令成,封 爵賜帛各有差。戊子,詔曰:『古設象刑而眾不犯,今雖 參夷而姦不絕,何德刑相去之遠哉?先帝深愍黎元, 哀矜庶獄,乃命群后考正典刑。朕守遺業,永惟保乂 皇基,思與萬國,以無為為政。律令既就,班之天下,將 以簡法務本,惠育海內,宜寬有罪,使得自新。夏六月』」 甲申,詔曰:「郡國守相,三載一巡,有不孝敬於父母,不 長悌於族黨,悖禮棄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罪之。」 按 《刑法志》,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 卲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 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于是令賈充定法律 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勗、中軍將軍羊 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 裴楷、潁川太守周權、齊相郭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 柳軌及吏部令史榮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 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 《辨囚律》為《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 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 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 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其餘未宜除者,若軍 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 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 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減梟、斬、族 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 母棄市;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 制。輕過誤老小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重奸 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 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 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 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畢,表上。武帝詔曰: 「昔蕭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孫通制儀為奉常,賜金五 百斤;弟子百人皆為郎中。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 宜加祿賞。其詳考差敘,輒如詔簡異。」弟子百人,隨才 品用,賞帛萬餘匹。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 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其後明法掾張裴又注《律 表》上之,其要曰:「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于 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 樂撫于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 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 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 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繫為之手足, 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制,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 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于法律之中也。其 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 「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趨 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 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 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 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 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 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 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 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鬥,皆為賊,鬥之 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徑 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 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 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 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如此之比,皆為 無常之格也。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 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