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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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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姦矣。夫三千之

屬,雖未可悉復,若斯數「者,時之所患,宜先施用。《漢律》 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 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法 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時鍾繇與 群議同,王朗及議者多以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 言,以軍事未罷,顧眾議,故且寢。按志與傳俱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建

安十八年冬十一月,魏初置尚書、侍中、六卿。時操欲復肉刑云云,與《志》《傳》合,故作十八年。

昭烈帝造蜀科

按《蜀志先主傳》不載。 按《伊籍傳》,「益州既定,以籍為 左將軍從事中郎,後遷昭文將軍,與諸葛亮、法正、劉 巴、李嚴共造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