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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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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徙邊,諸附從者錮及五屬。」制詔州郡大舉鉤黨, 於是天下豪傑及儒學行義者,一切結為黨人。

熹平五年夏閏五月永昌太守曹鸞坐訟黨人棄市詔黨人門生故吏父兄子弟在位者皆免官禁錮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光和元年詔凡劫質皆并殺之不聽贖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靈帝光和 元年,大中大夫橋元就醫里舍。元少子十歲,獨遊門 次,卒有三人持杖劫執之,入舍登樓,就元求貨,元不 與。有頃,司隸校尉楊球等恐并殺其子,未欲迫之。元 瞑目呼曰:「姦人無狀,元豈以一子之命而縱國賊乎!」 促令兵進。於是攻之,元子亦死。元乃詣闕謝罪,乞下 天「下,凡有劫質皆并殺之,不得贖以財寶,開張姦路。」 詔書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後,法禁稍弛,京師劫質,不 避豪貴,自是遂絕。

光和二年夏四月丁酉,諸黨人禁錮小功以下皆除 之。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獻帝建安元年以應劭言刪定律令又議復行肉刑不果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獻帝建 安元年,應劭又刪定律令,以為漢議。表奏之曰:「夫國 之大事,莫尚載籍也。載籍也者,決嫌疑,明是非,賞刑 之宜,允執厥中,俾後之人永有鑒焉。」故膠東相董仲 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 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 經對,言之詳矣。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 孑遺,開闢以來,莫或茲酷。今大駕東邁,巡省許都,拔 出險難,其命惟新。臣竊不自揆,輒撰具《律本章句》《尚 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 《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復重,為之節文。又集 《義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其見《漢書》二十 五,《漢記》四,皆刪敘潤色,以全本體。其二十六,博採古 今,瓌瑋之士,德義可觀。其二十七,臣所創造。《左氏》云, 「雖有姬姜,不棄憔悴;雖有絲麻,不棄菅蒯。蓋所以代 匱也。」是用敢露頑才,廁于明哲之末,雖未足綱紀國 體,宣洽時雍,庶幾觀察,增闡聖德。惟因萬機之餘暇, 遊意省覽。獻帝善之,於是舊事存焉。是時天下將亂, 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 故遼東太守崔寔、大司農鄭元、大鴻臚陳紀之徒,咸 以為宜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建安 年,欲申肉刑,以孔融議不果。

按《後書漢獻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魏武帝 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復欲申之。而少府 孔融議,以為古者敦龐,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簡,一 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 撓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繩 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紂斮朝 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 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弗可得 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 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 止人,遂為非也。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 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正,一罹刀鋸,「沒世不齒」,是 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 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 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 不改焉。

建安八年夏五月己酉,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 利者免官爵。」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魏志武帝本紀》云云。 建安九年。秋九月。詔重豪傑兼并之法。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魏志武帝本紀》云云。 建安十八年。議復肉刑。不果。乃定甲子科。又令依律 論者從半減。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及《魏志。武帝本紀》俱不載。 按 《晉書刑法志》:「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御史中丞,魏武 帝下令又欲復之,使群申其父論,群深陳其便。時鍾 繇為相國,亦贊成之。而奉常王修不同其議。魏武帝 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於是乃定甲子 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 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始從半減。 按《魏志陳群傳》,「魏國既建,群為御史中丞。時太祖議 復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達於古今者,使平斯事 乎?昔陳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謂此也。 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論乎?群對曰:『臣父紀以為漢 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惻而死者更』』」眾,所謂名輕 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書》曰:「惟敬五 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滅趾之法,所以輔政助教,懲 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於古制,至於傷人,或殘毀 其體,而裁翦毛髮,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