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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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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役,禁兵干預朝政。十月庚辰,禁諸軍擅入川陝。 按《刑法志》:「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 類出人吏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興《政和 敕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 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舊以絹計贓者,千三百 為一匹,竊盜至二十貫者徒。至是,又加優減,以二千 為一匹,盜至三十貫者徒一年。三年,復詔「以三千為 一匹,竊盜及凡以錢定罪,遞增五分。」

按:《文獻通考》:「建炎三年詔:自今並遵用嘉祐條法。內 擬斷刑名,嘉祐與見行條法三堂不等,並從輕,賞格 即從重。其官制所掌事務格目及設法等有引用窒 礙,各該載未盡者,並令有司條具以聞。」熙寧中,神 宗厲精為治,議置局修敕,蓋謂律不足以周盡事情, 凡邦國沿革之政與人之為惡,入于罪戾而律所不 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 之外。自元祐變熙寧之法,紹興復熙寧之制以後,衝 前以新改舊,各自為書,而刑書寖繁,至是乃有此詔。 又詔:「重修敕令所,應仁宗法度,理合舉行,自今遵奉 《嘉祐條法》,將《嘉祐敕》與《政和敕》對修」自渡江以來, 有司圖籍散失,凡所施行,多出百司省記,胥吏因得 予奪。至是,監察御史劉一止奏曰:「伏見尚書六曹,下 逮百司,凡所用法令,初無畫一之論,類以人吏省記, 便為予奪。蓋法令俱存,姦吏猶得而舞之。今乃一切 聽其省記,顧欺弊何所不有陛下聖明,灼見此弊,嘗 見處分,令左右司郎官以其省記之文刊定頒行。然 左右司職事號為最繁,切恐於此不能專一,無由速 成。伏望改差詳定一司敕令所,立限刊定鏤版,頒降 施行。」詔如其請。

建炎四年二月,詔「除御筆出於法外者。」八月,詔:「吏贓 杖脊流配至死者,籍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建炎四年二 月,詔:「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所降御筆,多出於法 令之外。奉行牴牾。甚非恤刑之意。自今除靖康元年 正月一日以前御筆有出於法之外者,依累降指揮 施行。其餘減杖卹刑之類,並合遵守。」八月,詔:「祖宗雖 崇好生之德,而贓吏死徙未嘗末減。自今官吏犯贓。 雖未欲誅戮,若杖脊流配,決不可貸。」又詔「贓罪至死 者,籍其家。」

紹興元年正月壬子詔京官知縣並堂除內外侍從各舉可任縣令者二人犯贓連坐二月戊寅禁州郡統兵官擅招安亂軍盜賊三月壬寅禁諸路遏糴五

月己未,詔「州縣因軍期徵取民財物者,立式榜示,禁 過數催擾。」八月戊辰,張守等上《紹興重修敕令格式》。 九月戊午,禁福建轉運司抑民出助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建炎三年。命修 條法敕令。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 省記者亦復引用。監察御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 猶得以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 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 按《玉海》。紹興元年八月四日戊辰。參政張守等。上紹 興新敕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 錄》十六卷,《申明刑統及隨敕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 後赦書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詳》六百四卷。詔自二年 正月一日頒行,以「紹興重修敕令格式」為名。先是,建 炎三年四月八日,詔並遵用嘉祐條法,于是下敕令 所,將嘉祐與政和條法對修。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八 日,先修《敕》十二卷,至是續修上之。

紹興二年二月,禁福建路私造兵器。十月,禁溫、台二 州結集社會。禁諸路私造度量權衡。是年,章誼乞詔 續降旨揮,編類成書。又乞詔參考舊典,摭新書遺闕, 條具以聞,命官刪定。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二月己丑,申禁福建路 私有私造兵器。十月丙辰,禁溫、台二州民結集社會, 班度量權衡於諸路,禁私造者。 按《章誼傳》,紹興二 年,除大理卿,宰相奏知平江府。帝曰:「誼儒者,賴其奏 讞平恕,使民不冤,勿令補外。」尋除權吏部侍郎。乞詔 有司編類四選通知之條與一司專用之法,兼以前 後「續降旨揮,自成一書。如此則銓曹有可守之法,姦 吏無侮文之弊,書成而吏銓有所執守。」復改刑部侍 郎兼詳定一司敕令,誼奏:「比修《紹興敕令格式》,其忠 厚之意,則本於祖宗;其綱條之舉,則仍於舊貫。今在 有司,為日既久,州縣推行,漸見牴牾。欲承疑遵用,則 眾聽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則法屢變而難守。乞詔 監司、郡守與承用官司參考祖宗舊典,各摭新書之 闕遺,條具以聞,然後命官審訂刪去,著為定法。」 紹興三年五月,詔守令不能覺察妖民者坐罪。六月, 禁諸路招納來歸軍。十月,上《七司敕令格式》。詔寬私 鹽重法,禁擅增置稅場,申私役戰士禁。十一月,禁擅 侵齊境。又禁掠賣生口入蠻夷,以銅錢出中國。是年, 又詔:「大辟應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繳奏;不當奏而奏 者,法寺、刑部止罰金。」詔:犯私鹽並依《紹興敕斷》。又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