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0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六年十月庚午,詔「有收藏習用蘇、黃之文者,並 令焚毀,犯者以大不恭論。」十二月甲辰,詔百官遵行 元豐法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宣和六年,臣僚 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入大辟,刑名 疑慮,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獄決於朝廷者。 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狀明白,奏裁 以幸寬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 官吏莫不便文自營。臣恐天下無復以疑獄奏矣。願 詔大理寺,並依元豐法。」從之。

宣和七年正月癸巳,令三省修已廢之法。六月戊申, 詔臣僚輒與內侍來往者論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壬寅除元祐黨籍學術之禁禁伏闕上書四月戊申置詳議司於尚書省討論祖宗法五月辛未申銅禁乙亥申銷金禁七月乙丑除元

符上書邪等之禁。九月乙亥。詔編修敕令所取靖康 以前蔡京所乞御筆手詔。參祖宗法及今所行者刪 修成書。十一月壬申。禁京師民以浮言相動者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徽宗每降御筆 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 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蔡京當國。欲快 己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 付編修《敕令》,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詔從其 請,書不果成。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己亥詔內外官司參用嘉祐元豐敕以俟新書癸丑詔有敢妄議惑眾沮巡幸者許告而罪之不告者斬十二月詔凡刑賞大政並經三

省。其干請《墨敕》行下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二年正月癸巳,復《明法》新科。丙申,詔:「自今犯枉 法自盜贓者,中書籍其姓名,罪至徒者,永不錄用。」二 月辛未,詔「自今犯枉法自盜贓罪至死者,籍其貲。」四 月戊午,禁州縣責鄰保代輸逃戶稅役。七月戊子,禁 軍中抉目刳心之刑。十月壬戌,禁江、浙閉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高宗性仁柔,其 于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知常州周 杞擅殺人,帝曰:「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 理耳。」即命削杞籍。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 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臺臣士曹有所平反,輒與 之轉官。每臨軒慮囚,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 望鍛鍊以為重輕也。」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 回,遷左司諫,帝尋以為祕書少監,謂宰臣朱勝非曰: 「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諫官,恐四方觀望耳。」其 用心忠厚如此。後詔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 親民,止與遠小監當差遣。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 攻城屠邑,至興師以討之,然得貸亦眾。同知樞密院 事李回嘗奏強盜之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 誅之!誅其渠魁三兩人足矣。」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 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 罪至徒即不敘,至死者,籍其貲。諸文臣寄祿官並帶 「左」、「右」字,贓罪人則去之。是年,申嚴《真決贓吏法》,令三 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舊法棄市事上者,帝曰:「何至 爾耶,但斷遣乏足矣。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 然豈忍寘縉紳於死地耶?」在徽宗時,刑法已峻,雖嘗 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猶從重比中興之初,詔用政 和遞減法,自是迄嘉定不易。自蔡京當國,凡所請御 筆以壞正法者,悉釐正之。諸獄具,令當職官依式檢 校。枷以乾木為之,輕重長短,刻識其上,笞杖不得留 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暑 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輪官一員躬親監視。諸 獄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別具單狀,合奏案 者,具情款招伏奏聞。法司朱書檢坐條例,推司錄問 檢法官吏姓名於後。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 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各路提點刑獄司歲具 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申提刑司。其應書 禁曆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檢坐,開 具違令,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刑司詳覆。大辟而 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知州兼統兵 者,非出師臨陳,毋用重刑。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 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者,當職官黜責,其最 少者褒賞之。舊以絹計贓者,千三百為一匹,竊盜至 二十貫者徒。至是又加優減,以二千為一匹,盜至三 十貫者徒一年。

建炎三年四月,詔取用嘉祐條制,又禁內侍預朝政。 十月,禁諸軍擅入川陝。是年,又議增以絹計贓竊盜 以錢定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三年四月乙卯,舉行仁宗法 度。應嘉祐條制與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 重,條約從寬。」丁巳,禁內侍交通主兵官及饋遺、假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