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2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司戟,《詩》有干戈戚揚」 之文,亦不言戟。以理攷文兵之用最多者無如戈。觀富父終生以戈樁僑如之喉,狼瞫以戈斬秦囚,子南以戈擊子晳,長魚矯以戈殺駒伯,《詩》曰「荷戈與殳」 ,《書》曰「稱爾戈,經之司戈。」 盾,言祭祀授故士戈,軍旅會同授貳車戈,授虎士戈,無所往而不用焉,豈非以其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廣而易入,可以樁,可以斬,可以擊,可以鉤,故歟然。《左傳》有子都拔棘之事,《明堂位》言越棘,經於掌舍有棘門,楚武王荊尸而舉,授師孑焉。說者謂孑者,戟也。則戟亦未嘗不與戈並用,然不若戈為常用。故後世以戟賜臣下之有勳者,或韜以赤油,或韜以黼黻,而謂之棨戟以代斧鉞焉。先儒謂戈或謂之雞鳴者,以其胡佀雞也。或謂之《擁頸》者,以其胡曲,故謂之「擁頸」 也。凡戟而無刃者,秦晉之間謂之孑,或謂之鑣,吳揚之間謂之「伐。」 東齊秦晉之間其大者謂之《曼胡》,其曲者謂之「《句孑曼胡》。

廬人為「廬器。」

訂義陳用之曰:「鄭氏讀廬為纑,蓋廬有總制之稱。廬器謂柲也;柲,欑也。先儒以為積竹杖,則所謂廬器者,蓋總合眾體而成其為器焉。夫兵以勝為主,勝物不可不求其堅固,故欑之屬積竹為之,取其堅固也。 《易氏》曰:『兵有五,而弓矢不與焉,曰戈、曰殳、曰戟、曰酋矛、曰夷矛,凡五也。五兵又有攻金之工,冶氏等為之。今廬人』」雖言「五兵六建」,然廬器非兵事也,亦非專言五兵也,特為五兵之廬器而已。

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常,酋矛常有 四尺,夷矛三尋。

鄭康成曰:「柲猶柄也 。」 王昭禹曰:「戈矛戟之柄謂之柲者,蓋操執之以為用,則謂之柄;左右戾而為取小,則謂之柲。柲言其事而且有慎意,故音毖。」 陳用之曰:「殳,擊兵也,如杖而無刃 。」 鄭康成曰:「八尺曰尋,倍尋曰常 。」 鄭鍔曰:「殳,長尋有四尺,則一丈二尺 。」 陳用之曰:「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 。」 鄭鍔曰:「車戟常則一丈六」 尺,謂之車戟者,疑戟之制,人所執者與車所建者長短不一也,惟建於車戟,則丈六尺也。《左傳》言「楚武王荊尸,授師孑焉。」 注謂:「孑,戟也。戟以授師」 ,豈非人所執之戟乎?《顧命》云:「一人執戣,一人執瞿。」 說者皆以為戟,謂之執,則人所執可知。以是觀之,說者曰車戟,所以別之也。酋矛、夷矛皆句兵矛,上銳而旁勾。《酋矛》、夷矛,特因長短而取數耳。矛用以勾,則宜長於戟,然後有及,故酋矛長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以酋矛為長,為往而就之,故曰「酋矛。」 夷言傷也,以夷矛極長二丈四尺,勾則有及,而傷物為易,故曰「夷矛。」

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 害人。

鄭鍔曰:「人長八尺,夷矛之長固已三乎人之身矣。自是而上不可過,過則人之力有所不能用,且其長不可運,又將害乎用矛者之身,此兵器之長及夷矛而止,正以不可三其身耳,故曰『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謂之而無已者,猶言不特如此也』。」

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攻國之人眾,行地 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 食飲飽,行地不遠,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賈氏曰:《司馬法》云:「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 此言攻國之兵短,則弓矢也;守國之兵長,則殳矛是也。攻國、守國,皆有戈戟以助弓矢,殳矛以戈戟長短處中也 。易氏曰:「此言攻國、守國,復有長短之制,非於定制之中,復有增損於其間。」 兵莫短於戈與殳,故攻國者用之;兵莫長於戟與矛,故守國者用之。各欲其器之便於人而已。

凡兵,句兵欲無彈,刺兵欲無蜎。

陳用之曰:「『『所謂句兵』者,指矛而言也;所謂刺兵』者,指戈戟而言也;所謂擊兵者,指殳而言也。鄭氏以戈戟為句兵,以矛為刺兵,為改句言擊,其失甚矣。」 《字說》曰:「矛者句之,殳者擊之,戈戟者刺之,蓋本此經所謂句兵、擊兵、刺兵而言之也 。」 鄭鍔曰:「句人則欲其來,故其制欲無彈,言不可如彈弓之勢向外去而不收也。刺」 人則欲其入。故其制欲無蜎。言不可如井蟲之傴撓而無力也。

「是故」句兵椑,刺兵摶。

毛氏曰:因上文各致其義,蓋上統言「其柄」 ,此正言所把之處而已。凡柲皆八稜,惟把處不然。《句兵》之把,則側方而去楞,故曰「椑。」 椑,隨圓而扁也。刺兵又非椑也,去稜而全圓也,故曰「摶。」 摶,圓也 。鄭康成曰:「齊人謂柯斧柄為椑 。」 《鄭鍔》曰:「椑則其勾而來也易,圜則其刺而往也易。」

《毄》兵同強,舉圍欲細,細則校。刺兵同強,舉圍欲重,重 欲傅人,傅人則密,是故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