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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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說胡,《經》,當言「胡廣」 ,不應言戈廣也。「內倍之,其長四寸;胡三之,其長六寸;援四之,其長八寸 。」 鄭康成曰:「戈,今《句孑》戟也 。」 鄭鍔曰:「戈之狀有曲而下垂者謂之胡,有直而上達者謂之援,其柄謂之柲,柲之受胡者謂之內。」

「《已倨》則不入,巳句則不決」,「長內則折前,短內則不疾。」

鄭鍔曰:「已之為言大也;倨,直也;句,曲也 。」 趙氏曰:「倨句長短,皆指胡之四病。蓋戈之所用於胡,故特言之。」 注云:「戈,句兵也。」 《中義》謂戈戟不比,矛頭有鉤以句物,不可謂之句兵,以為注之非。不知注之言有據下文「《廬人》云『句兵欲無彈』」 ,注云:「句兵,戈戟屬。」 「刺兵欲無蜎。」 注云:「刺兵,矛屬。」 是戈戟可以言句也。《禮書》畫戈戟,胡皆下垂,信可謂之句兵矣已倨注謂「胡微直而邪多」 ,疏謂「胡頭大舒」 ,是胡頭去援太遠,過直可知,己句,注謂「胡曲多」 ,疏謂「胡頭太橫」 ,是胡頭去援太近,過曲可知。直則以之刺人而不能入,曲則以之刺人而創不決,疏云「胡太橫則擁不割物,故創不決也」 ,注謂胡之曲直鋒本必橫,而取圜於磬折,《疏釋》之,謂胡要橫捷微邪,向上不倨不句,要知磬之折殺之勢,如此則無前四病。此說甚分明。長內,謂內過長也。短內,過短也。內四寸,援八寸,內過長則胡向上侵援,援無八寸則短矣。短則胡向上近,援胡頭低。注所以云如此則胡曲於磬折也。胡既與援相近,故引之則援與胡並鉤,並鉤則援易折。前謂援以其在上,故云前也。內過短,則胡必近下為之。胡內必無四寸,而援長反踰八寸。《注》所以云如此則胡倨於磬折也。胡既近下,安之則頭舒,頭舒則引之不能速及,故不疾也。決乃決開之意,如決之東方,則東流之決矣,但言其速耳。

毛氏曰:「倨句以胡言,長短以援言胡利以擊亦。」

《利以刺》太直,則刃不得與援向上,故以句則不決。內長則援短,援短則胡亦短,兩者俱短,則在上為太輕矣,故《折前》。內短則援長,援長則胡亦長,兩者俱長,則在上為太重,故引之不疾。

《是故「倨」句》外博。

鄭康成曰:「博,廣也。倨之外,胡之裏也。句之外,胡之表也。」 廣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 。賈氏曰:「倨謂胡上,句謂胡下,倨句皆有外廣。倨之外,胡之裏,謂胡下近本,增之使廣也。句之外,胡之表,謂胡上近本,增之使廣也 。」 趙氏曰:「以《注》與《疏》考之,本即援也。倨外博者,謂自胡刃上頭直處,促外頭沿入刃裏,直至刃下曲處,要去」 本闊也。句外博者,謂自胡刃下頭曲處,從外面向上至直處,沿入刃裏,倨外頭,要去本闊也。無他,欲上下尺寸皆去,援寬則不太曲,不太直,自然合於磬折無上四病而便用矣。陳用之曰:「戈戟,刺兵也。勾者,若矛是也。」 此篇所記倨句利病,似皆勾兵之制度,而以屬之戈戟,豈其然乎?鄭氏不此之思,即以戈戟為勾兵,失之。至若以戈之用為「在胡」 ,謂「援短則曲於磬折,援長則倨於磬折,倨之外為胡之裏,勾之外為胡之表」 ,非徒牽合而失其本旨,於形制亦無所攷。

重三鋝。

鄭司農曰:「鋝,量名,讀為刷 。」 鄭康成曰:「許叔重《說文解字》云:『鋝,鍰也』。今東萊稱或以為大半兩為鈞,十鈞為環,環重六兩大半兩。鍰、鋝似同矣,則三鋝為一斤四兩 。」 鄭鍔曰:「《書》之《呂刑》,有其罰百鍰千鍰之數。鍰即鋝也。三鍰言戈之金,共重一斤四兩。」

戟廣寸有半,寸內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與 刺重三鋝。

王昭禹曰:「戟,今戈類,然戟有三鋒,則其廣宜少殺於戈,然後便於用。故戈廣二寸,而戟廣寸有半寸;內三之,凡長四寸有半寸;援五之,則其長七寸有半寸,與內之長亦共尺有二寸 。」 趙氏曰:「三鋒共廣四寸半,戟之長亦尺有二寸,胡之長亦六寸,特胡內獨長於戈之內半寸,援卻短於戈之援半寸,蓋戟刃多則頭重」 ,所以深內半寸減援半寸,則戟柲插得牢而難脫也。倨句中矩,若以平易解之,皆是說胡,謂胡直處曲,處中處矩,四方平正也。然倨句之形,惟方而無角者,方是既為倨句,乃不方不員,豈得曰中矩?此注所以分為二事,分倨於援,分中矩於胡也。注云:「胡直中矩,言方正也。戟,胡橫貫之,胡中矩則援之外句磬折。」 歟《疏》云:「胡六寸,橫貫三寸,直下三寸。」 是胡中矩也。援七寸半,亦以三寸為橫,稍舉之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為磬折向外,此援為倨句也 。鄭鍔曰:「前所言戈之援,即是直而上達者。此戟既有三鋒,別所謂援者,乃其旁之直而上達者,刺乃當中而直前之鋒也。戟之廣既減於戈廣之寸」 ,若不三鋒,則不得與戈同重三鋝,故言「與刺重三鋝。」 言合三鋒,乃如戈之重也。

又曰:五兵之制尚矣。《書》有「執戈上刃」 之文,而執

「劍執瞿。」 說者皆以為戟屬《經》,有司戈盾之官,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