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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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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六箇月內支過行料回營,免其扣除。若在秋冬六 箇月內,既支行料,不許重支月料。各營有馬官軍,春 季三箇月,每月給草三十束,照例每束折價銀一分 七釐。遇有出征,支給行草,亦令截日住支。 凡官軍 匠役俸糧,嘉靖四十三年令南京各衛官軍應支俸 糧,自嘉靖四十三年八月起,至四十四年八月終止, 酌量彼中米價稍平之時,將庫貯糧銀,每石折銀五 錢,相兼支放,存積在倉糧米、以備支用。其四十四年 以後年分。仍復本色、運解南京戶部照舊支放。 嘉靖四十四年題准、燕石薊鎮等諸路月糧行糧、及 設官管理昌平錢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四年題准,燕、石二區軍 士上半年月糧,年豐在邊每石折銀四錢五分,在衛 折銀四錢五分,及行馬太二區一體施行。 凡行糧 馬草。四十四年議准,薊鎮牆石、古北三路,地薄人稀, 每軍每月准支行糧三斗,下班住支。 又題准遼東 鎮所屬沿邊城堡哨守夜不收墩軍額數,每名月支 行糧二斗, 凡收掌支放。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 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 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通州五衛開收月糧例,又定各 鎮主客兵銀兩數目及京軍布花,南京馬步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五年題准通州五衛,凡 開收月糧,本衛先將應收緣由保勘,同本官軍解通 州參將查驗,批發該衛,填註新收項下,方行衛所收 糧。每月糧冊,印鈐送部。凡事故應開俸糧,本管官將 原由申報參將,批行該衛,明註項下,截日扣除。季終, 經歷司將前項號簿送參將查對倒換。仍聽坐庫等 官、巡倉御史查訪參究。 凡京運年例。嘉靖四十五 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鹽引外。每年主兵發銀一十 五萬兩。客兵一十三萬五千兩。薊州鎮主兵,馬太二 路共銀五萬六千三十八兩。永平鎮、燕石二路共銀 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密雲鎮主兵共銀三萬三 千九百二十四兩,昌平鎮銀一萬兩。又令各鎮除民 屯鹽引外,每年延綏主兵發舊例銀一十九萬五千 七十九兩九錢八分,新增料銀二萬二千一百八十 五兩二錢三分,客兵八萬兩;寧夏主兵二萬五千兩, 客兵二萬兩;甘肅主兵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八 錢一分,固原主兵銀五萬兩。以後各視此為準。 凡 收掌支放。四十五年議准易州、良、涿等處一歲客兵, 易州鎮發銀五萬四千兩,良、涿二處發銀五千兩,真 定府所屬州縣發銀三千九百七十兩,專備該年客 兵本折支用。奇兵、達官二營,新兌馬一千匹。行易州 主事。春冬二季草照宣、大事例、每月每匹一十束。料 照回營事例,每月每馬大月九斗,小月八斗七升。俱 於該鎮主兵民運銀內通融支給。 凡賞賜。四十五 年,令給賞京衛軍士布花照舊。各委司屬官一員,會 同科、道協理給散。 凡官軍匠役俸糧。四十五年題 准南京比例撥馬步軍。每夜責令跟隨各該巡捕、委 官巡緝,每步軍一名,月加口糧三斗,照例折銀一錢 五分。每馬軍一名,月加糧料銀二錢。巡捕餘丁,每名 每月量給口糧二斗。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直宿官軍邊軍墩軍等月糧及昌平等主客軍銀兩數目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元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直 宿官軍,遠赴通倉支糧不便,每月備造實支糧數文 冊送部,劄付下糧廳,逐月坐撥京倉,廒口關支。 又 題准鎮武、西平、西興、西寧四堡邊軍月糧,上半年支 本色鹽糧內給放,下半年折色京運銀內支給。 又 題准墩軍夜不收,較之操軍獨苦。夜不收每名加米 三斗;墩軍每名加米一斗 凡京運年例。隆慶元年 議准、昌平鎮主客兵、該銀一萬兩。永安鞏華四營軍 士、防秋三箇月月糧銀、該一萬六千二百兩。增入會 計之數

隆慶二年,題准昌平、薊州各營月糧。又定戎政府管 糧軍官、及薊遼行糧、陝西布花等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二年題准,昌平鎮、永、鞏、昌標 四營軍士月糧,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倉關支,無 警,同夏冬二季赴京倉關領。其薊州等鎮月糧,酌量 豐歉,米貴給以本色,米賤給以折色,通筭一軍,一年 不失本折各半成規。三屯營、太平寨路遠地方,務要 多買米石,就近給放。 又隆慶二年題准,戎政大臣 將營中各項銀兩、仍入庫收貯。就於營操官內選擇 廉幹者一人專司其事。凡遇犒賞公費、量數給發。其 樁朋銀兩,依期呈報戎政衙門貯庫。季終差官類解 太僕寺庫。仍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記錢糧。如 有侵漁,聽巡視科道不時參論。 凡行糧馬草、隆慶 二年題准、「薊遼巡撫新募軍馬,自隆慶二」年正月為 始、照例一體給行糧草束、本折兼支。 凡賞賜。隆慶 二年題准、陝西西安鳳翔二府州縣、歲派甘肅鎮賞 軍布花、改徵折色、仍照三分之一給賞。如或徵解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