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6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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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爾等會同滿洲九卿、詹事、科道定議。議:喀爾喀

「遇亂離散」 ,先後來降。

皇上不忍坐視伊等滅亡,安插邊汛內外賑給米穀。

牲畜,各令得所。又念「喀爾喀離散之國,若無法度檢束,益至散亡。已將車臣汗人等編列旗隊矣。」 喀爾喀瞻仰

皇上「請降」者有之,「請附」者有之,「願入效力」者有之。前

俱准其會閱,集議在案。今出臨會閱,應一併酌定,前遣兩路議事大臣,伏候

簡用。如安插伊等於內地,則土喇俄儂、克魯倫等地

空虛如即遣屯於此等之地則厄魯特事尚未定。俟會閱既畢指授喀爾喀人等現在游牧所在後再遣大臣官員查核人丁數目令此去大臣視喀倫四周暫令游牧厄魯特事定後仍遣往土喇俄儂等處安插至喀爾喀人等零星散失或有未經親來報部未曾投入者亦未可定倘後有接踵來投者。該部請

旨裁奪。今《噶爾丹》遠去。此一會閱也。應將前所發《八》

旗兵減去,率每佐領護軍四名,前鋒全隊漢軍火器營兵而往。其每佐領護軍一名、驍騎三名,俱不必帶往滿洲火器營。護軍正當操練,亦不必帶往。帶往之兵,上三旗則隨

駕而行。下五旗、則出《獨石口》、往赴

御營。除《三旗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隨 駕外。《下五旗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亦同。兵士齊出。

獨石口、至張家口所備兵應俟。

駕發之後、令將軍瓦代等、率滿洲官兵、漢軍火器營、

官兵支兩月糧,馬駝輕砲,出張家口,往正白、鑲白察哈爾游牧之地,隨其水草,在彼游牧。綠旗操練大砲鹿角,及綠旗兵不必帶往。會閱之地,全軍建營置哨,及蒙古作何屯扎之事,令兵部理藩院與鄉導大臣官員同議具奏。會閱既畢,將軍瓦代等之兵如何措置,該部請

旨。至會閱之地、應先遣備器物。俱令各該部院奏遣

前行奏入得

旨:「如議:左翼著馬齊布顏圖、額爾黑、圖西喇吉爾他」、

布往右翼。著班第、索諾和溫、達達虎、阿爾尼往尋兵部、理藩院、及鄉導大臣議奏。

御駕出閱。《定議》、喀爾喀案件。今將會閱之地、全軍布

營設哨眾。扎薩克、蒙古、喀爾喀屯扎之事。酌量編次

御營內、令三旗護軍共為一營、居中屯扎。其八旗前

鋒為二營,五旗護軍為十營,火器營兵為四營,共十六營,環

御營屯扎《八旗前鋒》、為四哨。《八旗護軍》、為二十四哨。

繞營。酌量遠設汛哨。如有不足另行添設。往哨人等。令帶廬帳而往。兵丁馬匹俱放哨內。四十九旗諸王台吉及喀爾喀人等。目前俱令屯會閱之地百里以外

駕到之後、令前附

御營五十里屯扎、不得入哨內。如有會集營中之事、

理藩院官員筆帖式帶來放入四十九旗蒙古、前來貿易、問明旗號名字、放入住營外互易。其哨地於都統副都統內、遣每翼二員、及每旗護軍參領一員、不時巡察牧馬之地、應遣出官兵監視。奏入

上曰:「汛哨令都統、副都統兩兩分班巡察,餘如議。」

辛丑

授林興珠等官秩有差。兵部奏「兼管火器營都統」諾

邁咨送去年出兵帶往林興珠、楊懋烈、楊天樞等、交部議敘。應酌量將「林興珠、楊懋烈以火器營拖沙喇哈番用。楊天樞以驍騎校用。」 奏入得。

旨:「林興珠從征俄羅斯、厄魯特,屢著勞績,著授三品。」

官餘如議

甲辰,總兵官許盛奏請預備解砲車馬。許盛奏言:「所解砲俱到宣府,但前裝車解來,俱自驛中換馬牽挽。若出邊而行遠道,必須倍加馬匹,更迭牽挽。共需馬四百五十二匹,作何措辦?及砲位、火藥、砲子等物,所需車一百二十輛。伏乞」

敕下該地方官豫備奏至

上諭、「所需車,直隸巡撫簡賢能官量支現在庫銀,照」

數堅固製造交該總兵官。其所需馬四百五十二匹現買則難得肥馬而目下預行備買喂養糜費錢糧應於有事之時在該鎮標下兵丁馬內照數取用

諭「停運米豆。」

上諭戶部曰:「目前青草發生之時、駐扎大同宣府、大」

兵不久出邊應支米豆。恐小民不能挽輸、至於困苦。令停其運解。將現在米豆、於出邊之前節省支給

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