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7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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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之此字中有聲也。善歌者謂之內裏聲,不善歌者」 聲無抑揚,謂之《念曲》;聲無含韞,謂之《叫曲》。見夢谿筆談 季本曰:「今按字音,亦有宮、商、角、徵、羽,與樂之五聲不 同。蓋字以喉、舌牙脣齒而定,而樂則以清濁高下而 諧,不因乎字也。但字本有音,協之樂聲或不能無拗, 故沈氏謂:『當使融入聲中,令無磊磈』,蓋亦得古人諧 聲之意矣。」見彭山全集

又曰:「按每均七聲、五正聲皆可為調。如葉之《樂章》,則 以起調一聲為首尾;其七聲,則考其上下之和,而以 七律參錯用之,初無定位,但所用止於本均,而他宮 不與焉。二變聲雖不得為調,然和聲之際固未嘗廢 也。後世又或併此不用,則其樂亦無由而諧矣。又按 宋樂家亦用四清聲,合十二正律而為十六,今太常」 樂亦仍十六聲之舊,而所用者止黃鐘之合、太簇之 四、姑洗之一、仲呂之上、林鐘之尺、南呂之工、黃鐘清 之六,其餘則皆設而不用,猶隋所謂啞鐘也。蓋諸祭 祀,惟奏黃鐘宮、姑洗角、林鐘徵、仲呂宮、太簇羽之五 調,而此五調者,實不出黃鐘、仲呂之二均。又二變不 以諧聲,故所用止於前之七聲,而二均為已足矣。此 今時之所尚而不可不知者,因併及之。同上

臣謹按神樂觀雅樂所吹笙,以「合」 字為黃鐘正律;「合」 字之下有「大凡」 為應鐘倍律;「大凡」 之下有「大工」 ,為南呂倍律;「大工」 之下有大尺,為林鐘倍律。以此證之,則知黃鐘正律之下,非無低聲也。「合」 字之上有四字,為太簇正律;「四」 字之上有「一」 字,為姑洗正律;「一」 字之上有「上」 字,為仲呂正律;「上」 字之上有「勾」 字,為蕤賓正律。「勾字之上有小尺,為林鐘正律。小尺之上有小工,為南呂正律。小工之上有小凡,為應鐘正律。小凡之上有小六,為黃鐘半律。《小六》之上有小五,為太蔟半律。」 以此證之,則知應鐘正律之上,非無高聲也。蓋笙與律,其理無二,以證張敔之失,亦昭然矣。

辨李文察劉濂撰譜之非

李文察撰《譜據》隔八相生,其建議曰:「古先聖王之樂 無他,其始隔八以生律呂,然後隔八而成五音已耳。 隔八以生律呂者,陰陽進退之義也;隔八以成五音 者,娶妻生子之道也。故曰黃鐘娶林鐘以生太蔟是 矣。由是奏黃鐘、歌大呂以祀天神,由是奏太蔟、歌應 鐘以祭地示,由是奏夷則以享先妣,由是奏無射以」 享先祖,皆隔八之音以貫之而無遺矣。漢、唐、宋以來, 律呂不全,而五音之奏,不由於隔八,惟取相近之律 以成調。殊不知五音即五行也,五行之位,有相得之 數焉,有相合之數焉。相得者,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 土生金、金生水之謂也。相合者,天一生水,地六化成 之,故一與六合;地二生火,天七變成「之,故二與七合。 天三生木,地八化成之,故三與八合。地四生金,天九 變成之,故四與九合。天五生土,地十化成之,故五與 十合。是五行由有合,而後能相得也。隔八之音,乃有 合之道。是故黃鐘合於林鐘,而得太蔟也;太蔟合於 南呂,而得姑洗也;姑洗合於應鐘,而得蕤賓也。」以後 諸律皆然。今太常協音,亦仍近代之法,以相得之律 而成調,大概順合四、一、尺、工、六之序,習成腔調,純熟 而難變。一旦遽試以隔八之音,未免有扞格不勝之 嫌。若習之慣,則亦成自然矣。夫《隔八》之音為近世所 嫌者,其亦有說。蓋《隔八之音》,規圓矩方之音也,「連近」 相得之音,取便捷徑之音也,猶之行禮焉;隔八之音, 端冕以行禮也;連近相得之音,便服以行禮也,猶之 作字焉。《隔八之音》,真楷以為文也;連近相得之音,行 書以為文也,猶之攝生焉。《隔八之音》,真人之息也,以 踵。連近相得之音,凡人之息也以喉。古人步趨,重規 矩,古人行禮重《端冕》,古人作書重真楷,古人攝生重 踵息,故於樂也亦重。夫《隔八之音》,後人步趨;樂捷徑, 後人行禮;樂便服後人作字,樂行書,後人攝生;樂喉 息,故於樂也亦樂,習夫連近相得之音,望洗唐宋已 來之陋,必習「隔八相生」之音,則樂真可比隆於虞舜 矣,天下萬世之大幸也。

臣按:文察本不知音而乃強作解事,故其建議如此,蓋孔子所謂「巧言」 、孟子所謂「詖辭」 也。臣恐後世學者苟非有超卓之見不為其所惑者鮮矣,故不得不辨也。文察杜撰樂書以進,所謂《青宮樂章并譜》,鄙俚繆妄,識者無不笑之,今錄為撰譜戒。

皇 六 黃 宮   第一章第一句,黃鐘為宮, 祖 尺 林 徵。

創 四 太 商。

鴻 工 《南 羽》。

艱 《一》 《姑 角》。

《守 凡》 應 宮   第一章第二句,應鐘為宮, 成 勾 蕤 徵。

列。  《大 商 聖》。  《夷 羽》 難。  夾 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