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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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則可,餘均則不通矣。律家以「清濁」 二字,論宮、商、角、徵、羽者,蓋非知音者也。且如應鐘之均,夷則為羽,無射為變宮,皆濁於正宮,亦自然之理耳。惑者欲以夷則、無射、子聲代之,非也。

《文獻通考》曰:周世宗顯德六年,樞密使王朴上疏曰: 「『臣聞樂作於人心,成聲於物,聲氣既和,反感於人心 者也。所假之物,大小有數。九者,成數也。是以黃帝吹 九寸之管,得黃鐘之聲,為樂之端也;半之,清聲也;倍 之,緩聲也。三分其一,以損益之,相生之聲也;十二變 而復,黃鐘,聲之總數也』。乃命之曰十二律,旋迭為均。」 均有七調,合八十四調。播之於《八音》,著之於歌頌,將 以奉天地,事祖宗,和君臣,接賓旅,恢政教,厚風俗。以 其功德之形容,告於神明,俾百代之後,知邦國之所 由行者也。

臣謹按:世儒談樂者往往譏王朴,然朴之失在於信用班固,《漢志》,誤以莽尺為周制耳,除此之外,未可輕議之也。蓋朴亦一代之奇才,且如此段論議「十二變而復黃鐘」 之一言,足以度越諸家矣。自漢京房至今,皆守「往而不返」 之說,惟朴獨參透,遂不用舊說,此豈他人所能及哉?故特表而出之,庶使後世學者不可以其所短而廢其所長也。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宮聲廢。洎東漢雖 有太常丞鮑鄴興之,亦人亡而音息,無嗣續之者。漢 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鐘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唯用七聲,其餘五調謂之「啞鐘」,蓋不用故 也。唐太宗有知人之明,善復古道,乃用祖孝孫、張文 收考正雅樂,而旋宮八十四調,復見於時。在懸之器, 方無啞者,所以知太宗之道,與三五同功焉。安、史之 亂,京都為墟,器之與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漸多紕 繆。逮乎黃巢之餘,工器俱盡,購募不獲,文記亦亡,集 官酌詳,終不知其制度。時有太常博士殷盈孫,案《周 官考工記》之文,「鑄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處士蕭承 訓校定石磬,今之在懸者是也。雖有樂器之狀,殊無 相應之和。逮乎偽梁、後唐,歷晉與漢,皆享國不遠,未 暇及於禮樂。至於十二鎛鐘,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 而擊之。編鐘編磬,徒懸而已。絲竹匏土僅七聲作黃 鐘之宮,一調亦不和備,其餘八十四調,於是乎泯滅。 樂之缺壞,無甚於今。

臣謹按《歷代樂家得失》,此段載之甚明。但觀此文,不必細考他書亦知其大概矣。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 鐘之管,與見在黃鐘之聲相應。以上下相生之法推 之,得十二律管,以為眾管。至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 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鐘之聲。以第八弦 六尺設柱如林鐘,第三弦八尺設柱為太蔟,第十弦 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 「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鐘, 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 寸四分設柱為大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 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鐘,第十一弦 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設柱 為仲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鐘之清聲。十 二聲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惟宮、徵、商、羽、角、 變宮、變徵次焉。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 迭應而不亂,乃成其調。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 十四調,歌奏之曲,由之出焉。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 補出,臣獨見,恐未詳悉。望下中書門下,集百官及內 外知音者,較其得失」,然後依調製曲。已上二段皆王朴疏

臣謹按《後漢志》載京房之說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又曰:「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朴之準,蓋出於房也。二家之法,頗煩瑣而難用。臣嘗自造一物,形如界尺,厚如半指,一頭寬者,高如瑟柱;一頭窄者,低如瑟岳,長如瑟身之半,均作九段,命為九寸,寸內均作九分,分內均作九釐,擬軒轅氏古尺也。」 依新法或舊法,各律之長,而刻如階級焉。置於瑟中弦之下,以代瑟柱。吹黃鐘正律之聲,以定中弦,按其刻處彈之,內外二十四弦,由此定矣。比諸房、朴之準,庶幾簡而易行。附載於此。

《宋史·樂志》曰:「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參 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竊以律呂旋宮之法 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準正聲之半, 以為十二子聲。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種。子聲即清 聲也。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 通用子聲而成五音。然求聲之法,本之於鐘,故《國語》』」 所謂「度律均鐘」者也。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