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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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生夷,夷生夾,夾生無,無生仲,仲生黃,黃生林,此所謂七始也。林生太,太生南,南生姑,姑生應,應生蕤,此所謂「五終」 也。餘均皆放此。《孔子家語》曰:「五聲六律十二管,旋相為宮。」 此之謂也。五終,古人謂之五降。

譯又與夔俱云:「案今樂府黃鐘乃以林鐘為調首,失 君臣之義。《清樂》黃鐘宮以小呂為變徵,乖相生之道。 今請雅樂黃鐘宮以黃鐘為調首,清樂去小呂,還用 蕤賓為變徵。」眾皆從之。

臣謹按今太常笙,「尺」 字簧長,「合」 字簧短,此所謂「林鐘為調首」 也。譜有「上」 字而無「勾」 字,此所謂「小呂為變徵」 也。自隋已前如此,非始於近代也,蓋亦有說焉。林鐘為調首者,古稱下徵是也。今民閒笛六孔全閉,低吹為尺,即下徵也;徵下於宮,故曰下徵,即林鐘倍律聲也。從尾放開一孔,低吹為工,即下羽也;羽下於宮,故「曰下羽,即南呂倍律聲也。放開二孔,低吹為凡,即應鐘倍律聲;放開三孔,低吹為合,即黃鐘正律聲;放開四孔,低吹為四,即太蔟正律聲;放開五孔,低吹為一,即姑洗正律聲;六孔全開,低吹為勾,即蕤賓正律聲。此黃鐘之均七聲也。其林鐘、南呂、應鐘正律之聲,及黃鐘、太蔟、姑洗半律之聲,開閉同前,但高吹耳。」 臣謂民閒之笛,蓋古人遺法也。其宮、商有清濁,而徵、羽有上下。「下、徵」 二字見《晉書》《宋書志》及《文選註》。夫一調內,下有倍律濁聲,上有半律清聲,則黃鐘為中聲明矣。管仲所謂「徵數一百八,羽數九十六,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角數六十四,徵、羽之數多,宮、商、角之數少」 ,即此理也。近世律家不明此理,往往強作解事,指黃鐘為最濁,似是而實非也。今太常笛六孔全閉,為合擬黃鐘之正律;六孔全開,為凡擬應鐘之正律。譯等所改,即此笛耳。彼徒能改笛,而不能改笙。今笙所存者,古人遺法也。以理論之,黃鐘之均無仲呂,有蕤賓。譯等以為去仲呂,用蕤賓,其議是也;去林鐘倍聲,則非也。

夔又與譯議,欲累黍立分,正定律呂。時以音律久不 通,譯、夔等一朝能為之,以為樂聲可定。而何妥舊以 學聞,雅為高祖所信,高祖素不悅學,不知樂。妥又恥 己宿儒,不逮譯等,欲沮壞其事。是時競為異議,各立 朋黨,是非之理,紛然淆亂。或欲令各修造,待成擇其 善者而從之。妥恐樂成善惡易見,乃請高祖張樂試 之,遂先說曰:「黃鐘者,以象人君之德。」及奏黃鐘之調, 高祖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妥因陳用黃鐘一宮, 不假餘律。高祖大悅,班賜妥等修樂者。自是譯等議 寢。九年,平陳,獲宋、齊舊樂,詔於太常置清商署以管 之。求陳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復居其職。牛弘遂 又請依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雅樂每宮但一調,唯 迎氣奏五調,謂之五音。縵樂用七調,祭祀施用,各依 聲律尊卑為次。高祖猶憶妥言,注弘奏下不許作旋 宮之樂,但作黃鐘一宮而已。故隋代雅樂,唯奏黃鐘 一宮。郊廟饗用一調,迎氣用五調,舊工更盡,其餘聲 律,皆不復通。

《文獻通考》:致堂胡氏曰:「音五爾而律呂十有二,猶十二支而配十千,所以變而不窮也。律呂,陰陽也,闕一則不和矣。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今獨奏黃鐘而不用餘音,是有君而無臣,無民無事無物,其為君也,不亦亢乎?何妥,佞人也,逢迎周宣,立五后者,隋文豈不知之,而命以典樂?妥能探其主猜防」 克忌之微,而尊隆君道寓意於「黃鐘」 ,帝果悅而從之,遂使古樂盡廢,後世無所考焉。其害豈不甚哉!

《唐書·樂志》曰:「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於外 國。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 迫,不足以堪其事,故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鐘一宮而 已。唐興,即用隋樂。武德九年,始詔太常少卿祖孝孫、 協律郎竇璡等定樂。初,隋用黃鐘,一宮,惟擊七鐘,其 五鐘設而不擊,謂之啞鐘。唐協律郎張文收乃依古」 斷竹為十二律。高祖命與孝孫吹調五鐘,叩之而應。 由是十二鐘皆用。孝孫又以十二月旋相為六十調 八十四聲。其法因五音生二變,因變徵為正徵,因變 宮為清宮。七音起黃鐘,終南呂,迭為綱紀。黃鐘之律, 管長九寸,王於中宮。土半之四寸五分,與清宮合,五 音之首也。加以二變,循環無閒,故一宮、二商、三角、四 變徵、五徵、六羽、七變宮。其聲繇濁至清,為一均。凡十 二宮調,皆正宮也。正宮聲之下,無復濁音,故五音以 宮為尊。「《十二商調》,調有下聲一,謂宮也。《十二角調》,調 有下聲」二,宮商也。「《十二徵調》,調有下聲」三,宮商角也。 「《十二羽調》,調有下聲」四,宮商角徵也。「十二變徵調,居 角音之後,正徵之前。」十二變宮調,在羽音之後,清宮 之前,雅樂成調,無出七聲,本宮遞相用,唯樂章則隨 律定均,合以笙磬,節以鐘鼓,樂既成,奏之。

臣謹按《唐志》謂:「宮聲之下,無復濁音」 ,惟論黃鐘之